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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利亚总统巴沙尔近日签署颁布了2008年第3号法,即新公司法。新公司法颁布前,叙人民议会曾对其进行多次商讨和修订。新公司法的正式出台,意味着1949年颁布的实施了近60年的旧公司法降下了帷幕。
此前,巴沙尔总统曾签署颁布了叙商业法,商业法对在叙从事经济和商业活动的各类公司规定了新的法律框架。
一、新公司法的法律准则
新公司法条款共227条,涵盖了所有在叙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和企业,依据叙民法通则之规定,新公司法的内容不得与叙民法通则的条款相抵触。
新公司法第一章规定了公司的成立及其终止的机制,确定了公司的法律形式、种类、注册及其撤销方式。在叙各自由区内登记、注册成立的叙本国公司,不受新公司法条款的制约。
新公司法规定了有关公司名称、报表、经营状况及其终止方式,包括公司的清算方式、清算人的义务和责任、合伙人和入股人的权利以及终止清算的方式等条款。
新公司法第二章包括有关成立担保公司的机制、确定担保公司名称、资本及其注册手续的方式,包括合伙人对债务的责任、担保公司的管理方式、成立董事会、担保公司终止或加入合作者以及盈亏等条款。
新公司法第三章包括合作公司的条款,第四章包括联合公司的条款,第五章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款,第六章包括股份公司的条款,第七章包括控股公司的条款,第八章包括外资公司的条款。第九章包括将股份公司和合股无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条款,第十章包括公司兼并及其程序的条款。
二、新公司法的重要性
叙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要求出台一部新的公司法以便与本国的经济发展相适应。新公司法颁布前,叙人民议会曾对其内容进行了多次商讨和修订。尤其是在叙颁布商业法后,为了加快建立与叙经济环境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叙各界要求加快颁布新公司法的呼声日益增多。在经过长时间酝酿后,叙政府终于在2008年4月颁布并实施了商业法和新公司法。新公司法颁布前,叙仅有一部1949年颁布的旧公司法,该法已实施了近60年。60年来,国际上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类公司的职能、权限、投资范围及其审批程序等均发生了巨大变化。叙利亚自然也要与时俱进,积极应对。叙出台新公司法的目的就是吸引外资(包括来自其它阿拉伯国家和非阿拉伯国家的资金)、最终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有关新公司法的深层内涵及其实施细则,叙经贸部长阿米尔•胡斯尼•鲁特菲博士近日将对外公布。同时,叙经贸部长还将着重强调新公司法具有公开、透明、内容完整的特点,这将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合作者的权益。
三、新公司法的特点
新公司法具有审批手续简便,与叙利亚的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特点。尤其是叙经济目前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市场经济转变、与欧盟商签合作协定、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键时候,新公司法的出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新公司法借鉴了其它阿拉伯国家和非阿拉伯国家颁布的公司法的部分内容,以便使叙经济的发展能够与其它阿拉伯国家和非阿拉伯国家的经济保持同步。
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相比,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允许股份公司在市场上发挥更大作用,允许叙股民认购股份公司上市的股票,并将股票作为增加居民储蓄的一种方式,满足股民的投资需求,使居民在股票投资和正常储蓄之间保持平衡,增加居民的收入,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旧公司法对控股公司没有任何的担保,也没有对控股公司与匿名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差别进行区分;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明显的区分。此外,新公司法还允许公司对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标准进行调整(因货币汇率几十年以来发生了巨大变化)。
新公司法列出专门章节对公司之间的兼并进行介绍,而旧公司法则无此章节。叙目前实行的社会市场经济的属性和竞争性决定了实力弱小的经济实体无法生存。因此,新公司法鼓励小公司之间进行兼并,从而能够出现实力强大并具有竞争性的公司。新公司法另辟章节中专门介绍了将无限责任公司和担保公司从法律形式上改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机制及其重要性。叙政府准备颁布第61号法令,将允许私营公司转变为股份制公司,以使其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四、区分公司法与商业法的必要性
叙目前的经济形式决定了必须将公司法和商业法区分开来,以有别于旧公司法。叙政府认为,区别公司法和商业法的目的是便于简化法律程序、更新法律条文。因为公司法条文的更新通常快于商业法条文的更新。叙商业法有两个基本要素,即可变更和不可变更的要素。公司每天都有可能发生大的变化,公司法的条款应迅速进行调整而不必触及商业法。
另一方面,叙一些非商业性的民事公司(如从事法律事务的公司),其形式上存在于商业法的法律框架内,但内容上又游离于商业法的法律框架外。就公司法和商业法而言,叙民事公司从逻辑上和属性上都是完整的。叙公司法和商业法目前已进入实施阶段,为了准确界定民事公司的属性和特征,严格区分叙公司法和商业法的异同,并保持这两部法律的相对完整性和独立性是非常必要的。
来源:驻叙利亚使馆经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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