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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二审稿)》,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不得在核心景区内规划宾馆等设施。
条例规定,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在核心景区内规划下列项目、设施或者建(构)筑物:索道、室外观光电梯、缆车、风力发电、铁路、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设施;大型文化、体育和游乐设施;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项目、设施或者建(构)筑物。
条例还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禁止活动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比如,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修建公路、铁路、机场、水库、高压走廊、索道、室外观光电梯、缆车和大型文化、体育、游乐设施以及宾馆、酒店等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初审后,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所在地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核准。
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来源:中国旅游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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