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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巴嫩没有专门的贸易法,调节商事关系的法律为《黎巴嫩商法典》。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2006年12月8日颁布的《国家产品保护法》和1967年8月5日颁布的第34号关于商业代理的法令。《国家产品保护法》旨在保护黎巴嫩工业和农业,防止危及国内工农业的他国产品倾销到黎巴嫩市场,对有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事项作了较详细规定。
黎巴嫩实行自由贸易,进出口商品中只有不超过1%的商品受黎巴嫩政府有关部门贸易措施的限制。这些措施包括禁令、许可证、技术证书、动物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等。如需进口和处理因安全理由而受到控制的产品,则需要在商会登记。在商会进行登记是为了确保所建立的设施符合安全、处理和存储要求。黎巴嫩禁止进出口的所有货物同时也被禁止通过黎巴嫩领土转运。少数货物(例如武器)受两条或两条以上贸易措施的限制。要了解某种产品是否受到非关税措施的限制,可查询黎海关网站:www.customs.gov.lb。
黎巴嫩禁止进口的产品主要是9大类:雪松种子及幼苗,用于生产面包的化学改良剂,不含碘的食盐,矿物和金属制品的废物/矿渣/灰/废料,黑色水泥和熟料,出厂超过八年的车辆和使用超过五年的货物运输车辆,使用过的医疗器械和辐射仪器,气体燃料打火机,频率为900兆赫的无线电话机等。
黎巴嫩遵守阿拉伯国家联盟对以色列的抵制,禁止进口在以色列制造或源自以色列的产品。任何有与以色列相关的标识或使用希伯来语标签的物品都禁止入境和销售。
黎巴嫩要求商品标签应注明产品净重、成分、原产地、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终止日期。标签语言可使用阿拉伯语、英语或法语。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黎巴嫩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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