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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检察日报
忏悔人:云晓岚
原任职务:湖北省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
触犯罪名:贪污罪、受贿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判决结果:2009年7月,云晓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犯罪事实:云晓岚在任职期间,受贿31万元、贪污2.3万元、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利53万元。
新闻背景:这是云晓岚在武汉女子监狱服刑期间写下的悔过书。
我1996年调入荆门市建委工作,1998年竞争上岗成为建管科副科长,2000年被提拔为建委主任助理兼规划科科长,2004年5月被任命为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
客观地说,我的成长得益于组织的教育和培养,得益于群众的信任和推荐,也得益于自己的不懈努力和奋斗拼搏。工作中,我始终奉行“成为一个不可替代的人”的原则,兢兢业业,扎扎实实,上对领导负责,下为百姓办实事好事。生活中,我作风严谨,品行端正,无任何不良爱好。
可随着自己接触人员范围的扩大,迎来送往次数的增加,我安贫乐道的心态悄然发生了变化,对富贵心生向往。在请客送礼、权钱交易的耳濡目染中,我对灰色收入没有了抵制防范,开始欣然接受。渐渐地,我迷失在欲望的洪流中却浑然不觉。
究竟是什么原因,使我从一名受人尊敬的领导干部沦落为一个阶下囚呢?入狱以来,我反复自问,深刻反省。
对于单位开展的普法教育从未认真参加过
入狱前,我每天坚持花2个小时左右的时间看书,学习专业知识、市场经济知识,而对于政治、法律知识的学习,往往很少涉及。我总觉得,政治理论很空洞、很枯燥,讲的都是自己明白的大道理,在实际工作中用处不大,而且自己也不会犯什么方向性的大错;法律很遥远、很陌生,似乎都属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范畴,自己决不可能违法犯罪,多学无益。对于单位开展的普法教育,我也从未认真参加过。
正是因为忽视政治、法律知识的学习,年过40岁的我,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发生了动摇。我当时错误地认为,人生是在于奉献,而奉献的首要对象不是社会、人民,而是自己的朋友、家人;人生在世就应该实现自己的价值,这个价值包括社会的认可、人民的满意,也包括光宗耀祖、为家庭创造财富这个重要指标。
法治观念淡薄,放纵了私欲的膨胀
随着职位的升迁、手中权力的增大,我更想握住的是繁华。我并不想通过犯罪的途径来获得财富,然而,自己对法律知识的不学不问,直接表现为法治观念的淡薄,最终导致我在遵纪守法上的无知。对于一些自己与他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到底是罪还是非罪,分辨不清;到底是违纪还是违法,界限也不是很清楚。
自己从未认识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以为社会风气如此,自己跟着潮流走,和大家一样,过年收受礼金绝不会出什么问题;以为朋友之间能帮的尽量去帮,只要不太违背原则,利用自己的权力资源为别人牵个线搭个桥,都是应该的。
可正是在春节期间收受别人的礼金,为朋友帮忙后收受朋友的馈赠,在满足自己私欲的同时,也将自己推进了犯罪的深渊。
侥幸心理作怪,放任了道德操守的滑坡
如果说我是一个很贪婪的人,我觉得那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但自己道德操守逐步滑坡,却是不争的事实。从前立下的为人民服务的志愿,我从来未曾忘记过。但是,随着职务的升迁,我在为人民服务的同时,也慢慢学会了为自己谋取私利。
在任建委规划科科长期间,我以表妹的名字假借拆迁户的名义为自己划拨了一块80平方米、市值2.3万元的私房建设用地。担任房产局副局长期间,我和某局一位领导为自己征用了一块私人建设用地,与后期规划的一块小区建设用地毗邻。通过协商,我将土地转让给小区开发商,自己从中得利,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规。
我以为,这是我和朋友之间的秘密,我们是利益共同体,在任何情况下她都不会“出卖”我的。可谁能想到,正是这件事成了我因经济问题被立案侦查的导火索,正是我信赖的这位朋友检举揭发了我。
侥幸心理让我放松了警惕,我只看到了利益,完全无视横亘在面前的法网。
只要安下心来积极改造,前方仍有一片艳阳天
自由等同于尊严和生命,身处高墙电网之内,个中痛苦难以名状,悔恨更是时时吞噬着我的心。我辜负了组织的培养,辜负了党和国家的信任,给工作单位抹了黑,给自己的家人带去了无尽的伤痛。
案发后,我以为自己的生命失去了色彩,灰色笼罩着我,只是为了亲人的牵挂,为了朋友的关心,行尸走肉般地活着,不知道前面的路还会有多难。
没想到,入狱以来,久违的和煦的阳光又照耀着我,党和政府并没有抛弃我。监狱民警那温暖的目光、亲切的话语让我倍受鼓舞,重新振作起来,让我觉得自己照样可以有尊严地活着,更让我明白只要自己安下心来踏实改造,积极改造,前方仍有一片艳阳天。
教训是惨痛的,体会是刻骨的。我真心希望仍有自由之身的每一个人,能从我的犯罪教训中得到警示,珍惜自由,永远自由。(花耀兰 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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