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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有政策优惠 符合条件首次创业者补贴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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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5 01: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符合条件的首次自主创业人员给予个人3000元首次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养老保险60%、医疗保险100%的补贴。5月27日,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启动“2014年创业政策宣传周”,对外发布新的创业优惠政策。


  据了解,目前我市每年在创业的人员为1.2万多人,每年都有不少创业失败和新增的从事个体经营和私营企业的创业者。创业者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商贸和服务类企业,包括餐饮、社区服务等,科技类和文化类的创业者相对较少。创业者年龄主要集中在35岁至45岁之间。


  今年起,我市对符合条件的首次自主创业人员给予个人3000元首次创业补贴。具有我市户籍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首次自主创业,于2013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并正常纳税经营一年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就业局提出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我市将按上一年度企业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额度总和的60%予以补贴。认定条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于2013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且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企业;被评为市创业带头人的创业企业;企业与新招用的登记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可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就业局提出申请。县(市)就业局负责本辖区人员的审批与发放,市就业局备案;城区就业局负责本辖区人员的初审,经市就业局复核后发放。


  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本人本年度个体自然人缴纳养老保险的60%、医疗保险100%的补贴。认定条件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人员、单亲抚养未成年者、军队自谋职业的退役人员、军人配偶、烈属、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以及其他人员。于2013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就业局提出申请。


  据悉,本次“创业政策宣传周”以“提升创业能力,落实扶持政策”为主题,其间,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创业中心除举行政策宣传活动之外,还将开展创业项目巡展、创业典型演讲、典型事迹展等活动。工作人员还将开展街道(乡镇)、社区(村屯)等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创业扶持政策。同时开展走基层活动,将《致创业者朋友的一封信》以及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宣传单送到创业者手中,使创业者了解、掌握和享受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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