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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受贿立法亟待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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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1 00:4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据《南方都市报》消息,如何完善刑法相关规定,破除反腐掣肘,成为当务之急,相关部门正在调研论证受贿罪,已总结一些腐败案例,或将降低受贿罪门槛,出台更严厉的规定,提高刑罚威慑力。在反腐呈高压态势之下,着手改良涉贿立法,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现行法律关于受贿罪的量刑标准缺乏科学细分,导致受贿案件处理结果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受贿10万元以上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受贿10多万元与受贿100多万元同判11年有期徒刑的情况,甚至有的受贿200多万元最后所判决的刑期也在11年左右,特别是受贿1亿多元判处死缓,受贿600多万却被执行了死刑,这多少会让民众产生疑惑,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指导性案例,均是在认罪、全额退赃的情况下,受贿500万元以上判处无期徒刑,受贿1000万元以上判处死缓,但由于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各地法院并没有按此执行。

  现行法律关于受贿入罪问题,过于强调“钱权交易”的特征,要求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是受贿罪。这不符世界通行的入罪标准,根据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没有规定成立受贿要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前提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涉案官员常以“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自己开脱,如果能明确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而不必要求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就为打击受贿犯罪指明方向和路径。

  我国现行的受贿罪惩处的方向是物质性利益,对于获取非物质利益问题,如“性贿赂”,目前刑法并没有规定如何处理,从近期公开的落马高官涉腐案件来看,几乎清一色的有包养情人的行为,但在最后司法处理时,涉案官员却不用为包养情人本身受到惩罚。而反腐已是一个国际性问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的内容被明文规定为“不正当好处”,性贿赂也是收买官员的一种形式,完全符合该公约中提到的“不正当好处”,期望将来的涉贿立法,能与国际接轨。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曾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科学改进涉贿立法,将是预防、惩治腐败的有力保障。

  许昔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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