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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特大跨境电信诈骗系列案苏州宣判 129名罪犯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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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9 10: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社南京8月18日电(记者刘巍巍)备受关注的“11·29”特大跨境电信诈骗系列案近日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姑苏区法院、吴中区法院、工业园区法院集中一审宣判,129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15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2011年11月29日,苏州市某投资公司财务经理沙某遭电信诈骗,损失1260余万元。警方循线追踪,发现一个特大跨境诈骗犯罪团伙,其诈骗平台和话务窝点设在泰国、马来西亚、印尼等6个国家及大陆和台湾地区,对大陆30个省份进行电信诈骗。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许某、朱某、兰某、万某某等129名被告人,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分别在境外多处冒充中国法院、检察院、公安、邮政等工作人员,采用直接打电话方式向被害人虚构个人信息泄露、资产需要保全等事实,诈骗他人大量钱财。其中,被告人林某某等6人参与的骗取苏州市某公司财务经理沙某的一笔,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260余万元,而许某、朱某等参与的诈骗金额更高达13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许某、朱某、兰某、万某某等伙同他人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其中,林某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某、朱某、兰某等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判处被告人兰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在集中宣判的该系列案其余14件案件中,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1年6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电信诈骗是一种利用网络、信息、电话等技术手段实施的高科技智能化犯罪,发源于境外,2005年前后侵入中国并迅速在全国范围内蔓延,近年来国内已破获多起此类特大案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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