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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海牙1月31日电点评: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也应跨国
新华社记者潘治 焦丹
海牙当地法院1月30日就壳牌石油公司涉嫌在尼日利亚造成污染一案进行审理,引起广泛关注。关注的焦点并非案件本身,而是在于诉讼的主体:4名尼日利亚农民因壳牌石油公司在当地分支机构涉嫌制造污染,而将官司打到壳牌石油公司总部所在的荷兰,提出了民事索赔。
此间媒体曾在庭审前分析说,借助荷兰较为完善的司法体系,此次尼日利亚的村民们或许有较大胜算。不过,当天法庭宣判壳牌公司只需对总计5起立案中的一起做出赔偿,对其他4起案件无需承担责任。正如原告之一的尼日利亚农民埃里克·多尔所说:“我们一方面感到失望,但另一方面又受到激励。”
案件审理暂告段落,但由此引发的话题却依然喧嚣。全球化早已不是新鲜事,跨国公司也由来已久。越来越多的国际企业巨头已无法用某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名称来称呼了,业务涉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壳牌石油公司就是典型。然而有不少公司业务跨国、利润跨国,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却没有跨国,而是利用各国家、地区的法规漏洞钻空子。
壳牌辩解称,那些偷窃和破坏石油设施的盗贼应为尼日利亚的污染承担最大责任。但是,如果同样原因的污染发生在荷兰本国,壳牌公司会优先辩护,还是会优先清理污染、进行赔偿呢?
壳牌公司的官网上写着:“对于我们而言,为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就是以对经济、社会和环境负责的方式,帮助满足世界不断增长的能源需求。我们把这些考虑纳入我们的业务决策。”
如今,面对尼日利亚农民“田间处处是油泥,河流被污染,鱼全都死了,连饮用水也被污染”的申诉,面对联合国有关报告中“清理当地污染至少需30年”的结论,法庭判决壳牌公司只需承担一小部分责任,剩下的责任该谁负?
有专家认为,面对强大的跨国公司,只有国际条约才能规范它们在全球运营中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在过去30年中,我们看到类似案件急剧增多,然而这是第一起将案件带到荷兰的例子,”荷兰莫伦格拉夫私法研究所的丽莎贝斯·恩内金博士对新华社记者说,“我们缺少一些直接针对跨国公司该如何运营的国际条约,因此这些规范在不同国家会有相当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对有些国家来说,其影响微乎其微,而对另一些国家来说,就大得不容忽视。”(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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