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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劳动刑”不是劳教的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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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09:5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会劳动刑”不是劳教的翻版

“社会劳动刑”不是劳教的翻版



  如果“社会劳动”能正式立法,中国将形成治安处罚、社会劳动、实质监禁三个层次分明、划分科学的处罚体系,有助于实现宽严相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法治理念。

  11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在报告中,最高检建议完善刑罚种类,增设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方式。对轻微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判处被告人参加一定时间的社会劳动。

  如果“社会劳动”能正式立法,它将改变中国现行的刑罚体系,也将对社区矫正提出更高的要求。

  社会劳动(又称社区服务、社区劳役、公益劳动),是指判处罪犯在社区从事一定时数的无偿劳动或服务的刑罚。社会劳动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近年来在很多国家得到施行,也符合“轻刑化”的世界趋势。

  首先,这个机制主要适用的范围是罪行轻微、恶性不大的违法行为,包括:未成年人犯;轻罪犯;以及过失犯(比如,交通肇事)。因为这些人群大多为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大部分人尚有耻辱心、悔过心,特别是其中很多是未成年人,小惩足以大戒。用社会劳动来代替监禁,有利于这些人回归社会,也防止了监狱里的“交叉感染式的学坏”,也减轻了社会负担。

  所以,1972年英国在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了“社会服务令”的刑事处罚机制,之后欧盟、美国也都纷纷效仿。1984年,中国香港也引进了“社会服务令”机制。

  其次,就中国现实来说,2013年劳动教养被取消之后,社会也面临不小的治安考验,的确需要一种介于治安拘留和刑事处罚之间的“过渡刑”,针对性地惩戒“大罪不犯,小错不断”的违法者。而“社会劳动”可以在法治框架内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劳动教养、社会劳动虽然都有“劳动”之名,但是后者不是前者的“老瓶装新酒”。之前劳教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法律依据、不经过公平的审判程序,就对公民处以一年以上的监禁。所以,今后“社会劳动”应该由法院依严格的司法程序做出,不能由公安机关按行政处罚办理。

  第三,“社会劳动”将结束之前法院、检察院系统各种“社区劳动”试点无法可依的尴尬。

  2001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最早出台“社会服务令”的相关试点。自2002年开始,上海、北京、江苏等地推出的社区矫正试点中,都有社会劳动的内容。这些尝试普遍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也应该看到,将社区劳动作为判决缓刑、不起诉的附加条件,并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社会劳动”能正式立法,中国将形成治安处罚、社会劳动、实质监禁三个层次分明、划分科学的处罚体系,有助于实现宽严相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法治理念,避免大量的未成年人、轻微犯在接受实质监禁之后的“回归社会”问题,实现小惩大戒。

  “社会劳动”的刑罚改革,从改革理念提出到正式落地,还有不少的路要走:从刑罚种类上说,它要处理好与现行的缓刑、管制、拘役等“轻刑”的关系,做到匹配得当。从审判程序上说,它要有严格的司法程序正义。从刑罚执行来说,它对现行社区矫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保证社会劳动时间到位、不走形式,依然是一个大课题。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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