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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9月5日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环保部周五联合发出通知:为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决定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上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保护。
同时,要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提高排污费收缴率。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
另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根据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政策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三部委将联合建立排污费收缴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欲了解通知全文请点击:http://www.sdpc.gov.cn/gzdt/201409/t20140905_624993.html
发稿:秦婷/曹敏慧 审校:张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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