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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的外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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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2 00:4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资本进出方面,澳是资本净输入国。在外资政策上,澳鼓励外资的进入,但一直保留着外资审查体制。该体制对一些敏感行业和投资金额巨大的外资项目实行“项目申报”(Notification)和“预先审批”(Prior Approval)。97年以后,澳政府进一步放宽了外资审批手续,加大了吸引外资的力度,其目标是使澳逐步发展成为全球金融中心和“精品加工中心”(Manufacturer of Excellence)。

对于能给澳带来重大经济利益的外资项目,在有限的、特殊的情况下,澳大利亚投资局将协助提供投资鼓励措施(Investment Incentive)。鼓励措施包括资金扶持、税收减让和基础设施服务。此类措施必须逐案审批(Case by Case),所要求的条件非常严格。


澳大利亚从70年代初开始实施外资审批政策。近年来,其逐步放宽了对外资审批的要求。特别是1999年,澳“特别工作组”重审了影响商业成本的法规体系后,澳政府对外资审批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进一步提高了审批项目的投资金额下限,以减轻外资申报的义务,降低商业成本,吸引外资投入。


为了确保外国投资项目符合公众利益,并督促外国公司在澳树立良好的“公司市民”(Corporate Citizen)形象,澳政府对外资项目设立审查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或敏感行业的外资投入进行预先审批。法律授予政府权力,可以拒绝批准违背国家利益的外资项目。例如:2001年4月,澳国库部拒绝了皇家壳牌公司提出的以100亿澳元资产取得Woodside公司的绝对控股权的方案,理由就是该项购并方案有违澳国家利益。可以看出,澳外资政策的目标就是在外资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及其所引发的公众担忧之间寻求平衡。


对大多数行业而言,小金额的投资免予申报。大金额的项目经申报后将获得批准,除非其违背澳国家利益。


购买澳大利亚现有企业的股份、资产达5000万澳元以上的项目,或在澳新建企业投资达1000万澳元以上的项目,均须申报。  对上述大型项目,澳政府将登记,通常情况下予以批准。投资金额在1亿澳元以上的项目,政府将全面审查后批准,除非该项目有违国家利益。

收购外国母公司,其在澳资产超过5000万澳元的,或在澳资产超过母公司全球资产一半以上的项目可以自愿申报。如未进行申报,澳政府认定项目违背国家利益,可以要求投资者出让所购资产。


外国政府及机构在澳投资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须申报;


对部分项目的批准,政府将附带一些条件。此类条件多数是房地产项目的期限以及环保要求。


对敏感行业的投资,澳政府规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性条件,主要涉及房地产、航空、机场、电讯、金融、银行、传媒和旅游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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