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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蜚语 于 2014-8-12 19:40 编辑
贸易主管部门
外贸署是总理府下属的一个副部级机构,是土耳其管理对外贸易的主要政府机构,主管对外贸易。其职责包括:制定、贯彻、协调土耳其的对外贸易政策,收集整理国内其他部门、机构针对贸易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立法部门进行审议等。
贸易法规体系
【贸易法规体系】
主要包括关税体系、进口管理、出口管理和贸易救济。
【土耳其贸易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进口加工机制》、《配额及关税配额行政法》、《进口不公平竞争保护法》、《增值税法》、《自由贸易区法》、《出口促进关税措施》、《出口机制法规》、《出口加工体系法》等。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土耳其有关进口规定】
土耳其进口体制是基于WTO成员国义务、欧洲关税同盟国协定、欧洲自由贸易国的自由贸易协定、普惠制原则和国家发展需要制订的。从维护人身安全和卫生角度出发,土耳其依据WTO有关规定,制订了外贸商品技术和标准法规。该规定每年做一定修改。
在土耳其有隶属于外贸署的50个外贸商品检测站分布在土八大区域内。这些检测站依据70种标准,负责对进口和出口农产品进行检测和证书发放。 工业品的检测由土耳其标准局负责。
如果进口商已经取得欧盟标准(如CE标志、E标志、e标志)产品可以在欧盟国家内自由销售,则进口商可以从土标准局取得免检证书。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燃料和废物、化学品的进口要从环境部取得进口证书。药品、化妆品、清洁剂进口要从卫生部取得进口证书,食品、农产品、动物制品等要从农业部取得进口证书。 为保护环境、公共安全、健康和公德,遵守国际公约,土耳其禁止以下产品的进口:毒品、化学武器、对身体有害的燃料、武器弹药、蚕种、自然肥、游戏机、水果机和水果产品,其商标有违国际公约工业产权。
土耳其进口制度 2008年土耳其进口制度针对不同国家、不同国群清晰标出各自关税税率,所有产品按六大目录来划分。即农产品(目录I)、工业品(目录II)、农业加工品(目录III)、鱼类和水产品(目录IV)、暂缓名单(目录V)、用于民航免关税的产品(目录VI)。
主要特点:
对农产品、农业加工品、鱼类及水产品做了修订: 土耳其签署了多个自由贸易协议,给予这些国家在农产品、农业加工品、鱼类及水产品方面的优惠待遇反映在进口机制条例附加目录里。 考虑到行业要求,相关机构和组织观点以及土耳其对国际协议的承诺,目录1和目录IV中的关税税率重新做了安排。 目录III中加工农产品用工业零件的关税税率与欧盟共同关税税率一致。 工业品关税税率的修订: 1/95条款中关于欧盟-土耳其关税同盟,土耳其不得不同时对大部分进口工业品和从第三国进口的农业加工品用工业零件,采用欧盟共同外部关税(CET)。
在这一章节,欧盟对第三国的关税削减也反映在目录II涵盖的产品中。 根据关税同盟协议条例,土耳其把自己的关税调整到与欧盟普惠制优惠条件一致,制定有利于欠发展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关税优惠。 土耳其2004年8月25日实施新法令,其主要目的是与欧盟普惠制一致。根据该条款,欧盟普惠制涵盖的工业产品都要包含在土耳其的普惠制中。其结果是,土耳其完全按国家和产品采纳了欧盟普惠制。 为了提高国内生产商的竞争能力,同欧盟协作,暂停名单做了重新安排,那些产品都列在了目录V.该目录中的产品要么减税、要么大部分不缴关税。后者主要针对用作原材料或化工、电子业某些中间产品。 欧盟终端产品在目录I,II和V中在细目描述末尾用(a)表示。 进口条例所附的24个进口公告对与以下相关的进口做了安排,如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和公共安全,人类、动植物健康维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实施中的进口政策和国际协议。
原产地规则
土耳其采用两种不同的原产地规则: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原产地指产品经受最后重大变革和重要生产阶段的国家;优惠原产地规则,特指相关产品的加工和增值标准,适用于进口自与土耳其签署过双边或多边贸易优惠安排的国家。 进口加工机制(IPR) 作为出口支持制度的替代,进口加工机制使土耳其生产商/出口商可以依据商务政策措施,不付关税获取用来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中间半成品。IPR准予授权后,授权拥有者有权进口授权书上规定的货物,加工后再出口。进口加工制度的基本设想就是保持原料国际市场价格和土耳其出口商竞争力。 进口加工机制主要包括关税暂缓制度和退税制度。
关税暂缓制度
生产商-出口商/出口商进口时可以不付进口税和增值税,即可进口原材料生产加工,再出口。在这种制度下,进口加工制度受益人必须提交保证函或包括所有关税和增值税的保证金。如出口行为满足保证金打折标准,授权持有者可以得到一个打折的保证金率。 生产商-出口商在进口加工制度下四年内,出口达1.000.000或500.000美元以上,或者属于特殊分类的公司,可以提取关税和增值税总值的1%、5%或10%作为保证金。这种税项宽减应在授权书上说明。
等同商品:
在暂缓制度下,生产商-出口商/出口商可以在授权书上注明,用等同商品取代进口品。等同是一种程序,可以使替代品代替授权书上的进口品自由流通。需要强调的是等同必须是原材料或中间半成品,而不是成品。等同商品必须是与进口商品有着相同的质量相同和相同的性能。 退税制度 商品进口所付的费用在履行出口诺言后可以退税。在退税制度下,商品在土耳其进入自由流通,应缴进口税和增值税。当成品出口后,可以退还增值税和进口税。
授权证书的申请和评估:
企业通过出口商联盟秘书处向外贸署提交必需的文件,并向外贸署提出申请授权书要求。这些文件包括进口加工项目表、原材料表、签字通知、申请书、贸易注册刊物、能力报告及其它一些特殊的技术文件。将根据进口加工机制中列出的经济指标,对申请进行评估。 有哪些指标? 首先,进口的商品要清晰而毫无疑义地明确为用于生产成品;其次,受益进口加工机制同时,不能对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伤害;再者,在进口加工机制下,生产过程应该产生新的生产能力、增加附加值、提高竞争能力。通过检验是否满足这些指标,确定是否给予授权证书。 授权证书的作用 授权证书持有公司在所标明的授予期限内,可以进出口商品而不必支付任何关税和费用,时限不超过12个月。对于一些特殊生产设备,授予期限可以放至24个月。基于不可抗拒因素,授权书上标明的时限最多可延长一半。
执行期限从第一批货品入境开始,但这个时间不可超过三个月。当公司面临经济危机或自然灾害时,如1999年地震,执行期限会延出格外的时间。 授权证书的履行 授权书持有者在授权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进口、出口交易,海关则把保函还给持有者,或退还进口时抵押的关税和各种费用。为了能退还保函或保证金,所有报关单和授权书都要提交给出口商联盟秘书处。秘书处对报关单上的进口货物数量与授权书上的数量进行核对,验查收益率。出口商联盟秘书处如果断定用于生产出口的产品没有违反进口加工机制,就会知会海关,所有条款已履行,保函或抵押款可退还。如果发现有任何违反进口加工机制,也会知会海关,授权书持有者则需支付所有关税和费用,包括补偿利息和罚金(罚金为所有关税和费用的两倍)。
贸易救济
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法律依据是1989年生效的进口不公平竞争保护法、法令和规定;2004年生效的进口保护措施法规和进口保护措施实施条例是启动保护措施的法律依据。
【有关出口规定】
根据修订后的出口制度(2006年6月6日官方公报26190出口规则第4(e)章节),对出口商进行了定义,出口商,即相关出口商协会会员, --有税号的自然人或法人 --合资企业 --联合体 出口指遵守现行出口规则,海关规则,将产品出口到土耳其海关监管区外或自由贸易区,或外贸署可以接受其为出口的其他方式出境。出口类型包括:注册出口、预先取得许可证出口、寄售出口、无利润出口、易货贸易、租赁贸易(以海关法规为准)。 除法律、法规及国际协议禁止之外,所有商品都可在出口制度条例框架下自由出口。 在WTO规则框架内,当市场混乱时,出于保护公共安全、道德、健康,稀缺的出口产品,动植物群、环境以及具有艺术、历史和考古价值的商品会进行限制或禁止。 禁止和允许出口的商品列在公告96/31。
2007年土耳其禁止以下产品的出口:文化性和历史性的作品、野生动物、印度大麻、烟草、核桃、桑树等,对维也纳公约保护臭氧层有影响的产品,某些化学品。天然气、某些电子设备、未加工橄榄油的出口需要备案,除非取消该限制。 2007年12月废除了2004年的一项决定,允许毛巾和睡衣出口商用50%的国内纺线进行生产。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相关的立法有《卫生法》、《农业检疫法》、《动物卫生检验法》、《食品的生产、消费和检验法令》、《水产品法》、《土耳其食品药典法规》。 土耳其规定,药品、化妆品、清洁剂、食品等进口商品,必须经卫生和健康检验方能批准进口。进口农产品和食品需提交由土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签发的检验证书,进口医药产品、化妆品、清洁剂需提交由卫生部签发的检验证书。进口商为取得上述检验证书需向上述相关部提交下列文件:由生产国有关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分析证书、产品含量清单、动物血缘关系证书和辐射分析报告(依不同商品所需证书不同)及形式发票。
上述文件必须是出口国的正本文件并附有土耳其译文。进口商需在进口前取得上述检验证书并在进口时向海关申报,证书的有效期依产品而定,一般是4-12个月。 土政府不断调整其卫生和植物卫生的法律、法规,向欧盟等的相关法律、法规靠拢,有的甚至直接照搬欧盟的法规,比如欧盟的包装材料和特殊营养价值食品的法规。
文章来源:土耳其经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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