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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腾讯财经
舆论场:刘志军的罪与罚 时长:6'44'' 来源:东方宽频
2013年6月9日,原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被指控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两项罪名,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
检方指控,刘志军涉嫌收受11人贿赂款共计6460.54万元,其中卖官受赂1178.65万元,其他则由商人进贡;涉嫌滥用职权,帮助山西女商人丁书苗(本名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利39.76亿元。在铁路系统内持续“卖官”25年、干预铁路工程和动车组装招标,以及帮助丁书苗及其亲属的企业捞钱,构成他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刘志军此番所涉罪名,虽未超出此前间断公布的调查结果,但所涉犯罪金额远远低于预期。
因刘志军涉嫌滥用职权罪而于其他相关案件被扣押冻结的大量财产,并不在他的名下,也未计入他的直接犯罪所得,包括人民币795536418.55元、235657.22美元、2232021欧元、157205.32加元、85251441.44港元,冻结股票账户9个,冻结房产37套,冻结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和房产337套,扣押汽车16辆,冻结英才会所100%股权、智波公司60%股权,扣押书画、饰品等物品612件。通过核对工商注册信息和相关案件材料,上述扣押冻结清单中,绝大部分财产都在丁书苗及其亲属和相关公司的名下,扣押冻结也是通过丁所涉案件来执行。
对于刘志军被指控的受贿数额,控辩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已超过1000万元,属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是,在发表量刑意见时,公诉人仍向法庭提出,对刘志军可以从轻判决。理由是他本人主动坦白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且其涉罪的赃款和造成的损失都已追回。这引发了舆论的巨大反弹。
此外,除了经济利益输送,2003年至2009年间刘志军嫖宿多名女性,其中三人由丁书苗出资安排。包括性贿赂在内的非物质贿赂能否入罪,也是公众对刘志军案的又一个疑问。
对此,刘志军辩护律师钱列阳认为,无论是刘志军的案卷材料还是庭审,均不涉及他接受性贿赂的情节,且在刑法上并没有性贿赂的概念。
将贿赂规定为财物,源于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贿赂扩大到“财物或者其他手段”,但是1997年修订刑法未对贿赂范围作出相应调整,贿赂仍仅限于财物。
不过,将非物质性利益纳入贿赂范畴,已成国际趋势。德国刑法典将受贿对象规定为“利益”,丹麦立法将其表述为“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瑞士则是“贿赂或免费利益”,均包括非物质贿赂。中国已加入并在2005年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贿赂的界定是“不正当好处”,亦包括物质与非物质两方面。
据多位跟刘志军同过事的铁路系统人士表示,他们对刘志军的印象是:工作狂、好色、对权力的痴迷。但他们表示刘对钱倒真的不是那么在乎。
这也许正是刘志军的高明之处,钱在如丁羽心那样的利益相关方那儿,而刘自己使用起来却能如臂使指。刘需要办什么事、例如打捞何洪达,为其部下跑官,不须自己动手,丁羽心自会按照指示办,该花钱花钱,该找人找人。丁成为刘的钱袋子,而从法律上,丁通过刘的滥用职权捞取的大量财产当然不属于刘,故而也构不成严格意义上的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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