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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 完善预算公开和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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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5 20: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社北京8月25日电 (记者 马海燕 郭金超)跨越十年、历经三届人大、备受关注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25日再次提请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四审稿对预算公开和审查监督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以增强预算的透明度。

  当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就修正案草案向会议作说明。

  预算公开是预算法在修改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草案四审稿在此前三次审议稿基础上,对预算公开的条款进一步完善,以增强预算的透明度。一是增加规定,公开预算时,应当将向人大报告的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予以公开;二是将“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情况”修改为公开“政府采购的情况”,使公开的范围更加完整;三是增加规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中共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均明确提出,要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按照这个要求,草案四审稿对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安建表示,草案进一步完善人大特别是基层人大进行预算审查监督,如增加规定: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的研究意见,以及政府财政部门对上述意见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级人大应当对预算草案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进行重点审查,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应当对决算草案中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审查。

  草案还增加了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预算审查中作用的相关规定。安建表示,设区的市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有关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县、乡级人大在正式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基层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另外,关于地方债务问题,草案四审稿在三审稿基础上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进一步作出规范。例如: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增加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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