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9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何深国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何深国提出上诉。2014年11月16日,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13年7月22日,何深国到东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统计股办公室欲给其生育的第4个小孩办理超生入户的相关手续。因其未缴纳社会抚养金等原因,工作人员无法为其出具相关证明。7月23日早上8时许,何深国携带事先磨好的一把砍刀,驾驶摩托车到东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挥刀砍向正在上班的计生工作人员,造成2人当场死亡,另外3人和一名路过的律师受伤。
案发后,何深国被闻讯赶到的当地警方当场抓获,并缴获其作案使用的砍刀一把。经司法鉴定,何深国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何深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何深国因未能为其超生的第四个孩子办理入户手续,持刀连续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三人轻伤,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对被告人何深国的死刑判决,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