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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官员违规任职难杜绝 分析称须加强追踪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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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6 23:2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法制日报      法律和政策“一分在制定,九分在落实”。各级人大应建立退休干部追踪监督制度,特别是对退休官员到国有企业任职、兼职现象需要加以重视

  近日,中央第二轮巡视整改答卷全部晒出,其中,吉林“个别副省级领导违规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的整改情况通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公务员离职、退休走出行政机关的大门,转身进入企业大门任职、兼职,游走政商两界,被形象地称为出入政商“旋转门”。

  公务员退休后仍有较大影响力,为防止出现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我国公务员法专门设置了“冷却期”条款。此后,中央出台多部规定对“冷却期”以及“冷却期”过后公务员到企业任职、兼职加以约束。尽管如此,退休官员突破法律、制度的“门禁”的现象仍然存在。

  反腐专家认为,公务员退休后违规到企业任职、兼职的现象不仅出现在省级行政单位,也存在于市级、县级行政单位。对此类现象应加强惩罚措施,引入更多监督力量持续监督,并将监督深入到各个层级。

  3名退休官员违规任职被查

  2013年10月30日至12月26日,中纪委中央第四巡视组对吉林省进行了巡视,并向吉林省委提出反馈意见。

  今年6月,吉林省委通报了第四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针对“个别副省级领导违规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长”这一问题,通报中称,在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副省级干部3人,其中,1人因个人严重违法违纪被处理;另外2名领导同志表示完全拥护中央和省委决定,均已辞去在企业兼任的职务。

  资料显示,2007年10月,吉林银行成立。时任吉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的田学仁,兼任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2008年1月,田学仁从吉林省常务副省长的职位上退休,同年便专任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2013年9月3日,田学仁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曾发布这样一条长微博: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1年间,田学仁在担任中共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吉林市委书记、吉林省委常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书记、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获取贷款、承揽业务、晋升职务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吉林天河药业有限公司等10个单位或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19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

  2013年11月1日,北京市一中院对田学仁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田学仁犯受贿罪,先后收受赃款1919万余元,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早在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务员法,便在第102条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冷却期”,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告诉记者,之所以有“冷却期”的规定,是因为公务员退休后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直接到企业走马上任,可能利用余威为任职的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公平秩序。另外,有些公务员在任时为企业谋取非法利益,当时并没有收取企业给予的“好处”,而是等到退休后到企业工作时再把“好处”兑现,到企业任职成为受贿的一种途径,给国家、社会利益造成更深的损害。

  退休公务员即使没有以上两种利益输送行为,只要是在“冷却期”内到企业任职,就违反了公务员法,破坏了公务员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和威信。姜明安说。

  关闭“旋转门”须加强追踪监管

  2008年,中组部曾印发《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

  同是2008年,中纪委印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颁布……

  2013年10月,中组部第1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印发,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离职、退休后的行为。

  中组部第18号文件特别强调,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的“冷却期”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对于脱离“冷却期”的退休官员到企业兼职(任职)的,中组部第18号文件也规定了报备程序,并进一步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详细规定了兼职的职位数量、离职期限、公务员身份、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等内容。

  中组部第18号文件下发后,出现了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辞职潮。据不完全统计,因不符合文件规定,已有一百余名前官员主动辞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25位前省部级官员。辞任的前官员独立董事中,多人在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就近”就职,部分独立董事每年领取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的高薪。

  如何才能让退休官员不敢走向政商“旋转门”?查阅公务员法可以看到相应的处理规定。“冷却期”内违规任职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姜明安认为,公务员法仅规定对接收单位进行处罚,不足以阻止公务员“冷却期”违法任职行为。他建议,增加对违规任职的公务员处以相应罚款的规定。
  “网上公示更能产生警示、威慑作用。”姜明安认为,应建立违法违规任职的退休公务员公示制度。

  接受采访的姜明安和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均认为,对走出“冷却期”的退休官员,进一步加强去向追踪,才能使制度真正得到落实。

  在监督问题上,两位专家认为,退休官员首先应接受群众的监督。此外,各级行政单位中,老干部局等相关退休人员管理部门应建立离退休干部追踪制度

  “法律和政策‘一分在制定,九分在落实’。”竹立家认为,各级人大应建立退休干部追踪监督制度,特别是对退休官员到国有企业任职、兼职现象需要加以重视。国有企业掌握着国有资产、公共资源,可通过人大增加国有企业领导任命监督职能,提高透明度。制图/高岳   □本报记者张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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