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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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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6 19: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法律教育网

发文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文  号:新出音(2008)189号

发布日期:2008-2-2

执行日期:2008-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音像出版、制作单位:

  2007年,总署下发了《关于查处<死亡笔记>等恐怖类出版物的通知》(新出图[2007]697号)集中清理了以《死亡笔记》为重点的一批“恐怖”类出版物,取得阶段性成果,得到舆论和社会的广泛支持。近期,“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出现回潮的趋势,此类出版物宣扬恐怖、暴力、残酷等不良内容,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了控制和清除此类音像制品的不良社会影响,防止含有恐怖、暴力、残酷等内容的出版物通过正规出版途径进入市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特发此通知。

  一、所谓“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是指以冤魂厉鬼、异性怪魔等异类非人为形象塑造,以奇异的超验幻想、离奇的梦魇谵妄为虚构手段,以恐怖骇人、惊悚阴森、离奇悬疑的超现实情节为故事题材,以追求惊惧恐怖的感官刺激效果为目的的音像制品。

  二、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接到通知后要高度重视。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增强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认真部署此次专项清查活动,规范和引导本辖区内音像出版单位的出版行为。

  三、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要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款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所辖音像出版单位2006年和2007年已经出版的音像制品,进行一次认真清查,凡是含有禁载内容的,一律下架、封存、回收,并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做出相应处理。对于2008年音像年度出版选题计划中含有“恐怖灵异类”内容的,要立即停止制作,撤销选题,删除相关内容。

  四、各省级新闻出版局须于2008年2月29日前,将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材料报送总署。若音像出版单位违规出版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二○○八年二月二日

发表于 2016-4-6 00:44:3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好东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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