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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3月25日,南非比勒陀利亚,皮斯托瑞斯枪杀女友案审判继续进行,刀锋战士受审神情疲惫。
视频:南非“刀锋战士”枪杀女友案:“刀锋战士”皮斯托瑞斯首度承认枪杀女友 来源:北京高清
中新网比勒陀利亚4月12日电 (记者 宋方灿)“她怕的是你,不是别人!”南非“刀锋战士”奥斯卡·皮斯托瑞斯枪杀女友案公诉人格里埃·内尔11日在法庭上说。皮斯托瑞斯在庭审中左支右拙,表现吃力,多处明显的证词漏洞遭到公诉人质疑和抨击。鉴于庭审中他13.6%的时间都在飙泪,甚至导致法庭多次为此休庭,民众建议为其颁发“奥斯卡表演奖”。
11日,该案进入第21天的庭审,公诉人内尔继续对皮斯托瑞斯的一些证词提出质疑,并抓住了其中的一些关键漏洞。皮斯托瑞斯竭力证明他去年情人节误将模特女友利瓦·斯滕坎普当成通过窗户入室的劫匪,开枪错杀。内尔则试图通过证实皮斯托瑞斯案发前与斯滕坎普发生了争吵,继而故意开枪将其射杀。如果谋杀罪名成立,皮斯托瑞斯将面临终身监禁的重罚,这也是取消死刑后南非的最高刑罚。
绰号“斗牛犬”的内尔在法庭上说,如果皮斯托瑞斯“听到声音后”真的“害怕”,装上假肢并持枪在手的他的应该是和女友转移到阳台上,然后向外呼救,而非他一个人拿枪到外面的洗手间杀死“入室劫匪”。内尔质疑他一听到外面的声响就去摸枪杀人,对女友不闻不问,不合情理。
皮斯托瑞斯抱怨警方破坏了现场,挪动了电风扇、将羽绒被从床上丢到地上,拉开了床帘并开了灯。他改变了去年的证词,突然说自己在出去前曾去阳台搬动电风扇,可能此时女友趁他不注意溜了出去,躲到了洗手间。内尔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电风扇在他所说的位置,那将直接挡住他的路。“你认为这是一个阴谋?他们凭什么那么做?”内尔反问道。有分析认为,皮斯托瑞斯去年申请保释时的证词的一大致命伤就是:他无法解释自己先出门去“杀贼”,而还在床上的女友却先他一步藏入了外面的洗手间。这可能是他与辩护律师后来捏造出的一个细节,以此来弥补去年证词的明显漏洞。
皮斯托瑞斯证词的另外一个死穴是他无法解释为何躲在洗手间的是他的女友而非劫匪,而且事后也没有发现劫匪可能借助爬进窗户的梯子靠在墙上。在公诉人看来,他“没有任何开枪杀人的理由”。他在证词中说,他一个人出房间后去寻找“入侵者”,并在洗手间外喊女友报警。内尔指出,他不等斯滕坎普回应就贸然开枪举动可疑,公诉方认为,斯滕坎普躲到洗手间将门反锁,听到皮斯托瑞斯在3米外喊她,肯定不会不出声而等着被打死。而且,入室劫匪躲到洗手间将门反锁岂非“作茧自缚”?
内尔就此指出:“你编造出一个故事,来解释你天真的举动。你的故事就是个彻头彻尾的谎言。”皮斯托瑞斯解释说可能斯滕坎普太害怕而不敢发声,内尔回击说:“她怕的是你,不是别人!她被枪杀时靠门脸朝外站着,显然不是怕入侵者,而是在和你说话。”
皮斯托瑞斯辩护方的另外一个证词漏洞,是他们无法解释斯滕坎普身中四枪身亡却一声不吭。法医和弹道专家的分析都显示,斯滕坎普的致命伤是击中其头部的第四枪,此前击中她臀部、上臂和没打中的三枪间隙她肯定有机会发声,如果发出声响,则不应该有第四枪的发生。对此,皮斯托瑞斯的解释是:因为枪声太大,他耳鸣可能没有听到。
庭审中,皮斯托瑞斯还回忆了“一件往事”,称他在2008年或2009年曾在高速路上遭人驾车跟踪并枪击,试图以此证明他对危险有心理阴影。不过在内尔的追问下,他却记不起事后打电话找谁去接他。“这是不可能的,”内尔说,“这是因为此事根本没有发生过,你无法找到另一个人帮你圆谎。”
对于证词频频被指出自相矛盾,始终没有与内尔对视的皮斯托瑞斯不是将责任推给其辩护律师团队,就是抱怨自己太累或时间太久记不清楚了。不过,当法官马西珀询问他是否因为太累而需要休庭时,他却坚持说“无妨”。
内尔指出,皮斯托瑞斯的证词与此前在申请保释时的证词有多处变动。“你讲的故事从未发生,但你却不得不以一个谎言来掩盖另一个谎言,以至于你犯了这么多的错误。你的这些错误,跟你的罪证一样明了。”
通过一家当地电视台的直播和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南非民众和各国人士时刻关注着此案的进展。有细心的南非民众统计后得出结论:皮斯托瑞斯庭审至今有13.6%的时间都在哭。11日的庭审中他再次泪湿衣襟,法官不得不宣布休庭。对此,大部分民众认为这是“鳄鱼的眼泪”,这个名为“奥斯卡”的爱哭大男孩应该获得表演界最高的“奥斯卡奖”。在庭审中,皮斯托瑞斯对此特别做了解释:“我失去了最关心的人,我不明白为何人们对此不能理解。”
此次庭审还出现了一个插曲,法庭11日向媒体发出警示,提醒记者们贼出没,当心混入法庭的窃贼。据称,10日的庭审过程中有一名外国记者的笔记本电脑被偷,而一名当地电台记者的Ipad也不翼而飞。“注意你的财物,失窃与我们无关。”一名警官说,他的这番话随即引起了记者们的一片嘘声。他还警告记者:“不要跨越法庭的长椅,否则会被赶出去。”
下周一,该案的庭审将继续进行,皮斯托瑞斯将连续第六天出庭作证并接受公诉人的质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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