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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公共供应合同、公共工程合同和公共服务合同授予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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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3 00: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旨与欧共体下列法令保持一致-
(a)1989年12月21日89/665/欧洲经济共同体号关于协调公共供应和公共工程合同授予审批程序应用法律、规定和管理规定的理事会指令”(1989年12月30日的OJ L 395条,第33页),
(b)1992年6月18日92/50/欧洲经济共同体号关于公共服务合同授予协调程序的理事会指令”(1992年7月24日的OJ L 209条,第1页),
(c)1993年6月14日93/36/欧洲经济共同体号关于公共供应合同授予协调程序的理事会指令”(1993年8月9日的OJ L 199条,第1页),
(d)1993年6月14日93/37/欧洲经济共同体号关于公共工程合同授予协调程序的理事会指令”(1993年8月9日的OJ L 199条,第54页),
(e)1997年10月13日97/52/欧洲共同体号关于公共服务、公共供应和公共工程合同授予协调程序并修改92/50/欧洲经济共同体号,93/36/欧洲经济共同体号和93/37/欧洲经济共同体号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1997年11月28日的OJ L 328条,第1页),
(f)修改97/52/欧洲共同体号指令修改过的93/36/欧洲经济共同体号理事会指令附件4、93/37/欧洲经济共同体号理事会指令附件4、5、6、92/50/欧洲经济共同体号理事会指令附件3、4,修改98/4/欧洲共同体号指令(关于发布公共合同公告使用标准格式的指令)修改过的93/38/欧洲经济共同体号理事会指令附件12、15、17和18的2001年10月13日2001/78/欧洲共同体号理事会指令”(2001年10月29日的OJ L 285条,第1页),

特颁布:

第一部分 介绍性条款

1、这一法律可以被称做为2003年公共合同(供应、工程和服务)授予法。
   2、在这一政策中,除非上下文另有含义,〝受法律管理的实体〞是指任何下列实体:

(a)为满足一般利益需求为特定目的而成立的,没有工业和商业性质
(b)有法人
(c)大部分资金来自国家、地区或当地机关、公共法律管理的或受这些实体管理监督的其他实体, 或有一个管理或监督董事会,其中一半以上成员是由国家或公共法律管理的其他实体任命的。一个不详尽的实体清单或完成这个标准的公共法律管理的这些实体种类在表格4里做了规定,这里清单的任何变化都会由主管机关定时地与委员会沟通;

“政府采购协议”或“协议”是指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1986-1994)框架里达成的组成世界贸易组织“WTO”协议的协议;
“候选人”是指获得邀请参加受限制的或可谈判程序的经济经营人;
“委员会”是指欧洲共同体委员会;
“普通产品分类”是指联合国施行的国际产品分类,以下简称”CPC”;
“普通技术规格”是指按照已经在官方刊物上发表的、为保证在成员国统一使用的各成员国承认的程序规定的技术规格;
“主管机关”是指国家财政部;
“合同文件”是指为合同谈判准备的招标邀请,建议的合同条款,产品的规格或说明,签约机构需要的工程或服务和所有补充文件;
“签约机构”是指国家,包括所有部、局、政府部门、任何独立办事处和机构,地区或当地主管机构,公共法律管理的实体或由一个或多个这样机构组成的受法律管理的协会;
“承包商”是指实施工程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公共实体或这些人和实体的团队;
“理事会”是指欧洲联盟理事会;
“日期”是指日历日期,除非合同文件里另有规定;
“设计竞争”是指有或没有奖励的竞争,使签约机构获得由评判委员会选出的方案或设计的使用或所有权,这主要是在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建筑和工程,或数据处理领域;
“经济经营者”是指供货商,服务提供者或承包商;
“基本要求”是指建筑工程必须满足的关于安全、卫生和其他一些一般利益方面的要求;
“欧洲议会”是指欧洲共同体议会;
“欧洲标准”是指欧洲标准委员会(CEN)通过的标准,或欧洲电子技术标准委员会(Cenelec)通过的”欧洲标准(EN)”,或根据这些机构的普通规则制定的”协调文件(HD)”,或欧洲电信标准机构(ETSI)通过的”欧洲电信标准”(ETS);
“欧洲技术认可”是指基于通过规定的使用条件和产品的内在特性完成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的产品使用适切性的良好技术评估。成员国被指定的认可机构将出具欧洲认可;
“公报”是指国家官方公报;
“成员国”是指欧洲联盟成员;
“谈判程序”是指签约机构和经济经营者商量他们的选择和磋商合同条款;
“官方刊物”是指欧洲联盟的官方刊物;
“公开程序”是指所有感兴趣的经济经营者提交投标的程序;
“公共合同”在此法律的含义里是指公共供应合同、公共服务合同、公共工程合同或公共工程特许权;
“公共服务合同”是指为了金钱利益由一个或数个服务供应商和签约机构达成的合同,在表2部分A和B的含义里既包括产品也包括服务,如果合同里服务的金额超过产品的金额。
“公共供应合同”是指一个或多个供应商为了金钱利益与签约机构书面签定的合同,不管买不买,标的是为了购买、租赁、出租或雇用购买产品,另外,发货可以包括定线和安装操作;
“公共工程特许权”是指与公共工程合同同样类型的合同,不同的是对所实施的工程的考虑包括开发建设的独家权利或与这一权利共同的支付;
“公共工程特许权获得者”是指与签约机构签定公共工程特许权的人;
“公共工程合同”是指一个或多个承包商为了金钱利益与签约机构书面签定的合同,标的是为了执行或执行和设计与表1里所述活动之一有关的工程或此法律规定的工作,或不管采用什么手段,完成与签约机构规定要求有关的工作;
“有限程序”是指只有被签约机构邀请的经济经营者才可以递交投标;
“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服务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公共实体或这些人或实体的团队;
“标准”是指被认可的标准制定机构为了重复和连续使用而通过的技术规格,原则上要符合这一标准,但不是必须的;
“供应商”是指提供产品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公共实体或这些人或实体的团队;
“技术规格”是指特别是包含在合同文件里的技术要求的全部,它规定了工作、材料、产品和供应所需要的特性,通过对工作、材料、产品和供应的描述来完成签约机构要求的用途。这些技术要求包括质量水平、性能、安全或尺寸,包括适用于材料、产品或供应的质量保证,术语、标志、测试、测试方法、包装、标记或标签的要求。对于公共工程和服务合同,还需包括关于设计和费用、工程测试和验收条件、建筑方法和技术和其他按照关于完成的工程和材料或涉及的部件的一般和特殊规定签约机构规定的技术条件;
“投标人”是指递交了投标文件的经济经营者;
“第三国”是指不是成员国的国家;
“条约”是指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
“工程”是指足以完成经济和技术功能的总的建设或土木工程产品;

第二部分 预计金额等于或超过限额的公共供应合同、公共工程合同和公共服务合同授予协调程序

第一章通用条款

3.(1)这一章适用于不免增殖税的供应、工程和服务合同,其金额等于或不超过第8节里规定的限额。
(2) 这一部分适用于由签约机构授予的在防御领域里的公共合同,但不包括条约第296条规定所适用的公共供应和公共服务合同。
(3)这一部分适用于2003年水利、能源、交通和电信部门经营实体的供应、工程和服务合同的授予法里的条款。
4.如果是机密或执行合同需要按照国家施行的法律、规定或行政管理规章或保护国家安全的基本利益,部长理事会可以看需要不施行此部分的合同。
5.这一部分不适用于受不同程序规则管理和为了以下授予的公共合同:
(a)遵照塞浦路斯和一个或多个第三世界国家为了联合执行供应、工程或服务或签字国开发一个工程或一个项目签定的国际协议;
(b)按照国际协议在塞浦路斯或第三国从事军队配置;
(c)按照国际机构的特定程序。
6.这一部分不适用于根据与条约一致的法律、规定或发表的管理规定享有独家权利而授予本身就是签约机构的公共服务合同。
7.这一部分不适用于以下公共服务合同:
(a)不管采用什么财政方式获得或租用土地、建筑、或其他不动产或关于权利,除非金融服务合同在获得或租用合同同时、之前或之后、不管以什么形式签署;
(b)广播公司获得、开发、生产或合作生产节目材料和广播时间合同;
(c)声音电话、电传、广播电话、传呼机和卫星服务;
(d)仲裁和调解服务;
(e)关于发行、销售、购买和转让债券或其他金融手段,中央银行服务;
(f)就业;
(g)研究和开发服务,除非签约机构为了把它们用在处理自己的事物中独家得到好处和这一服务完全由签约机构支付。

第二章限额

8.(1) 这一部分将适用于:
(a)(i) 在第2节里所述的签约机构授予的公共供应合同,其估计金额,不包括增殖税,等于或超过相当于20万特别提款权欧元的塞镑。
  除非关于在表3里所说的签约机构在防御领域,限额适用于在表4里不包括的产品。
( ii)在表3里所述的机构授予的公共供应合同,其估计金额,不包括增殖税,等于或超过相当于13万特别提款权欧元的塞镑。
  除非签约机构在防御领域,限额适用于在表6里包括的产品。
(b)(i)公共工程合同,其估计金额,不包括增殖税,等于或超过相当于500万特别提款权欧元的塞镑。
  (ii)在第12节(1)里所述的公共工程合同,其估计金额,不包括增殖税,等于或超过相当于50万特别提款权欧元的塞镑。
  (c)(i) 在第13节里所述的公共服务合同,在第2节里所述的签约机构授予的关于在B部分表2里所说服务的公共服务合同,在A部分表2分类8里的服务和在A部分表2分类5里的电信服务,在计算机程序控制编号是7524,7525和7526,其估计金额,不包括增殖税,等于或超过相当于20万特别提款权欧元的塞镑。
(ii)关于在表2的A部分里所说服务的公共服务合同,不包括表2的A部分分类8里的服务和分类5里的电信服务,电脑程序控制编号是7524,7525和7526。
A 在表3里所述的机构授予的合同,其估计金额,不包括增殖税,等于或超过相当于13万特别提款权欧元的塞镑。
B 在第2节里所述的签约机构授予的合同,其估计金额,不包括增殖税,等于或超过相当于20万特别提款权欧元的塞镑。
  除非这一分段不适用于在分段(i)中所述签约机构。
(2) 主管机关将通知签约机构在这一节里说述特别提款权和欧元相当于多少塞镑,汇率的使用期限和欧共体适当的有关机构做出的任何改变。
9.-(1) 为了计算公共供应合同的金额,在按照26节(2)发布合同通知的时候,其估计的金额将等于或超过有关的限额。
   (2)一定供应数量的采购要求不能被化整为零来逃避适用这一部分。
(3)关于租赁、租用和雇用产品采购,计算合同估计金额的基础金额是:
(a)如果是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其期限等于或少于12个月,就是总的合同金额,如果期限大于12个月,其总额包括估计的剩余的金额。
(b)如果合同没有固定期限或期限无法确定,月金额乘48。
(4) 如果是定期合同或在一定时间内更新的合同,估计的合同金额将基于:
(a)在上一个财政年度或12个月授予的同样的连续合同的实际总额,如果可能,按照签合同后12个月预计数量和金额的变化调整;
(b)或者按照第一批交货后12个月授予的连续合同的估计总价,如果大于12个月,按合同期限。
(5) 计算估计金额的选择方法不能是为了避免这部分的适用。
(6) 如同样类型的供应采购导致同时分批授予,这些分批总额的估计金额将基于第8项的分项(3)的基础计算。
(7) 如果合同有选择的话,计算估计合同金额的基础是采购、租赁、租用或雇用采购的最大允许总额,包括使用选择条款。
10.-(1) 当计算第8节(1)(b)和23(2)(c)所述限额时,不只是考虑公共工程合同,还要考虑实施工程所需和承包商任意使用的供应的估计金额。
(2)当工程细分为多个份额时,合同每个份额都要考虑来计算第8节(1)(b)中所述的限额。
(3)当份额的总额等于或大于这一限额时,第8节(1)(b)条款适用于所有份额。
(4)对于估计金额少于100万欧元(不含增殖税)的份额,如果这些份额的总额不超过所有份额总额的20%,签约机构可以不使用第8节(1)(b)条款 。
(5)不可以将工程或合同化整为零来逃避适用这一部分。
11.-(1) 为了计算公共服务合同的估计金额,签约机关将按照(2)至(8)分节条款包括服务供应者总的估计酬劳。
(2)如果合同有选择的话,计算估计合同金额的基础是最大允许总额,包括使用选择条款。
(3)计算下列服务种类的估计金额,将在适当的时候考虑:
(a)关于保险服务,所支付的保费,
(b)关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所支付的费用、佣金、利息和其他类型的报酬。
(c)关于涉及设计的合同,所支付的费用和佣金。
(4)当服务细分为多个份额时,合同每个份额都要考虑来计算适用的限额。
(5)如果份额的金额等于或超过适用限额,这一部分的条款适用于所有份额:
如果签约机构对于估计金额少于8万欧元(不含增殖税)和这些份额的总额不超过所有份额总额的20%的份额不使用第8节(1)(c)条款 。
(6)合同如果没有规定总价,计算方法是:
(a)如果是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48个月或更少,按照期限计算合同总额;
(b)如果合同没有固定期限或期限大于48个月,月金额乘48。
(7)如果是长期合同或在一定时间内更新的合同,合同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c)在上一个财政年度或12个月授予的同样种类服务的类似合同的实际总额,如果可能,按照签合同后12个月预计数量和金额的变化调整;
(d)或者按照第一次提供服务后12个月期间估计的总费用,如果大于12个月,按合同期限。
(8)计算估计金额的选择方法不能是为了避免这部分的适用,也不能是为了将已签定的公共服务合同化整为零来逃避这一部分的适用。

第三章特殊情况

12.(1)这一部分适用于签约机构直接补贴不是他们自己的其他机构授予的公共工程合同超过50%:
(a)欧共体表1目录里总的经济活动行业分类第502组,50级包括的;
(b)关于医院建设工程、运动设施、娱乐和休闲、学校和大学建筑及作为行政管理的建筑;
不包括增值税的估计金额等于或超过500万欧元。
(2)(a)关于公共工程让与合同,如果合同金额不少于500万欧元,26(3),28,29(6)至(8),32和33条里所述广告规则将适用。
(b)签约机构可以:
(i) 需要受让人分包给不属于他的人在让与合同项下不少于工程总额30%的工程,或由受让人选择的让与合同规定的更高比例。
(ii)或要求让与合同的候选人在他们的投标里规定他们准备分包给第三方的授予让与合同的工程总额。
(c)如果受让人本身是签约机构,如第2节里所述,他要符合关于为了在让与合同项下分包寻求报价的工程合同的这一部分的条款。
(d)不是签约机构的受让人要符合关于授予第三方合同26(4),28,29(1)至(4)和(6)至(8), 33(2)里所述广告规则条款,如果合同金额不少于500万欧元:
如果工程合同满足分节(1)和(2)、23节的(c)而不需要做广告:
如果企业为获得让与合同而组成一组或联合体,或所属企业,则不被视为是第三方。
(e)所属企业是指受让人可以直接或间接对其实施支配影响和对受让人有支配影响,或与受让人共同由于所有权、财政参与和规定受另外一个企业的影响的企业。一个企业对于另外一个企业的支配性影响是指它直接或间接发生下列情况:
(i)有大部分企业认购的资本。
(ii) 控制大多数附属于企业发行股票的选票。
(iii)可以任命企业行政、管理或监督机构半数以上的成员。
(f)这些企业的综合清单将和让与申请一起由申请人提供,并时时更新来包括任何后来在企业之间关系的变化。
13.这一部分适用于签约机构按照12节的小节(1)的含义与公共工程合同直接补贴不是他们自己的其他机构授予的公共服务合同超过50%。
14.(1)这一节的条款适用于作为公共服务合同授予程序一部分而组织的设计竞赛,其估计金额,不包括增值税,或奖励总额和对参与着的支付等于或超过:
(a)在第2节里所述的签约机构授予的关于在B部分表2里所说服务,在A部分表2分类8里的服务和在A部分表2分类5里的电信服务,在计算机程序控制编号是7524,7525和7526,第8节(1)(c)(i)里规定的限额;
(b) 在表3里所述的签约机构授予的关于在A部分表2里所说服务,不包括在分类8里的服务和在分类5里的电信服务,在计算机程序控制编号是7524,7525和7526,第8节(1)(c)(ii)(A)里规定的限额;
(c) 除表3之外,在第2节里所述的签约机构授予的关于在A部分表2里所说服务,不包括分类8里的服务和分类5里的电信服务,在计算机程序控制编号是7524,7525和7526,第8节(1)(c)(ii)(B)里规定的限额。
(2)设计竞赛的规则将按照这一节的条款通知有兴趣参加竞赛的人。
(3)不限制设计竞赛参加者的资格
(a)不限制国家区域;
(b)按照塞浦路斯法律,不限制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参赛。
(4) 当设计竞赛限制参赛人的数量时,签约机构将清楚地制定非歧视选择标准,但不管怎样,被邀请参赛的侯选人将足以保证适当竞争。
(5) 评判委员会完全由独立于参赛者之外的自然人组成,参赛者需要特别的专业资格,评判委员会成员至少要有三分之一拥有同样的资格或相当的资格。评判委员会可以自主地做出关于无标识递交的特定项目的决定和发表意见,完全是按照26节(2)的含义在公告里规定的标准达成的。

第4章 合同文件

15.关于每个合同公告,签约机构将制定包括所有相关资料的合同文件。按照16节的条款规定技术规格,如果有变化,遵照17节条款。
16.(1) 技术规格包括在总的文件里或包括在关于每个合同的合同文件里。
(2)不使国家现行相关法律受到损害,并和共同体法律保持一致,分项(1)里所指技术规格将由签约机关参照已经被塞浦路斯接受为国家标准的相关欧洲标准、欧洲技术认可或相关普通技术规格做出规定。
(3)签约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按照分节(2)执行:
(a)这些标准,欧洲技术认可或普通技术规格不包括任何建立一致的条款,或技术上不可能用此标准、欧洲技术认可或普通技术规格使产品令人满意,
(b)这些标准、欧洲技术认可或普通技术规格将迫使签约机构获得与现有设备不一致的产品或材料或将蒙受不成比例的费用或不成比例的技术困难,签约机构须有清楚规定和记录的在一定时间期限的改变成欧洲标准、欧洲技术认可或普通技术规格的计划。
(c) 有关项目确实是更新性质,对此使用现行的相关欧洲标准、欧洲技术认可或普通技术规格不合适。
(4)关于公共供应合同和公共服务合同,除了(3)小节条款,如果它与为了与关于双方初步承认电信中转设备类型认可的”1986年7月24日86/361/欧洲经济共同体号理事会指令”、关于信息技术领域标准的”1986年11月21日87/95/欧洲经济共同体号理事会决定”或其他关于特定服务或产品领域的共同体手段保持一致的现行法律发生冲突,签约机构还可以违反小节(2)的规定。
(5) 签约机构使用小节(3)或(4),如可能,将在发表在官方刊物合同公告里规定这样做的条件,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要保留一份这些资料的记录,并通过主管机构答复成员国或委员会。
(6)欧洲标准、欧洲技术认可或普通技术规格缺乏的,技术规格按如下标准:
(a)将参照塞浦路斯适用的技术规格制定,符合为了和关于技术统一的共同体指令一致的现行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符合指令规定的程序,特别是”1988年12月21日关于成员国建筑产品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条款接近的89/106/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指令;
(b)可以参照塞浦路斯使用的关于设计、计算方法、工程执行和材料使用的技术规格制定。
(c)可以参照其他标准制定,参照优先次序如下:
(i) 已经被采纳为塞浦路斯标准的国际标准;
(ii) 已经被采纳为塞浦路斯标准的其他标准和在塞浦路斯使用的技术认可;
(iii)任何其他标准。
(7)在合同文件里不能参照可能倾向于或排除任何经济经营者的特别制造、来源或程序的产品的特定情况的技术规格。特别是禁止参照商标、专利、类型或特定产地和生产,除非合同标的可以参照足以对有关各方准确和清楚地描述的技术规格,如果这些参照附带”或相当的”字样。
17.(1)按照小节(2)的条款,当合同授予最好性能价格的投标,签约机构可以考虑投标人递交的改变,条件是他们满足这一签约机构的最低要求。
(2) 签约机构在合同公告里要说明改变被不被考虑,在合同文件里说明改变要满足的最低要求和任何他们陈述的特殊要求。
(3)签约机构如果是规定参照16节小节(2)里所述采纳为塞浦路斯标准的欧洲标准、欧洲技术许可或普通技术规格或参照16节小节6(a)段和(b)段所述塞浦路斯使用的技术规格来制定技术规格的话,则不能拒绝改变。
(4)遵循小节(1)至(3)考虑改变的签约机构不能拒绝由公共供应合同改为公共服务合同,或由公共服务合同改为公共供应合同。
18.在合同文件里,签约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指出在他们的投标里哪些他们可能准备分包给第三方,而无损于总经济经营人的责任。
19.(1)对于公共服务和工程合同,签约方可以在合同文件里包括关于投标人到哪里获取在塞浦路斯施行的就业保护和工作条件义务的信息,哪些适用本合同。
(2)使48节条款不受损害,提供小节(1)里所述信息的签约方将要求投标人或合同程序参加人指出他们在准备投标时是否考虑了这些义务。

第5章

20.为了授予公共合同,签约机构将使用公开程序、有限程序或按照22或23节条款,使用谈判程序。
21.(1)使用公开程序的合同签约机构要符合26节、27节、29节(1)至(4)、31节、34至44节和46至50节的条款。
(2)使用有限程序的签约机构要符合25至29节、32节、34至44节和46至50节的有关条款。
22. 签约机构可以使用谈判程序授予公共合同,但要在下列情况下事先发表合同公告:
(a)在既不符合公开、也不符合有限程序的不规则招标情况下,或按照关于公共供应和工程合同17至19节、35节、38节和46至48节条款、关于公共服务合同17至19节、35节、38节、39节和46至48节条款不接受的投标,如果合同原始条款没做大的改动:
签约机构在此情况下可以不发表合同公告,如果他们在谈判程序里包括了所有满足40至45节的标准的投标人,而这些投标人在之前的公开和有限程序里已经按照招标程序的正式要求递交了投标文件。
(b)关于公共服务合同和公共工程合同,在特殊情况下,当服务、工程性质或涉及的风险不允许事先做出总价。
(c)关于公共服务合同,当所要获得的服务性质,特别是在知识服务和属于A部分表2的6类服务的情况下,是合同规格不能足以准确地确定来按照公开和有限程序的规则选出最好的投标,从而授予合同。
(d)关于公共工程合同,对于只是用来搞研究、实验和开发,而不是以建立商业生存能力或收回研究和开发成本为目的的工程。
23.(1)签约机构可以在下列情况下使用谈判程序不事先发表合同公告而授予公共合同:
(a)按照公开或有限程序缺少投标或合适的投标,如果合同原始条款没做大的改动,通过主管机购按照要求给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
(b)当由于技术或艺术原因,或由于与独家权利保护有关系的原因,合同可以授予特定的经济经营者。
(c)当由于签约机构无法预见事件的极端紧迫性,对于26至33节所述公开、有限或谈判程序发表合同公告的时间不能保持:
如果签约机构证明极端紧迫性是正当的所采用的情况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它所造成的。
(2)除小节(1)所述情况之外,签约机构可以使用不事先发表合同公告的谈判程序:

(a)在公共供应合同的情况下:
(e)(i)当所涉及产品纯粹是为了研究、实验学习或开发所制造:如果这一条款不是为了扩大数量生产以建立商业生存能力或收回研究和开发成本;
   (ii)正常供应或安装的部分替换或正在供应和安装的延伸的原供应商的另外交货,供应商的改变将迫使签约机构获得不同技术性能的材料以导致操作和维修的不一致和不成比例的困难。被提议的合同条款和为同样目的签定的任何其他合同条款总的规则是不超过三年。
(b)如果是公共服务合同,当有关合同是关于设计竞赛的,并使用的竞赛规则需要合同被授予给中标的候选人或中标侯选人之一,在后者的情况下,所有中标侯选人都要被邀请参与谈判;
(c)在公共服务合同和公共工程合同的情况下:
(i)对于没有包括在当初考虑的项目里或原始合同里的额外服务或工程,但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已变得有必要履行所说服务或工程,除非是授予给做这一服务或工程的经济经营人。
(A)当这一额外服务或工程由于技术或经济原因不能与在原始合同项下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或工程分开提供,如果对于签约机构没有大碍,或
(B)当这一服务或工程,虽然可以与在原始合同项下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或工程分开提供,但需严格按合同履约:
如果额外服务或工程授予合同总额不超过原始合同金额的50%;
(ii) 对于在原始合同项下所做同样服务或工程重复的新服务或工程,如果这一服务或工程符合按照公开或有限程序授予的原始合同的一个基本项目:
如果在关于原始合同和合同公告里通知对于这些新工程或服务可以采用谈判程序,并且后来服务或工程的总的估计费用将在使用第8节的条款时被签约机构考虑。
24.(1)如果是关于公共房屋计划的设计和建设合同,尺寸、复杂性和涉及工作的估计期限需要这一计划开始要由一个团队实施,紧密合作的地工作,组成签约机构、专家、和承包商代表负责执行工程,使用一个特殊的授予程序来选出最合适的承包商来加入这一团队。
(2) 签约机构在合同公告将包括所实施工程的描述,尽可能详细,以使有兴趣的承包商组成一个有效的计划,还将包括贸易、专业标准和经济、技术和财政条款由候选任按照40至45节完成。
(3)当这一程序被采纳,签约机构将使用关于有限程序和质量选择的标准使用普通公告规则。
25.(1)表二里所述服务合同将按照14、16、21-23和49节条款授予。
(2)B部分表二里所述服务合同将按照16和27(1)节条款授予。
(3)A部分和B部分表二里所述服务合同将按照14、16、21-23和49节条款授予,当A部分表二所述服务金额超过B部分表二所述服务金额。否则将按照16和27(1)节授予。

第6章 广告规则

26.按照28和29(1)-(3)和(5)-8节的规定:
(1)签约机构将通过指示公告告知:
(a)准备在后来12个月期间授予的产品地区的总采购,考虑第8和9节,总的估计金额等于或超过75万欧元:
   如果产品地区将由签约机构参照术语”按照活动的产品分类”(CPA)建立,
(b)他们准备授予工程合同的基本特征是估计金额等于或超过第8节(1)(b)里规定的限额,
(c)准备在后来12个月期间授予的A部分表二里所述每个服务种类的总金额,按照第8节(1)(c),总的估计金额等于或超过75万欧元:
(2)签约机构如果想通过公开、有限、按照22节条款的谈判程序,或进行一个设计竞赛,将要通过公告告知他们的意图。
(3)准备授予工程让于合同的签约机构将通过公告告之。
(4)工程受让人,除了签约机构,如果想在12节(2)(d)范围内授予工程合同给第三方,将通过公告告之他们的意图。
27(1)已经授予了一个公共合同或已经举行了一个设计竞赛的签约机构将按照28和29节条款发表公告公布结果。
(2)关于在B部分表2里所述的公共服务合同,签约机构将在公告里说明他们是否同意发表。
28.在26和27节里所述通知将按照表7-9里规定的表格制定,并规定如下要求的信息:
如果关于26节里所述的公告除当要求关于经济和技术标准资料来选择经济经营者的时候在第42和43节里规定的以外没有规定任何条件。
29.(1)签约机构将把28节所述公告通过最适当的渠道发送到欧洲经济共同体官方发表办公室,如果是32节(2)里所述的加急程序,这一公告将由电传、电报、传真或电子形式发送。
(2)26节(1)(b)小节里所述公告在同意签约机构准备授予工程合同的计划后尽快发出。
(3) 26节的小节(1)(b)所述公告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后尽快发出。
(4)27节(1)所述通知最晚在合同授予或设计竞赛结束后48天发出。
  如果在一些情况下不发表设计竞赛或合同授予的一些信息,透露这一信息可能阻止法律的执行或违背公共利益,有损于合法的公共或私人特殊企业的商业利益,或可能有损于经济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
(5)26节(1)和27节(1)所述公告将全文发表在官方刊物和数据银行招标电子数据上,使用欧洲共同体官方语言,只有母语文本具有法律约束力。
(6)除发表在上面所述官方刊物和电子银行上之外,公告还应发表在公报上和至少当地一家报纸上:
如果公告在发表在官方刊物之前不发表在公报或当地媒体上。这一公告不包含除发表在官方刊物和发表预约之外的信息。
(7)签约机构将能够提供发布公告日期的证明。
(8)非电子方式发送的公告长度将限制在650字左右。
30.签约机构可以按照29节发表公共合同公告,这一做法不是按照本法律规定的发表要求。
31.(1) 在公开程序里的收标时间期限由签约机构固定在从公告发出日期不少于52天之内。
(2)(a)在小节(1)里规定收标的时间期限可以改为一个响应投标足够长的时间,如果签约机构已经发表了明示公告,按照26节(1)的规定,一般规则是不少于36天,无论如何不能少于22天。
(b) 上述期限从发给官方刊物发表合同公告日期算起,如果明示已经包括了表4里所需所有信息,只要这一信息在发表时间和送去发表使准备好,这一时间在合同公告发出之前至少52天和最多12个月之间。
(3)合同文件和支持文件由签约机构或主管部门在收到他们的申请后6天之内送给经济经营人,如果他们要求及时。
(4)如果他们要求及时,关于合同文件的额外信息将由签约机构不迟于在确定的最终收标日期前6天提供。
(5)如果,不管什么原因,合同文件、支持文件或附加资料不能在(3)、(4)小节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或只有在勘踏现场或当场检验合同文件支持文件之后才能投标的情况下,(1)和(2)小节规定的期限将相应延期。
32.(1)(a)在有限程序和谈判程序里,在22节的含义内,签约机构规定的收到参与要求的期限从发出公告日期起将不少于37天。
(b)签约机构将同时书面邀请所选候选人递交投标文件。邀请函附有合同文件和支持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i)在适当的时候,可以要求知道得到合同文件和支持文件的地址,要求的最终日期、金额,这些文件的的支付方式;
(ii)收到投标文件的最终日期,送达地址和制作语言;
(iii)发表的合同公告的参考;
(iv)所附文件说明,支持候选人按照28节所附的澄清文件或补充在42和43节规定的同样条件下提供的资料;
(v)如在公告里没有说明的话,合同授予的标准。
(c)(i) 在有限招标程序里,签约机构规定的收标机构从书面邀请发出日期开始不少于40天。
(ii)当签约机构按照26节(1)的规定已经发出发表的指示公告的时候,分段(i)里所述期限可以减少到26天。
(iii)上述期限从发表在官方刊物的合同公告发出日开始,如果指示通知已经包括了表7格式里所有资料,只要这一信息在发表时间和送去发表使准备好,这一时间在合同公告发出之前至少52天和最多12个月之间。
(d)参与授予合同程序要求可以由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话或电子方式,如果不是信函,此要求要在(a)段规定的期限到期之前以信函确认。
(e) 关于合同文件的附加资料由签约机构不迟于在规定的收标截止日前6天,如果他们要求及时。
(f)在勘踏现场或当场检验合同文件支持文件之后才能投标的情况下,(c)段规定的期限将相应延期。
(2)(a)由于紧急情况分段(1)里规定的期限不实际时,签约机构可以规定下列期限:
(i)对于接收参与要求,在发出公告日期后不少于15天;
(ii)对于接收投标,在招标邀请日期后不少于10天;
(b)关于合同文件的附加资料将由不迟于在规定的收标截止日前6天,如果他们要求及时。
(c)参与合同或投标邀请要求可以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话或电子方式并在(a)段规定的期限到期之前以信函确认。
33.(1) 准备授予工程让与合同的签约机构将规定一个接收让与资格的期限,从公告发出日期开始不少于52天。
(2)由工程受让人而不是签约机构授予的公共工程合同,由受让人规定的收到参与要求的期限从发出公告日期起不少于37天,收标期限从发出公告或投标邀请日开始不少于40天。

第7章 参与的普通规则

34.(1)签约机构应以公开和透明的方式平等对待所有的经济经营者。
(2)当一个签约机构授予一个实体,而不是一个签约机构特殊或独家权利来实施一个公共服务活动的时候,授予权利的行为应规定在授予公共供应合同给第三方时这一实体要符合国别非歧视政策。
35.(1)经济经营人联合体联合递交投标。这一联合体需要作为一个特殊法人形式投标,当授予合同时需组成一个法律实体,只要这一形式的改变对签定和履行合同是必要的。
(2)候选人或投标人,按照成员国的法律,有权利提供相关的服务活动,按照塞浦路斯合同授予的法律 ,他们需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而不应被拒绝:

如果签约机构可能需要法人在投标或参与要求里指出负责服务人员姓名和相关专业资质。
36.对于签约机构授予给成员国经济经营人的公共合同,他们要使用在政府采购协议执行里对第三世界经济经营者的同样优惠条件。
37.签约机构将对公开招标程序中经济经营人提供的任何信息保密。
38.(1) 投标人将书面提交投标,亲自或邮寄。
投标的递交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只要这一方式可以:
(a)每个投标包含所有的评标所需资料,
(b)评标保持的投标保密性,
(c)当递交期限到期后可开标。
(2)当签约机构已经授权按照分节(1)的另外一种递交方式,他可以要求投标的递交尽快以书面或邮寄一份认证件确认,亲自或邮寄。
39.(1)在有限和谈判程序里,签约机构将,在所提供关于经济经营者的地位、他需完成的评估经济和技术性质的最低条件的资料和和手续的基础上,从40-44节项下合格的侯选人中选出他们准备邀请递交投标或谈判的供应商。
(2)当签约机构通过有限程序授予合同时,他们应事先决定他们准备邀请经济经营人的家数。这一家数将在合同公告里指明,将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所实施的工程或所提供的货物。如果在所有时间为了保证真正的竞争和足够家数的侯选人,将邀请最少5家、最多不超过20家的候选人参加投标。
(3)当签约结构通过22节里的规定通过有限程序授予合同时,邀请谈判的候选人家数不能少于三家,如果有足够的侯选人的话。
(4)签约机构将非歧视地发出邀请,对于满足条件的成员国的投标商和当地投标商要一视同仁。

第8章质量选择标准

40.(1)任何经济经营者在下列情况下不能参加投标:
(a)破产或紧张,正处在法院受理时期,并判给了债权人,有暂停的贸易活动。
(b)正处在宣布破产程序、命令被迫停业、法院管理或判给债权人;
(c)已被法院裁决他的职业活动有犯罪行为;
(d)在他的贸易和职业中有过专业错误;

(f)没有履行根据所在国或塞浦路斯法律规定的交纳税款的义务;
(g)在提供40至44节项下所需任何信息时提供假声明或陈述。
(2)当签约机构需要经济经营人提供不属于分节(1)段落(a),(b),(c),(e)或(f)所规定的信息时,它将作为决定性的证据接受:
(a)关于分节(1)(a),(b)或(c)司法记录的摘录,如果不行,由当地或来自国家的主管司法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响应文件证明已经满足这些要求。
(b)关于分节(1)的(e)或(f), 塞浦路斯或有关成员国的主管机构出具的证书。
(3)(a)关于公共供应和工程合同,如果这一国家不出具这些文件或证书,则要做宣誓声明,在没有宣誓声明条款的成员国,有关人员可以在来自国家或经济经营人建立的国家的主管司法和行政管理机构、公证人或主管专业或贸易机构做郑重声明:

  如果是公共供应合同,当分节(2)里所述文件或证书不能延伸到分节(1)段落(a),(b)或(b)所规定的条件时,可以采用宣誓声明。
(c)关于公共服务合同,如果有关国家不出具分节(2)里所述文件或证书,有关人员可以在来自国家或经济经营人建立的国家的主管司法和行政管理机构、公证人或主管专业或贸易机构做宣誓声明。
(4) 主管机构将通知成员国、塞浦路斯主管机构和机构委员会出具分节(2)和(3)里所述文件和证书,还要通知塞浦路斯的签约机构出具这些文件证书或证明的相应的主管机构和成员国的机构。
41(1)任何货物或服务供应商如果想参与公共供应或服务合同,须按照成立国家里的规定,在一家专业或贸易注册单位来证明被批准或相应按照表5的A和C部分所述提供一个宣誓声明或证书。
(2)如公共服务合同的候选人或投标人须有一个特别授权或是在他们本国一个特别组织的成员,为了能够履行相关的服务,签约机构可以要求他们证明他们持有这一授权或成员资格。
(3)任何希望参与公共工程合同的承包人,须按照成立国家里的规定,在一家专业或贸易注册单位来证明被批准或相应按照表5的B部分所述提供一个宣誓声明或证书。
42(1) 经济经营人的财务和经济情况证明,作为一个总的原则,可以以一个或多个下列方式提供:
(a)银行合适证明,对于服务供应商,还可以提供相应专业风险赔偿保险证明;
(b)这一贸易的财务帐单或摘录,如果在经济经营人的所在国法律要求公布帐单的话。
(c)企业上三个财政年度总的营业额和与合同有关的服务、工程或产品条款有关的营业额证明。
(2)签约机构将在合同公告或在招标邀请里规定需要哪些分节(1)里所述的内容,还需要增加哪些内容。
(3)如果,作为一个有效的原因,经济经营人不能提供签约机构要求的内容,他可以提供签约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文件来反映他的经济和财务状况。
43.经济经营人的技术能力可以按如下来确定:
(1)关于供应商,可以根据所供产品的性质、数量和目的采用下面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供证据:
(a)前三年主要交货清单,每一笔的金额、日期和收货人,在公共还是私人部门,包括:
(i)如果是公共机构,由主管机构会签或出具证书;
(ii) 如果是私人购买,由购买者证明交货或由供货商出具证明。
(b)供应商技术设施、质量保证措施和研究设施描述;
(c)关于所涉及的技术人员和技术机构证明,不管他们是不是直接属于供应商,特别是那些负责质量控制的人员;
(d)样品、所供产品的描述或相片,当签约机构要求时,将证实其公正性;
(e)官方质量控制机构或被认可的主管机构出具的证书,证明产品符合某些规格或标准;
(f)如果提供的是复杂产品,或为特殊要求提供的特殊产品,签约机构或供应商注册的国家的主管官方机构按照协议代表他们进行的对于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如果有关的话,研究设施和质量控制措施的检验。
(2)对于承包商,可以通过下列提供证据:
(a)承包商的学历和专业资格或企业管理人员的资格,特别是负责在合同项下实施工程的人员;
(b)在过去5年中实施工程的清单,连同关于最重要满意执行的证书,这一证书将包括每个的价值、日期和工程地址,是否按照贸易规则实施和完全完成。如果需要,出具这些证书的主管机构将直接递交给签约机构;
(c)承包商在合同项下实施工程可使用的工具、工厂和技术设备说明;
(d)企业在过去三年平均每年可使用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
(e)关于承包商将要指定执行工程的技术人员和技术机构的说明,不管他们是否属于企业。
(3)(a)服务提供者履行服务的能力将被评估,特别是关于他们的技术、效率、经历和可靠性。
(b)技术能力证明可以根据所供产品的性质、数量和服务目的采用下面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供证据:
(i)承包商的学历和专业资格或企业管理人员的资格,特别是负责在合同项下提供服务的人员;
(ii) 前三年主要提供服务的清单,提供服务的金额、日期和服务对象,在公共还是私人部门;
(A)如果服务对象是签约机构,这一证明将采取主管机构发出或会签的形式。
(B)如果服务对象是私人,要有服务对象证明,或由服务提供者提供声明。
(iii)关于所涉及的技术人员和技术机构证明,不管他们是不是直接属于服务供应商,特别是那些负责质量控制的人员;
(iv)企业在过去三年平均每年可使用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
(v)承包商在合同项下提供服务可使用的工具、工厂和技术设备说明;
(vi)服务供应商质量保证措施和研究设施描述;
(vii)如果提供的是复杂服务,或为特殊要求提供的,签约机构或服务供应商注册的国家的主管官方机构按照协议代表他们进行的对于技术供应商的技术能力,如果有关的话,研究设施和质量控制措施的检验。
(viii)服务供应商准备分包的合同部分。
(4)签约机构将在公告或投标邀请里规定他们需要的信息或证明。
(5)关于公共供应和服务合同,将规定分节(1)至(4)所述的信息范围,或与合同事宜有关。
如果签约机构考虑供货商或服务供应商关于他们技术或贸易秘密的合法利益。
(6) 关于公共服务合同,当签约机构需要独立机构出具证书证明其服务符合某些质量保证标准,他们将使用基于相关的塞浦路斯EN ISO9000标准系列和机构认证符合塞浦路斯EN
45 000 塞浦路斯标准系列:
如果他们承认成员国里成立的机构的相应证书:
44.根据40-43节条款,签约机构可以邀请经济经营人补充或澄清所提交的证书和文件。

第9章正式清单

45(1)(a)为了使用这一部分,主管机构可以制订被认可的经济经营者官方清单,并可以被采用和在必要的时候修改,使其在所有时间都符合40节(1)(a)至(d)和(g),41节至43节。
(b)关于制定的官方清单,主管机构将通知其他成员国注册申请递交机构的地址。关于供应商的官方名单,主管机构也将通知委员会上述地址。
(c) 经济经营人登记进入官方名单,除去那些本国经济经营人和40-43节规定需要的资料以外,不需要进一步的证据或说明。
(2)注册进入官方清单的经济经营人每个合同都可以递交给签约机构一个主管机构出具的包含他们注册资料和等级的证书。
(3)被主管机构认可的经济经营人的登记进入官方名单将对签约机构组成一个适合关于40节(1)(a)至(d)和(g),41节、42节(1)(b)和(c)和43
节有关条款的分类假设:
如果可以从登记官方名单中推论的信息将没有问题,除非是社会安全税的支付问题,当授予合同时需要注册的经济经营人的额外证书。

第10章合同授予

46. 根据17节的条款,合同在47和48节制定标准的基础上授予,先要由签约机构按照42-44节所述标准证实经济经营人在40节项下不被排除的适宜性。
47.(1) 签约机构将在以下基础上授予合同:
(a)要么只是最低价
(b)要么最经济的优质标,关于合同的标准制定包括:质量、价格、技术优点、美学和功能特点、环境特点、经营成本、成本效果、收益性、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交货期,完成期限或交货期限:
如果关于公共服务合同,这些标准将适用于塞浦路斯法律和/或任何规定和/或关于任何服务报酬的行政管理条款。
(2)当合同授予给最经济优质标时,签约机构将在合同文件或合同公告中规定他将使用的授予标准,按重要次序。
48.(1)如果,对于任何合同,投标出现对于所供货物、工程或服务不正常的低价,签约机构在拒绝此投标之前,书面要求对报价或他认为造成不正常低价的部分进行解释。
(2)对所做的解释进行考虑,客观地证明报价是合理的,包括制造程序的经济化或经济的制造方法、所选择的技术解决办法、投标商享有关于货物供应、服务或工程条款、投标商建议的供货、服务或工程的创造性的特殊的优惠条件。
(3)如果合同文件规定授给最低标,签约机构将通过主管机构通知委员会,拒绝他认为不正常低价的投标。
49.(1)签约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要求15天之内通知任何被排除的候选人或投标人拒绝他们申请或投标的原因、可接纳投标的投标人、中标人的优势和中标人名称:
如果签约机构可以决定关于合同授予的一些信息可以被阻止,如果透漏的话会阻止法律的实施或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特别企业合法商业利益,公共或私人的,或可能损害经济经营人的公平竞争。
(2) 签约机构将立即通知候选人或投标人关于合同授予做出的决定,包括投标邀请不授予合同决定的原因,如果要求的话,重新开始程序,如果需要要以书面做出。他们还将通过主管机构通知欧洲共同体官方发布办公室这一决定。
50.(1)对于每个合同授予,签约机构将编制一个包含下列内容的报告:
(a)签约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合同标题和金额,
(b)接受的候选人和投标人的名称和选择他们的原因。
(c)被拒绝的候选人和投标人的名称和拒绝他们的原因。
(d)中标人名称,选择其中标的原因,如果知道,中标人准备分包给第三方的合同部分,
(e)如果是谈判程序,22节和23节所述使这一谈判程序合理化的情况。
(2)这一报告,或其主要特征,将在其要求下通过主管机构通知委员会。
第三部分 对于限额以内的公共供货合同、公共工程合同和公共服务合同的授予程序协调
51. 对于这一部分,第二部分已做必要的修正来适用,下列条款除外,他们适用第8节规定的不含税金额低于限额的公共合同。
(a)第16节(5),关于通知成员国和委员会的义务;
(b)第22节,关于发表合同公告的义务;
(c)第23节(1)(a), 关于在其要求下向委员会呈交相关报告的条款。
(d)第23节(1)、(4)和27(1),关于向欧洲共同体官方发布办公室呈交有关通告的条款,第27节(2)和第28至29节(5)和(6),关于发表在官方刊物和TED数据银行和第29节(7)和(8)。
(e)第31节(1),(2)和(5);
(f)第32节(c);
(g)第48节(3);
(h)第49节(2),关于向欧洲共同体官方发布办公室呈交决定条款和第50节(2)。
52.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准备要求在第8节规定不含增值税金额低于限额的公共合同竞争的签约机构,将通过相关公告告之他们的意图,按照表10的格式在公报上和至少一家当地报纸发表。
53.(1) 在公开程序里,签约机构确定的收标期限从公告在公报上发表日期开始将不少于28天。
(2)由于紧急情况而分节(1)规定的期限不实际时,签约机构可以缩短这一期限,但不能少于14天。
54.(1)对于公共合同,估计不含增值税金额不超过:
(a)500镑,签约机构可以无须采用本法规定的任何程序而直接授予合同;
(b)3,000镑,签约机构可以要求有限数量的投标商提交书面或口头投标;
(c)30,000镑,签约机构在下列情况下无须事先发表合同公告而授予公共合同:
(i)签约机构将准备必要的合同文件,发给他选择的三家投标商,说明选择的理由。
(ii) 从发出招标邀请的日期到投标递交日期的期限不少于10天。
(iii)投标将在招标邀请里规定的时间和日期递交到签约机构的地址。
(iv)当投标商少于三家时,投标程序将被取消并重新开始。
(2)不能将公共合同化整为零来使签约机构来适应这一节条款。

第四部分  招标审核机构

55.(1) 成立一个招标审核机构来审核采取的行为或签约机构在达成任何公共合同之前作出的决定是否有所谓的违法行为。
(2)招标审核机构的资金将在政府的年度预算中包括,由招标审核机构建议。资金的管理在于投标审核机构。
(3)部长理事会可以制定规则发表在公告上,来制定招标审核机构所实施的权利和主管内容和其他相关事宜。
56.(1)任何一个有兴趣获得一个特定公共合同的并有被签约机构做出的违法决定或行为侵害的危险的人都可以在签署任何公共合同之前申请招标审核机构审核。这一节并不侵害感兴趣的人向塞最高法院提出法律审核的申请,来代替向招标审核机构申请。
如果这一节项下的审核申请的提出将在分节(10)项下招标审核机构做出的决定按照宪法146条规定延缓75天。
(2)在提出审核申请之前,感兴趣的任何人从知道这一行为或决定之日后15日之内书面通知签约机构,抄送主管机构,有关所谓的违法和他提出审核申请的打算。
(3)签约机构将审核这个人的指控并在收到分节(2)里所述通知5天内做出一个合理的决定,如果指控是合理的,将采取适当措施:
如果在5天之内没有采取行动,就被认为签约机构已经拒绝了这一指控。
如果主管机构在5天之内实施了64节(a)里所规定的主管权利。
(4)审核申请将在段落(3)所述得知决定日期开始10天之内或在所述5天到期开始日提出。
(5)(a) 这一审核申请将说明其理由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包括下面信息的必要文件:
(i)申请审核的全部细节
( ii)签约机构名称
(iii)招标合同或公告的细节。
(b)如果这一细节不够充分,招标审核机构可以要求在3天之内进一步提供细节。如果申请人不能或拒绝提供,他的审核申请将被取消。
(6) 在分节(2)里规定的10天到期日之前签约机构不能签定公共合同。
(7)招标审核机构将在提出审核申请2天之内通知签约机构这一申请并需在10日内递交所有细节的书面报告。收到报告以后,招标审核机构将确定听取申请日期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他的代表或签约机构或他的代表出席听政会来表达他们关于审核的观点。

如果招标审核机构可以概要地审核并取消任何他认为无关紧要或没有根据的申请,无须通知申请人或签约机构出席听政会。
(8)招标审核机构可以在收到审核申请后应申请人的要求在听政会至少前两天通知签约机构出席听政会并表达他的观点,采取临时措施来防止进一步有关利益损害,包括延缓措施或保证公共合同授予程序或签约机构对任何决定的执行的延缓,直至达成最终决定。
(9)当考虑是否采用暂时措施时,招标审核机构将考虑这一措施可能的后果,对于所有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危害,并可以决定取消采用这一措施,如果他们的负面影响和他们的利益不成比例的话。拒绝暂时措施的决定将不侵害寻求这一措施的人的其他起诉。
(10)审核申请之后,投标审核机构可以根据递交的材料:
(a)确认签约机构的行为或决定;或
(b)取消这一行为或决定,如果是违法的,并签定公共合同;或
(c)取消或修改在合同文件里的任何技术、经济或金融规定或和合同授予程序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
(11)如果在公共合同授予或签定之后签约机构的任何行为或决定被招标审核机构取消的话,这一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影响,除非合同的签定已经被暂停措施指令延缓。
(12)审批程序将尽快完成,投标审核机构的决定最晚在提出审核申请后30天之内做出。
57.招标审核机构可以向被取消起诉的申请人收取审理费用,另外,他可以视案子的情况在认为合适的时候收取罚款。
58.(1) 向招标审核机构提出审核申请要交一笔特殊费用,如财政部规定,由招标审核机构建议并在塞浦路斯官方公报上发表。这笔费用不退并存在一般政府帐目里。
59.根据56节条款规定,受到招标审核机构取消决定或行为的不法侵害的任何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法律审理以恢复损失。
60.受到投标审核机构行为的不法侵害的任何人可以根据宪法146条向塞浦路斯最高法院对这一决定提出质疑。

第5部分 犯法行为

  任何人在履行义务或执行本法项下授予的任何权利期间将了解的情况告诉任何其他人,书面或口头,都是违法的,除非在下列情况下透露:
(a)关于正确履行本法项下他或其他人义务或适当当局发出指示;
(b)关于任何犯罪违法的调查或在法庭的任何审理。
(2)除分节(1)所述之外的没有法律授权的任何人告诉或得知有关公共合同授予程序的信息都是违法的。
(3)没有法律授权的任何人,不管是他自己还是通过任何其他人或代表其他人寻求或企图:
(a)从分节(1)所述任何人获得或摘录任何根据规定不可能透露或告诉的信息;或
(b)影响任何当局、机构、委员会、成员、任何人或官员在履行其按照本法授予的关于任何程序、审核、澄清、评估、评标或所做的关于公共合同授予程序的任何事的义务和权利的裁决或决定,最终的与否。
以上都是违法的。

(4)任何在分节(1)、(2)和(3)项下犯法的人,如果宣布有罪,将坐不超过两年的牢,或被罚款不超过两千镑,或既坐牢又罚款。
(5)按照这一节的违法将不被提起有罪起诉,除非塞浦路斯总律师同意。

第6部分 最终条款

62.在官方刊物发表公告时,收标和申请递交投标的期限计算将根据被称为”决定适用时期,日期或期限规则的1971年6月3日第1182/71号理事会规定(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欧洲共同体法案做出。
63.(1)每个签约机构将在每年的7月31日之前向主管机构提交一个分别说明他在前一年授予的公共供应、工程和服务合同的报告,按照分节(2)条款编制,主管机构将这一报告在每年的10月31日之前提交给委员会。
(2)这一统计报告至少将包括:
(a)如果是在表3里所述的签约机构:
(i)每个签约机构低于限额授予合同的估计总额;
(ii)由每个签约机构高于限额授予合同的数量和金额,按合同授予程序最大限度地使用按照26节(1)(a)所述术语细分产品种类,使用按照表2里A和B部分所述术语细分服务种类,使用按照表1所述术语细分工程种类,被授予合同的经济经营人的国别,如果是按照谈判程序成交合同,这一分段所述数据将按照22和23节所述情况细分并说明对每个成员国和第三世界授予合同的数量和金额。
(b)按照本法如果是所有其他签约机构,每类签约机构,高于上面段落(a)(ii)规定细分的限额授予合同的数量和金额;
(c)如果是表3里所述的签约机构,签约机构按照协议的部分废除授予合同的数量和金额,按照本法如果是所有其他签约机构,按照协议的部分废除,每一类签约机构授予合同的总金额。
(d)按照协议需要由委员会决定的其他统计信息。
应该指出按照这一节条款所需统计报告不包括表2里A部分种类8所列服务合同、表2里A部分种类5的通讯服务(计算机程序控制编号7525、7525和7526)和表2里B部分所列的服务,除非他们不含增值税估计金额少于相当于20万欧元的塞镑。
64.主管机构有下列权利:
(a)进行签约机构的检查。
(b)发出更好使用本法的文件并通知签约机构委员会的通知。
(c)按照本法规定的时间编制和向委员会递交必要的统计资料。
65(1) 部长理事会为了更好地使本法条款产生效果,可以制定规定发表在公报上。
(2)在不损害分节(1)的一般性的情况下,任何这些规定将适用于下列所有或部分事宜:
(a)规定本法条款下面所需任何事宜或被允许规定的;
(b)制定其中规定的程序;
(c)对于经济经营人所需的最底标准、财务状况和技术能力评估所需的参与特殊条款和任何其他手续;
(d)关于资金支付条件和所需保证,金额,担保人,受益人和任何其他有关事宜;

(e)提交方案和授予公共合同的经济经营人的责任;

(f)公共合同规格和条件的准备和批准程序及他们执行的监督;

(g)负责公共合同授予和评估的签约机构成员的组成、选择和指定;

(h)对不负责任的和未能履行所承担义务的经济经营人所施行的经济和其他制裁。

66.签约机构可以通过制度规定,通过部长理事会同意,他们关于任何所需事宜或被允许规定的内部程序。
67(1) 本法不影响在本法生效之前任何已经生效的有效性,每一项已经完成的这种法案或事宜将被视为在本法项下实行或完成。
(2)在已经开始但在本法生效日期还未签约的任何没有完成的公共合同授予程序尽可能按照本法条款签定:
如果在本法生效之前关于任何未完成的程序,没有经济经营人将被负面地受损害或被剥夺任何他拥有的法律权利。
68. 主管机构可以根据命令在公报上发表,修改本法表1至表10。
69.(1)本法将根据发表在塞浦路斯官方刊物的部长理事会的决定生效。
(2)部长理事会可以规定关于本法不同章节的不同生效日期。
70.1997年公共招标法将在本法生效时废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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