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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旬老汉包养多名情人露陷 花5万买车安抚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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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4 22: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东北网

  闹翻后,这“包养费”要不要还?

  情人之间,你侬我侬时,你的钱就是我的钱;一旦闹崩了,为钱闹上法庭的不计其数。这里就有这么一出:60多岁的田某有妻有女,却在外面四处找情人,他给情人李某买了一辆价值5万元的汽车。李某得到车后要和他分手,田某一气之下告上昆山法院,称李某欠了他5万元不肯归还。那么,这笔钱,李某究竟要不要还呢?

  □商报记者籽言通讯员许廷廷

  案件


  缘由


  六旬男子不甘寂寞找情人


  花5万元买车安抚情人

  日前,六十多岁的田某到昆山法院立案称自己被40岁的朋友李某给欺骗了,对方拿了他5万元后迟迟不肯归还,还拒接电话。然而,在法官审理此案之后却发现,田某与李某之间的关系并非表面上看起来那么简单的借贷关系。

  原来,李某是外乡来昆山打工人员,她经历过一次失败的婚姻,离婚后子女归前夫抚养,自己一个人在昆山无依无靠。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通过同事介绍结识了60多岁的田某,田某对李某特别有好感。一开始,李某认为田某不务正业且有家室就断然拒绝了他,但禁不住田某对自己格外贴心照顾,经常请她出来吃饭,还经常给她零花钱,渐渐便甘心成了田某的“情人”。

  然而,有一次李某翻看田某手机时无意间发现田某的秘密:田某同时与其他两名女子保持密切通话,再三追问后田某承认了自己有多名情人的事实。知道实情的李某火冒三丈,要求田某作出感情补偿,田某为维持情人关系,万般无奈下只得用女儿的银行卡为李某购买了一辆价值5万元的汽车。令田某没想到的是,李某在得到车后再也不接自己的电话了,决意要分手。田某认为自己“赔了夫人又折兵”,十分不爽,苦于不能公开二人关系,于是他谎称自己的钱是借给李某的,将昔日情人告上法庭,索要“借款”并将银行卡支付凭证等证据当庭提交。

  争执


  焦点


  男方称5万元是女儿的辛苦钱


  女方拒还称是自愿的“包养费”

  庭审中,李某将事情的来龙去脉作为答辩意见向法官说明,田某也承认上述事实。但是,双方对于5万元还是各执观点,田某称,这笔钱不是自己的,自己当时也是被逼无奈,谁知道李某拿到车就要分手。李某则表示,自己付出这么多,买车也是田某自愿的,这是理所当然的“包养费”,不还。

  法官依法查明,田某确实没有固定经济来源,而且田某妻子患有重病,医疗开销巨大,家庭较为困难,其生活开销完全依靠其独生女儿,而其女儿收入也很一般。田某女儿交给他的银行卡本来是为了方便给母亲看病用的,不料却被田某拿来供养了“情人”。法官在了解上述情况后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后做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李某返还田某30000元,案件就此了结。

  记者陪审


  不正当男女关系


  有违道德


  恋爱期间赠与行为


  更要谨慎

  在本案中,田某为李某所花钱款系女儿为其母亲积攒的治病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田某在婚外与李某保持恋人关系,这种恋爱关系本身就属于不正当关系,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从道德上来讲李某应该返还该部分钱款。

  本案当事人之一李某对田某情况实际上是比较清楚的,在法官耐心细致地讲明事情利害,也进一步说明了田某的妻子对该部分钱款的共有权,经法官调解,双方一致同意由李某返还田某30000元,双方自此互不来往。

  我们想在这里提醒一句,不正当的恋爱关系请不要有,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更应当谨慎。对于恋爱期间的赠与,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属于无条件的赠与。按照法律赠与属于实践性行为,一经完成,是不可撤回的。即便双方恋爱关系解体,赠与方也无权再要回;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恋人之间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赠与。当一方送给另一方钱物的时候,前提条件是双方系恋人关系,赠与以将来能缔结婚姻为目的,如果恋爱关系解体,也即赠与所附的条件已经不能成就,所以受赠与方应当返还赠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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