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荆楚网
5月31日,武汉市法制办通过网站公布《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市民对法规的修改意见。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应缴纳社会抚养费。”
这个规定被理解为,今后,“未婚妈妈”和“小三”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这一消息迅速被各大网站转载,并引起市民和网友争议。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未婚生育情况复杂 不能“一刀切” “对超生有惩戒效果,但表述不准,打击面过宽。”这是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汪习根对这条规定的看法。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梅志罡也认为,“未婚妈妈”分3种情况,其处罚不可一概而论。第一,对于被动未婚生育的女子或遭到男方遗弃的,本就属于弱势群体,且多数不是超生,社会应宽容对待,并帮助抚养,怎能罚款了事? 第二,对于不愿结婚却希望生育孩子的妇女来说,应保护其生育权利,在不超生的前提下,也可免于处罚。 只有第三种情况,就是男女双方为逃避抚养责任的,才应实施处罚。 该市布衣参事胡全志也呼吁,制定条款应严谨,字斟句酌,保证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如按目前条例施行,极有可能导致社会上堕胎与弃婴的增多。” 罚“小三”不如罚男方 对这一热点话题,49%网友认为,处罚并不合理,生孩子不是女方一方面的事情,应对男方也进行约束。 微博网友格林威治花农说,“小三”的孩子,男人要负80%责任。对此,梅志罡也表示赞同:“从弘扬社会伦理道德、巩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出发,‘包二奶’、‘养小三’都应遏制,但如果要处罚,要罚的也是罚男方。” 梅志罡建议,对于以上情况,应以男方的实际收入水平为标准实施处罚,才可起到震慑效果,有效避免“富人不怕罚”。 明确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和用途 还有一种声音认为,缴纳社会抚养费只能管穷人,且罚款无法解决所有问题,政府不应以罚代管。 那么“社会抚养费”有何依据?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的,应依规缴纳社会抚养费。 在汪习根看来,社会抚养费只能对超生对象进行收取,而不属超生且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应收取。 布衣参事胡全志建议,应出台相关操作细则,同时对社会抚养费的性质、用途、去向、管理等,给予充分说明。“要让老百姓知道这钱是怎么花的,不能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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