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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9月17—18日,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分裂国家罪一案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出庭受审,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70余人旁听庭审。
庭审进行时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2号法庭,旁听位置座无虚席。17日上午10时30分,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开庭,身穿红黄格长袖衬衣的伊力哈木·土赫提被法警带入法庭。
审判长说明,根据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申请,庭审活动使用汉语进行。
在审判长当庭告知当事人庭审过程享有的诉讼权利后,法庭调查开始。
庭审中,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以不具有分裂国家故意、没有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授课内容和发表的文章属学术观点等进行辩解和否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案件由乌鲁木齐市司法机关管辖提出异议,并作无罪辩护。公诉机关依法、以事实证明乌鲁木齐市司法机关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合法,并当庭出示证人证言、课堂讲课视频、电子证物勘验报告、指认记录、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32组210余份证据,证实被告人犯罪事实。
控辩双方围绕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真实性、证明效力的关联性等焦点进行充分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意见。
公诉人在最后陈述中指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公正合法,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已经构成分裂国家罪,提请合议庭对公诉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人强调,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作为一名教师本应教书育人,身正为范,而其却食国禄、忘国恩,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其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认罪悔罪,态度极为恶劣,应从重处罚。
18日19时40分,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3日上午,法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分裂国家罪判处伊力哈木·土赫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庭审查明的事实
——形成分裂国家犯罪集团,组织、策划、实施一系列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
法庭审理查明,伊力哈木·土赫提以“维吾尔在线”网站为平台,利用其大学教师身份,蛊惑、拉拢、胁迫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加入该网站,形成了以伊力哈木·土赫提为首要分子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伊力哈木·土赫提的领导下,以分裂国家为目的,组织、策划、实施了一系列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
犯罪集团成员帕某等证人证实,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维吾尔在线”网站,宣扬分裂思想,培养自己的团队,在一些社会问题上挑拨民族关系,通过在网站上发表维吾尔不断被打压的文章,引起国际社会关注,以达到新疆“高度自治”。
犯罪集团成员、证人罗某证实,伊力哈木·土赫提多次威胁、逼迫其参与管理“维吾尔在线”网站。
多名证人证言证实,“维吾尔在线”网站自创建以来,人员的任用、职责分工等都是由伊力哈木·土赫提一人控制,重要敏感文章均由其本人修改、审核,并专门指使通讯员按照其要求收集信息撰写、发布文章。
伊力哈木·土赫提当庭辩解称:成立“维吾尔在线”是为了消除各民族间误解,促进交流。“维吾尔在线”没有一篇文章主张分裂。
公诉人出具了公安机关从“维吾尔在线”网站勘验提取涉案的100余篇具有分裂国家内容的文章。
犯罪集团成员、证人阿某的证言:“一些汉族网民攻击少数民族、维吾尔族的言论、评论,伊力哈木会刻意保留,我记得有好多次我删掉汉族网民骂维吾尔族的评论,第二天又会出现。伊力哈木想通过网站培养一些学生,让他们更激进,对政府的不满暴涨。”
犯罪集团成员、证人肖某的证言:“我们编辑的官方网站文章加了‘维吾尔在线’的观点,比如2013年5月天山网新闻《乌鲁木齐召开反分裂斗争报告会》,我听从伊力哈木的意见改成《乌鲁木齐召开洗脑报告会》,发布到了‘维吾尔在线’上。”
公诉人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及其犯罪集团成员与境外有关机构和个人相勾连,遥相呼应,大肆攻击我党和政府,图谋使新疆问题国际化,以实现分裂国家的目的。
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显示,为逃避监管,伊力哈木·土赫提指使罗某将“维吾尔在线”网站服务器由中国境内迁往境外,由某境外媒体记者米某负责“维吾尔在线”网站的维护;通过接受境外媒体采访等方式炒作涉疆问题;指使集团成员使用翻墙软件访问境外媒体网站,翻译、转载《胡须、面纱与维汉矛盾》等多篇文章在“维吾尔在线”网站发表;同时某境外媒体从“维吾尔在线”网站转载、引用多篇炒作涉疆问题的文章。
——利用大学教师身份,通过授课活动传播民族分裂思想
公诉人指控,长期以来,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其中央民族大学教师的身份,通过授课活动,鼓吹新疆独立,传播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思想,诋毁攻击我国涉疆政策,煽动以暴力手段对抗政府。
公诉人出具的学校教学视频资料显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课堂上公然宣扬分裂思想,如“新疆是你汉人的吗?不是,首先是我维吾尔人的,首先是我们中亚民族的。”“我就不是中国人,因为我是维吾尔人。我们的骄傲是伟大的吐克斯汗。”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课堂上讲课,听课的学生不多,没有造成什么影响,危害不大。
公诉人指出,帕某等7人就是听了被告人的课,受分裂思想蛊惑,才加入到犯罪集团,从事分裂国家的活动,这正是被告人讲课造成的危害后果。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辩称,我有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
公诉人指出,言论自由固然是宪法性权利,但权利并不是绝对的,是不能滥用的。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当权利已经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遮羞布”,当权利已经突破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些权利就已经被滥用;当权利的滥用侵害到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时,不仅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更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和打击。
——杜撰社会问卷调查报告,伪造支持新疆独立和“高度自治”的虚假民意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杜撰社会问卷调查报告,并在“维吾尔在线”网站以虚假数据公开发表调查报告,在课堂上引用其内容,伪造支持新疆独立和“高度自治”的虚假民意。
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显示:该调查报告2010年11月12日发表于“维吾尔在线”网站“伊力哈木·土赫提”专栏。主要内容为:经过几年的文献与问卷准备和实地调查,伊力哈木老师组织的维吾尔在线《新疆民族关系研究》课题组于2009年10月至12月15日和2010年1月至3月,2010年5月至9月15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六市两县以及北京、上海、天津等内地三市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访谈。该报告中的维吾尔族自治和独立倾向部分的调查结果:12.3%的维吾尔人认为独立建国才能解决维汉问题,而81.3%认为“高度自治”可以解决维汉问题。
视听资料显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课堂上称:“同胞要独立,这个比例不低,占了13%的人要独立,然而还有相当大比例的人,有说87%的人,我没有记错,是要自治的,高度自治,但这些高度自治的人,要是没有自治,绝大部分支持独立。”
据公安机关调查掌握,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并未组建课题组,不仅没有到上述地区进行过社会调查,也没有在网上做过任何问卷调查。
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显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犯罪集团其他核心人员无一人参与过问卷的发放、收回、统计等工作,无一人见过问卷。
证人帕某的证言:“这个调查我是在‘维吾尔在线’网站上看到后才知道的,但是我从来没有见到过什么问卷调查,也没听说过。”
证人罗某的证言:“我知道以前他关于流浪儿童的社会调查,好像是复旦大学的一名硕士的毕业论文,别人把这个论文给他,他就拿着这个论文说是自己做的社会调查。这篇文章中的调查报告中的数据,是他编造的,他没有出过门,整天在家里,就根本没有时间做调查。做社会调查是个专业的东西,需要很多人去做。”
在法庭上,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辩称:这个调查文章的作者不是我,我只是提供过专业建议。我自己也做过调查,但没有公布数据。
被告人与辩护人均未出示关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做过调查的证据。
在法庭上,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多次称“我的自治观点很明确。”“我是自治派。”“我希望新疆以联邦的形式留在中国。”
——借个案造谣生事,制造事端,煽动民族仇恨
公诉人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及其集团成员恶意杜撰、歪曲事实真相,煽动民族仇视,鼓动维吾尔群众对抗政府,为暴恐活动制造借口。
证据显示,2013年巴楚“4·23”暴恐案件发生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明知中央媒体已经公布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仍然指使他人在“维吾尔在线”网站撰写、转载《新疆巴楚居民称:警民纠纷酿血案》《相似的事件,不同的结果》,称“因社区干部和警察掀开一位维吾尔女性的面纱,导致警民发生冲突,最终酿成血案。”
视频资料显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课堂上借“4·23”案件赤裸裸宣扬暴力。“用暴力抗争对付暴力,我佩服他们,他们是英雄。”“平和的我也可能去杀人,去反抗。”
书证显示,2013年4月24日,中央民族大学校内发生一起普通的民汉两学生斗殴案件,伊力哈木·土赫提知悉该案件后,指使集团成员歪曲事实真相,撰写《中央民大发生汉族学生群殴维吾尔学生事件》等文章,捏造所谓的维吾尔族学生买某被汉族室友围殴致重伤,可能导致失明等事实,并暗示该事件与“巴楚事件”有关,恶意制造民族矛盾。
中央民族大学出具的《中央民族大学关于事件经过及处置情况的说明》及北京万寿寺派出所办理中央民大打架事件案件资料证实:2013年4月24日晚,该校维语系学生付某和买某打架,致买某眉骨骨折(属轻伤)、付某轻微伤,同宿舍张、潘、刘3名学生劝架,未参与斗殴。
鄯善“6·26”严重暴恐案件发生后,“维吾尔在线”网站公然造谣称“惨案由强拆征地引发”,并连续发表多篇煽动性文章。
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8日,北京发生暴恐案件,伊力哈木·土赫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表文章称这不是恐怖案件。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辩解,政府没有公布证据,自己不知道事实真相。
公诉人指出,“4·23”等暴恐案件发生后,媒体及时公布了案件起因等情况,明确了案件定性,被告人关于不知道事实真相的辩解与事实不符。
——煽动暴力,粉饰暴恐、支持暴恐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动以暴力手段对抗政府。
公诉人出示的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多次在课堂上宣扬暴力,如“不要以为暴力抗争就是恐怖活动。对维吾尔人来说这个政府就是鬼子,你可以抗争,可以反击它,用任何方式,可以用董存瑞的方式,可以用黄继光的方式,可以用一切方式进行抗争。”
辩护人称,被告人曾公开表示反对恐怖主义,学生听了他的课也没有走极端。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言行的严重后果。2009年“6·26”韶关事件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互联网络炒作该事件,“维吾尔在线”网站伊力哈木·土赫提专栏发表《6·26事件和多民族和谐共处的神话》等文章,攻击政府,歪曲事实真相,煽动民族仇恨。在“维吾尔在线”煽动性的文章及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动言论的影响之下,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策划、实施了非法聚集,引发了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庭审之后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和旁听群众。
旁听此案的新疆大学法学院讲师、刑事诉讼法博士艾尔肯·沙木沙克表示,此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程序公正,令他印象深刻。在两天的庭审中,他看到控辩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合议庭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每一次要求发言都得到了法庭的准许。无论是合议庭和公诉人均使用法言法语,与被告人平等对话。此外,在被告人提出要求时,法警经法庭准许向他提供了矿泉水和润喉片。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认为本案的判决定罪准确。从客观行为来看,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网站组织了一批人,实施了一系列的组织、策划、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犯罪组织成员固定、目的明确、行为统一。伊力哈木·土赫提的种种犯罪行为均显示出,这不仅仅是煽动,而是一种实施行为。被告人的一系列言论、文章、行为都显示出他破坏国家统一分裂新疆的目的,他的言行就证明了主观故意。“所以无论从主观要件来看还是从客观要件来看,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行为构成分裂国家罪的定性非常准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阮齐林认为,此案带来的重要法律启示是言论自由有法律边线:“我们知道表达自由或者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但是言论自由有法律边线,有底线、红线,即不能煽动暴力,不能煽动民族仇恨,这是国际社会文明的准则。挑动一个种族去仇恨、歧视、灭绝一个种族,在人类历史上有惨痛教训,特别典型的是二战时期纳粹对犹太人实施的种族灭族行为,就是由煽动种族之间仇恨、民族之间仇恨来的,给人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所以联合国公约禁止这样的行为,国际条约惩罚这样的行为,各国国内法也把这种行为定为犯罪。言论涉及这些问题都是不可饶恕的,必须依法严惩。”
旁听群众江晓燕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我们从庭审中看到了大量关于伊力哈木犯罪的事实,他的行为是对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严重破坏,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我认为判决彰显了法律尊严。”
两天的庭审和随后的判决让旁听群众阿依古丽·牙合甫感受深刻,“庭审让我们认清了伊力哈木的真面目,他打着为民族代言的旗号,其实是在实施分裂活动,鼓吹暴力恐怖,他不仅是法庭判决的罪犯,还是民族的罪人。我们决不能上这种分裂分子的当,坚决与之斗争到底。”
旁听庭审的新疆师范大学昆仑学者特聘教授刘宾认为,宣扬和煽动暴力比暴恐行为的危害还要大,严打暴力恐怖犯罪不仅要对准暴力恐怖行为,还要对准意识形态领域的分裂思想、暴恐思想。“要净化讲台,绝不允许第二个伊力哈木存在。”
(记者曹志恒 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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