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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4日电(记者王涛、韩洁、徐硙)目前,我国现行的有效税种为18个,但只有3部实体税收法律,即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其他15个税种“游离”在全国人大的立法之外,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都是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
此外,在我国税法体系中,除了上述3部实体税收法律外,还有一部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他领域的税收实体或程序性事项均由国务院及财税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约30部税收行政法规,约50部税收行政规章以及超过5500部的税收通告。
税收立法中由授权立法占据主导地位的局面是由我国的社会、历史发展背景及现阶段的发展情况决定的。
我国曾先后在1984年、1985年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授权。其中1984年的授权于2009年6月废止。国务院依据1985年全国人大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授权,制定了数量众多的税收暂行条例。
在我国的特定时期,税收授权立法使各种税收法律关系能够及时得到调整,促进税法体系的日渐完善,在客观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和推进了税制改革。
不过,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税收授权立法已然不合时宜。目前,过量、不当、失范的税收授权立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导致了行政权力的膨胀,延缓了财税法治的进程。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写入决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傅莹4日表示,全国人大将加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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