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 黄某与李某在恋爱期间同居,后两人分手,黄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支付“分手费”6.5万元。9月16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初,40岁的女子黄某与43岁的李某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两人就住在了一起。
相处几个月后,黄某和李某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4月22日,两人经过协商后决定分手,并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约定李某给予黄某10万元补偿金,2013年4月22日付3.5万元,余下的在2014年1月30日前付清。随后,李某还给黄某打了欠条。
2014年1月后,黄某多次找李某要钱,但遭到李某拒绝。6月25日,黄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黄某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欠款6.5万元,利息6500元。
但李某称他和黄某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及买卖关系,6.5万元是两人分手后,他无奈之下答应给黄某的“分手补偿费”。他请求法庭依法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李某向黄某出具欠条,承诺支付6.5万元分手补偿费,其实质是一种赠与行为,原、被告双方系赠与合同关系。在赠与合同关系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答辩行为,应视为是对该赠与的撤销,因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乌鲁木齐市一对情侣向法庭讨要“分手费” 没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