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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有何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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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1 21: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加拿大没有关于知识产权的统一立法,但针对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均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法律方面主要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工业设计法》等。法规方面主要包括《专利法实施规则》、《著作权法实施规则》、《商标法实施规则》、《工业设计法实施规则》等。此外,加拿大作为以下知识产权条约的签署国,这些国际条约也是构成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加拿大签署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包括《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约》、《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美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除上述提及的法律外,加刑法和竞争法的部分条款以及各省政府颁布制定的专门法律、法规和规章也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

    加拿大《专利法》规定符合申请专利资格的发明在于该发明必须是全新的实用的,而且该发明必须是一个新产品发展中属于创造性的一环。因此,在加拿大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应具有新颖性、实用性、非显而易见性。一项发明可以是任何全新而可用的技艺、加工程序、机器、制造产品、材料的合成物或属于上述任何种类的改进产品。《专利法》根据“申请在先”的原则授予专利以专有权。专利权人在行使该专有权时,可以排除他人制造、使用、销售其发明。该专有权的行使具有期限性,期限从申请专利之日起算20年。任何在他国依据任何专利条约或公约获得一项专利(或提出了注册专利的申请),如加拿大也是该专利条约或公约成员国的,只要在他国提出申请后12个月内在加拿大也提出申请,该项专利在加拿大具有同等效力。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是通过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实现的。

    加拿大《商标法》规定商标应该是一个单词、符号、设计或者他们的组合。用于在市场中区别于其它人或组织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凡是根据联邦商标法进行注册的申请人将享有在加拿大全国使用该商标的专有权,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使用与其相混淆的商标。商标一经注册其保护期为15年,保护期可以每15年延续一次,对于申请延续的次数法律未做限制。然而,如果一个注册商标在三年内没有被使用,该注册商标可能因为没有使用过而遭到撤销。外国申请人可以依靠其商标在外国的注册和使用,或者可以根据该商标在本国已经是驰名商标这一事实在加拿大申请注册该商标。

    加拿大《著作权》法赋予任何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原创作持有人独家专有权,以控制其作品的复制或其它商业性开发。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出版、制作、复制、翻译、广播、改编或公映等具有排他性权利。通常,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五十年。著作权法还适用于特殊作品,例如照片、录音制品、表演作品、互联网传播作品、身后问世作品、电脑程序源代码与标代码以及共同创作的作品等,其著作权的期限按照不同的标准予以确定。根据加拿大著作权法规定,只要创作者或原作者为《尼泊尔公约》、《世界版权公约》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公民、属国国民或永久居民,著作权将自动产生于其原创的文学、戏剧、音乐或其他艺术作品上,包括据此改编和录制的作品上。

    加拿大《工业设计法》适用于可批量生产的有用物品上的外形、图案、点缀等。要想注册带有设计图形的物质必须具备可用性,有固定的外观,并且在购买时或正常使用期间能够看得见等特征。该法规定经登记注册的工业设计将使设计者可在全加拿大排除他人制造、使用、租赁、销售该设计,期限为10年。工业设计已经注册,便可以像专利、商标或著作权那样得到合法保护。根据《巴黎公约》规定,一项工业设计图形的申请人因较早递交注册申请而有权获得优先权。凡是在巴黎公约所适用的缔约国提出的申请,以最初在驻在国提出申请日期为准未超出6个月,均可以按照最初在驻在国提出申请的日期计算申请日期。

    加拿大还有一些用于保护其他特殊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例如《集成电路图法》、《集成电路图法实施规则》、《植物培育者权利法》、《电子文件个人资料保护法》等。加拿大工业部知识产权政策处(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Directorate, 简称IPPD) 和专利政策处(the Patent Policy Directorate,简称PPD) 负责加拿大知识产权联邦法律的审查和修改。加拿大工业部知识产权办公室(the 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简称CIPO) 负责知识产权的具体管理和实施。此外,加版权理事会(Copyright Board Canada)负责版税的确定及管理等相关事务、对版权合同进行审查、在无法确认版权所有人时签发版权使用许可证等。《植物培育者权利法》由加农业部审查并修改,由加食品检验署植物培育者权利办公室(The Plant Breeders Rights Office)负责具体管理和执行。专利药品价格受专利药品价格审查委员会(Patented Medicine Prices Review Board)监督。加拿大知识产权协会(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titute of Canada)在加拿大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加拿大皇家骑警负责打击假冒、盗版商品等执法工作。

    加拿大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处罚规定比较完善。就专利权而言,在专利权保护期内,专利权所有人在使用其发明进行制作、建造、或者自己使用,或将之售予他人使用时,如果其排他性权利收到损害就被视为其专利受到侵犯。专利权所有人可以寻求禁止令阻止侵权行为,并有权要求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如未经专利人同意,擅自在自己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专利权利人名称的、擅自在产品上实用“专利”字样,以达到欺骗公众目的的、其他没有获得专利而欺骗公众获得专利的,侵权人将受到200加元范围内的惩罚,或者不超过3个月的关押,或者两者同时适用。为申请专利,提供虚假陈诉和信息材料的,将受到500加元范围内的惩罚,或者不超过6个月的关押,或者两者同时适用。此外,专利法针对医药专利的侵权行为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惩罚,如果侵权人是公司,将可能受到高达10万加元的惩罚。 在商标权方面,尽管加拿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规则》没有对商标权侵权的处罚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如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商标的,将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商标权利人有权向主张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其对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在版权方面,如果未获得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作品时将被视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另外,出租、出售、分销或进口侵权作品的人,属于间接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将受到的惩罚包括收到停止侵权的通告和被要求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甚至还可能受到刑事方面的处罚。 在工业设计方面,加拿大《工业设计法》规定工业设计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要求法院向侵权人发出停止侵权行为的强制令,并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关赔偿义务,该赔偿义务有可能是惩罚性的赔偿义务。 加拿大其他保护特殊种类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对相关的侵权行为均有详细规定。


来源:驻加拿大使馆经商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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