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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尔街见闻
关于新晋诺奖得主梯若尔的报道沸沸扬扬,但他的研究对中国来说到底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华尔街见闻曾提到,梯若尔在三大领域做出过卓越的贡献,其中之一便是垄断行业的竞争问题。他是新规制经济学的开拓者,创建了新规制经济学理论框架的构建,并奠定了这一领域的学术领导者地位。
20世纪80年代,世界各地在电信、电力、铁路、煤气、自来水等自然垄断产业中掀起了“管制改革”的浪潮,放松管制、引入竞争、产权私有,由垄断走向竞争已成为世界各地自然垄断产业市场化改革的主导趋势。
传统的规制方法由于忽略了规制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使得它们无法提供正当的激励。梯若尔和拉丰开始探索将信息经济学与激励理论的基本思想和方法应用于垄断行业的规制理论的道路。
在批判传统规制理论的基础上,他们创建了一个关于激励性规制的一般框架,结合了公共经济学与产业组织理论的基本思想以及信息经济学与机制设计理论的基本方法,成功地解决了不对称信息下的规制问题。
当前,中国正在着力推进国企改革,试图通过混合所有制引入社会资本,激发国企活力。在煤炭资源税改革落定之后,新电改或是下一块攻克的顽石。
据新华社报道,近日,新的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已起草完成,并递交到国务院。方案将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配电和售电领域,其中,发电计划、电价、配电侧和售电侧等环节都有望放开。
配电侧放开,新增的配电网,要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成立售电公司,允许民间资本进入。
政府以及市场都寄希望于这场改革能够在售电侧强化竞争机制,形成市场化的售电新机制。
实际上,美国德州早在12年前就进行过类似的电力改革实验,与中国一样,德州也是希望通过售电侧的改革、引入独立售电公司来增强市场竞争,降低零售电价和工商业用户的电价。
但事实却是,没有迹象显示电价明显降低。独立售电公司进入市场后,也没有看到售电市场的竞争性得到了增强。这与改革的初衷大相径庭。
至于为何改革无效?今天的诺奖得主梯若尔以及另一位学者Joskow在2006年发表的文章论证,售电侧市场,完全竞争的体制有可能比垄断体制更加无效率。此外,当竞争不完全时,即便引入了独立售电公司,其也会钉住传统垄断售电公司的定价机制,最终使电价无法下降。
他们认为,在没有安装智能电表的情况下,市场信息不完全,社会次优选择和垄断市场均衡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市场竞争化改革反而降低了整个市场的效率。
而当用户安装了智能电表,让零售商掌握每个用户实时的用电信息,但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阻碍了消费者对电价做出反应的话,市场竞争则比垄断更能够导引向有效率的价格机制。
除此以外,售电侧的竞争化还有一些其他的问题。例如,当供电出现短缺,电网管理者需要决定优先供电次序和断电策略时,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的供电商有强烈的经济动机虚报用电量。
至于引入独立的供电商能增强市场竞争性这一假设,在梯若尔和Joskow看来也并不一定成立。据南方能源观察:
根据Joskow和Tirole的理论推导,如果引入独立供电商后,市场真能实现完全竞争化,那么电价机制会趋向于单一电价(价格方差为零)而非阶梯电价;相反,在一个非完全竞争的市场,管制下的传统供电公司制定的阶梯电价,就会影响独立供电公司的电价机制——使其更倾向于采用阶梯电价。
改革后,改革地区的传统供电公司的阶梯价格机制并未改变。而被引入用于增加竞争的独立供电商虽然在改革元年采用了单一电价,但很快就改变为阶梯电价,并且其阶梯电价与传统供电公司的阶梯电价类似。这暗示了引入独立供电商可能并没有让市场竞争性得到提升。
因此,总体而言,根据目前的数据和分析,并未找到售电侧改革引入了竞争、降低了电价和提高了效率的证据。相反,这些证据指向的是售电侧的价格更高、更可能存在合谋垄断的问题。
以下文章来自南方能源观察:
从2002年1月1日德州的零售改革到今天已经有十二年了。十二年来,85%的工商业用户至少一次变更了其所属的售电公司,40%的居民用户也从传统售电公司转向了独立售电公司。在美国,只有德克萨斯州实现了大量用户转向独立售电公司的预期效果。东部其他一些也推进了售电侧改革的州,并没有成气候的独立售电公司及其产业出现。
然而,十二年的实践中,并没有明显的证据证明售电侧的改革降低了零售电价和工商业用户的电价。独立售电公司进入市场后,也没有看到售电市场的竞争性得到了增强。这与改革的初衷大相径庭。究竟是什么样的原因造成了这样的情况?从德州市场设计和改革历程中我们能得到什么经验和教训? 引进独立供电商就能增加市场竞争、降低供电价格和提高效率吗?这一系列的问题等待着我们的分析。
一、德克萨斯州的售电侧市场化改革历程
德州电力改革的基石是德州7号法案。该法案于1999年由当时的州长,后来的美国总统乔治•布什签署生效。该法案的内容不只涉及到销售市场改革,更对整个电力市场改革的制度变迁做了详尽的安排,其中包括了对电力市场结构的设计、零售价格管制和竞争激励等设计。针对整个市场从垂直垄断的结构向零售市场化的制度变迁,该法案特别做了一些设计使这个制度变迁过程平滑化,也使各利益方比较容易接受该制度变迁。但这些平滑设计为售电侧的企业提供了很多投机空间,降低了市场的效益。
德州是美国唯一的从消费侧改革开始进行电改的州。其他实施了电改的州,其电力市场改革都是从发电输电侧开始,即以厂网分离为出发点,只有德州是先从配售分离开始的。
1.1市场结构和价格管制
从市场结构和售电公司体制而言,7号法案规定了不同的售电主体的认定、资质管理和价格管制办法;也规定了趸售市场交易中,售电公司如何支付服务费用、输电费用并向消费者提供上述信息。根据7号法案规定,独立售电公司不拥有发电设备,而原来属于垂直垄断的传统供电公司仍然被允许在市场中存在。但对这两种公司的电价管制政策不一样,亦即存在价格双轨制度。就电力市场的主体而言,除了原来传统的售电公司和独立售电公司之外,七号法案还允许“合作社”式市场主体的存在,亦即超过两个用电户可以联合起来直接到趸售市场上购电。对合作社而言,好处是降低了流通环节的成本,风险是其需要面对趸售市场上的价格波动风险。原有的市属的或者集体所有制的公用事业公司都被定义为合作社。
在规范了市场结构和定义了各个主体后,七号法案对价格的形成和管制机制也做了规定。德州的零售价格并不是实时价格,消费者并不直接面对趸售市场价格波动。法案规定,独立售电公司最多能有两次调价机会,而对传统售电公司的调价规定则更为严格,这就是价格管制的双轨制。传统公用事业公司所属的供电公司在2007年1月1日之前,价格被钉在了2002年1月1日改革执行时所设定的水平。除非传统售电公司能够证明这个价格下,其已经损失了40%的用户或者说天然气价格导致成本上升,否则不允许调价。但独立用电公司则被允许每年调价两次,可以调高也可以调低,调整的依据也是天然气的价格。对合作社而言,由于其直接面对趸售市场,其必须自行承受趸售市场的价格波动。在上述三种市场主体外,七号法案还允许代理商(boxer)的存在。这类企业整合多家售电公司或合作社,整体到趸售市场中议价和竞拍。通过整体性的议价和调节模式,降低进价吸引合作并通过吃入价差获利。
德州售电侧价格管制的另一大特点就是根据天然气价格决定售电价格上涨与否及相应涨幅。根据此规定,当天然气价格改变时,售电公司就可以向能源管理局申请调整电价。
1.2 平滑制度变迁的相关设计
七号法案的另一特点,是对市场从一种制度过渡到另外一种制度时,设计了一系列关切各方利益的平滑设计。这与该法案讨论和形成的过程中,纳入了多方利益主体有关。这些利益主体不仅包括了原有售电公司,还包括了潜在投资者或潜在的通过市场化改革能够获利公司的代表以及不同用户的代表和消费者权益的代表、环保代表等。
在一系列平滑制度变迁设计中,最重要的就是关于搁置成本的估算与平摊的安排。搁置成本是指因为制度变迁导致的资产估价变化造成的成本。例如,在原有垂直垄断体系下,某公司为了保证供电的稳定购置的核电厂和煤电厂,其估值在10亿美元。在改革后,由于发电价格形成的变化,这些发电资产估价产生了变化,变为了6亿美元。那么改革前后的估价差异,亦即4亿美元,就是该公司因为制度变迁而产生的搁置成本。由于该公司购买这些资产时并未被告知改革即将发生,因此估值差距由谁来承担就是一个必须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根据多方协调,最后该成本的大部分由用户来承担。实际操作中,以资产的折旧周期(一般为20至30年)进行折算。由于每月对每个用户造成的电价波动有限,因此很容易获得用户同意由其承担大部分成本。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平滑制度变迁是对电价变化的冻结和燃油加价的制度设计。德州从改革前到改革中和改革后有一系列的价格调整。七号法案规定,2002年1月1日起,德州实施零售市场开放竞争。州政府在1999年9月1日开始就要求公用事业公司冻结电费波动。但到了2001年,州政府又允许公用事业单位向用户征收燃料附加费。允许加征燃料附加费的解释是企业可以对未来可能的燃料价格变化提前征收一部分作为定金。这一附加费在2002年1月1日改革开始时自动终止。而七号法案进一步规定,2002年1月1日的电价被人为地在1999年12月31日的电价上减去六分钱。法案制定者声称,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 德克萨斯州的售电侧市场化改革的效果
2.1 售电侧改革一定能够增加竞争、降低电价和提高效率么?
为什么要推进售电侧市场竞争化?最初级的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垄断会造成无效率,所以开放竞争以后就能提高效率和降低电价。然而,这一结论的成立依赖于一系列条件:首先,信息要完全,亦即供给方和消费侧要有关于每一时刻的个体消费行为的信息;然而,在智能电表和智能电网实现之前,各方只能知道一个月或者每天一个消费者的用电情况。第二个是交易费用为零,然而对一般用户而言,就算其看到价格波动,也缺乏即时反应的能力。
实际上,2006年,电力经济学和产业组织理论的两位重要学者Joskow和Tirole就曾经发表文章论证了两个问题:一、售电侧市场,完全竞争的体制有可能比垄断体制更加无效率;二、当竞争不完全时,即便引入了独立售电公司,其也会钉住传统垄断售电公司的定价机制,最终使电价无法下降。在这篇重要的理论著作中,两位经济学家指出,当没有智能电表、供求双方只能通过传统电表知道每个月的用电总量而无法获知自己在峰谷时段的具体用电状况时,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将会把售电电价导引向平均趸售价格,但垄断的市场结构能把售电价格导引向固定月租加用电量电价机制,而后者比前者更有效率。
更进一步,他们论证了,在这样一个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社会次优选择和垄断市场均衡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市场竞争化改革反而降低了整个市场的效率。Joskow和Tirole指出,当用户安装了智能电表,让零售商掌握每个用户实时的用电信息,但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阻碍了消费者对电价做出反应的话,市场竞争则比垄断更能够导引向有效率的价格机制。
总之,即便从理论上而言,完全竞争市场是否比垄断更有效率,也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其答案取决于许多前提条件。实际上,除了上面所分析的,由于信息不完全造成垄断更有效率的案例外,售电侧的竞争化还有一些其他的问题。例如,当供电出现短缺,电网管理者需要决定优先供电次序和断电策略时,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的供电商有强烈的经济动机虚报用电量。
2.2 德州售电侧改革是否增加了竞争、降低了电价和提高了效率?
在改革实施十年后的2013年,德州大学奥斯丁分校的两位学者Puller和West用Difference-in-Difference的分析方法,较为严谨地初步比较了德克萨斯州电改前后,改革地区和非改革地区不同体制供电公司的利润和电价策略。初步的分析结果显示,人们“引进竞争,降低因垄断而过高的供电公司利润,更有效地制定售电价格”的希望没有实现。被人们寄予厚望的“竞争促效率”无有力证据支撑。
零售边际价格
图1:不同地区各种供电公司的利润(source: Puller and West,2013)
Puller和West首先比较了改革与非改革地区不同体制供电公司的利润,这里的利润指的是售电公司收取的边际价格减去其边际成本。人们认为改革前的垄断让供电公司享有了过高的不当利润,改革带来的竞争能够降低供电公司的利润。
我们看到,改革前,改革地区的传统垄断供电公司与非改革地区的传统垄断供电公司有变化趋势相同的利润曲线;改革区的传统垄断公司比非改革区的利润略高。改革后,改革地区的传统供电公司利润不仅仍然比非改革地区垄断企业高,而且利润差距逐渐拉大。而改革地区为加强竞争引进独立售电公司并没有改变售电公司利润高企的现象。事实上,大部分独立售电公司的利润曲线紧贴改革地区的传统售电公司。亦即,改革地区的市场中,并未出现人们所期望的“竞争降低供电商利润”的现象;相反的,引入独立售电公司带来的可能是独立售电公司以钉住传统售电公司电价形式的“合谋垄断”。有趣的是,改革地区的最低电价者利润曲线与非改革地区的垄断供电商利润曲线相合。“每月最低电价提供者”并非同一家公司,实际上其往往是刚刚进入市场、需要吸引其他公司用户的独立售电公司。
边际价格标准差
图2:独立供电商的引入与市场竞争(source: Puller and West,2013)
除了降低电价,人们还寄希望于引入独立供电商增强市场竞争性。根据Joskow和Tirole的理论推导,如果引入独立供电商后,市场真能实现完全竞争化,那么电价机制会趋向于单一电价(价格方差为零)而非阶梯电价;相反,在一个非完全竞争的市场,管制下的传统供电公司制定的阶梯电价,就会影响独立供电公司的电价机制——使其更倾向于采用阶梯电价。
改革后,改革地区的传统供电公司的阶梯价格机制并未改变。而被引入用于增加竞争的独立供电商虽然在改革元年采用了单一电价,但很快就改变为阶梯电价,并且其阶梯电价与传统供电公司的阶梯电价类似。这暗示了引入独立供电商可能并没有让市场竞争性得到提升。
因此,总体而言,根据目前的数据和分析,并未找到售电侧改革引入了竞争、降低了电价和提高了效率的证据。相反,这些证据指向的是售电侧的价格更高、更可能存在合谋垄断的问题。
三、 改革的阵痛与反思
3.1 制度设计造成的无效率
德州售电侧改革实践的过程中有一系列的教训和阵痛。最显著的就是搁置成本的核算和平摊。首先,由政府核算的搁置成本误差很大,曾经有一个案例,德州政府核定的资产价值只有3亿,但第二个月这部分资产在市场中以8亿美金售出。如果按照德州政府核定的搁置成本平摊电价,用电户要多承担5亿美金。同时,从公平性的角度,搁置成本是否应当由用户承担,也极具争议。这不仅涉及到福利重分配效益的问题,还影响到整体市场的投资效率问题。许多搁置成本的产生,实际上是在原有管制体系下,企业的策略性无效率的投资。企业当时进行这些投资的目的就是抬高管制结构下的电价,从而享有更丰厚的利润。搁置成本分摊制度,实际上就是部分甚至全部的让企业仍然享有这些策略性投资带来的过高利润,而这些过高利润是通过用户分担实现的,这本身就会抬高电价,造成不公平,更会影响整体经济发展的动力。
而另一个严重影响市场效率、提供投机机会的制度设计漏洞,就是调价依据天然气价格的管制制度安排。从2002年到2010年的八年时间内,天然气价格不断上涨,企业以此为由涨价七次,无一次降价。但与此同时,它们在趸售市场中则更多从煤电、核电等廉价供电的供给方购买电力,通过这一策略享有很高利润。这极大地刺激了污染严重但是比较便宜的机组发电能力投资。
第三,改革市场并没有呈现更加竞争化的态势,相反出现了合谋的迹象。通过合谋,双方都享有了更丰厚的利润。相类似的情形出现在台湾的油气市场。台湾的油气市场改革是通过引入台塑,希望台塑与原有的国有垄断企业中油形成竞争。但实际上,台塑进入市场后,就将其价格钉住中油的价格,根本没有竞争,通过钉住中油价格策略,台塑享有了高额的利润。这一系列的证据都验证了Joskow和Tirole在2006年理论分析中的推论。
3.2 改革阵痛
在德州电改刚刚开始的那些年,管制、运营和核算系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造成了许多损失和不便,也造成了民怨。首先,德州电网运营中心ERCOT数次错误核算用电量和价格,在发电成本每兆瓦1美金时错误核算为1万5千块美金每兆瓦,并以错误价格出清,造成消费者很大损失。此外,ERCOT还经历了数次无预警的系统崩溃,导致电力交易终止。而还有消费者账单错误的问题则持续了很长时间。图中呈现了改革前后的投诉量,可以看到改革后的投诉量达到了改革前的3-8倍。
投诉量
图3:改革前后消费者的投诉量(source:TCAP,2014)
四、总结
从德克萨斯州的售电侧改革实践和学术分析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一些结论、经验和教训:
第一,在售电侧市场,引入独立售电公司并不一定增加售电市场的竞争性;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也不一定比垄断的市场结构更有效、带来更低的售电价格。
第二,改革推进的过程中,为了照顾各方利益,必须有一系列的平滑过渡设计。然而这些设计大多给市场合谋、投机等策略性行为带来了空间,对市场稳定造成风险,降低了市场的效率,抬高了电价,并带来较为显著的负面政治后果。
第三,就德州的实践而言,售电侧改革没有有效地降低电价。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有三个:一是天然气的价格上涨和价格管制机制钉住天然气价格的设计不合理;二是可能存在的独立售电公司和传统售电公司的合谋;三是由于没有智能电表等原因所造成的竞争市场比垄断市场效率更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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