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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首修突出两个“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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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1: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社北京6月23日电 (记者 蒋涛 欧阳开宇)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这意味着食品安全法2009年施行以来或将首次修改。

  提及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当天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说明时强调了两个“最”: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在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方面,张勇介绍,草案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补充、强化相关制度,提高标准、全程监管。

  如在食品生产环节,增设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方备案和出厂逐批检验等义务,并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在食品流通环节,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和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在餐饮服务环节,增设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以及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在张勇所作的说明中,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还包括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增加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将现行分段监管体制修改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

  草案明确,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张勇连用三个“最”作进一步阐释: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

  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方面,张勇表示,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这一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还细化并加重对失职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草案)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勇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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