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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修广告法:严限烟草广告,规范“名人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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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2 00: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思齐 于 2014-12-22 00:49 编辑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12月22日电 (记者 蒋涛)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在汇报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烟草广告内容作了进一步限制,且规范“名人代言”的广告。

  对烟草广告内容进一步限制包括,一是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二是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三是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及类似内容;四是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及类似内容;五是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不得出现吸烟形象,不得诱导、怂恿吸烟,不得明示或暗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不得使用低焦油含量、低危害等用语,并应当显著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按照上述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指出,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专卖点内部发送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制品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

  “名人代言”的广告亦得到规范,草案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为维护军队标志的尊严,同时避免误导消费者,草案规定不得在广告中使用或变相使用中国“军旗、军徽、军歌”。

  草案对涉及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广告作出规范,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指出,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建议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加大惩罚力度。

  一是规定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布虚假广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规定对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予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是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代言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还强化广告监督部门的责任,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实行问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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