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 李婧) 20岁的河北人刘武和18岁的河南人杜某某(犯罪时未满18岁)因涉嫌绑架、抢劫罪被提起公诉。今天,北京二中院一审以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刘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杜某某1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7万元。根据案情,他们两次在电梯里劫持女性被害人,实施抢劫绑架行为,并将其中一人杀害。因为小区电梯里和楼道里都没有摄像头,导致犯罪行为未被及时发现,法院将向相关单位发布司法建议,要求社区加强基础设施的维护。
在宣判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会,介绍近三年来命案审理情况,法官表示,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三年来的审理情况,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人中,外地进京务工人员占73%,且绝大部分犯罪人为外地进京务工人员,职业多不稳定或者处于无业状态。图财动机引发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中,绝大多数均有预谋。因矛盾纠纷引发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大部分都没有前科劣迹,有71%的犯罪人为初犯。
琐事引发的命案 7成犯罪人为初犯
法官介绍,外地进京务工人员在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犯罪中比重大。近三年,在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人中,外地进京务工人员占73%,且绝大部分犯罪人为外地进京务工人员,职业多不稳定或者处于无业状态。
因琐事引发的突发、偶发性犯罪占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的绝大多数。近三年,在因矛盾纠纷引发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大部分都没有前科劣迹,有71%的犯罪人为初犯。57%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为突发、偶发性犯罪,且46%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系由琐事引发冲突导致,近30%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发生在酒后。亲属、熟人之间发生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较突出。近三年,因矛盾纠纷引发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中,有29%发生在亲属、同事、男女朋友等熟人之间,其中家庭矛盾(占43%)、感情纠纷(占31%)、工作矛盾(占5%)等。
图财引发的命案多有预谋 受害人女性居多
据法官介绍,在图财动机引发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中,绝大多数均有预谋。经统计,近三年因抢劫造成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中,88%为有准备、有预谋的犯罪。犯罪人一般情况下,会事先准备好尖刀、绳索等作案工具,并且具有一定的反侦察意识,会对目标人物进行选择和观察。相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女性及中老年人占受害者比例较大。结伙抢劫情况突出。近三年因抢劫造成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中,47%为结伙作案。考虑到抢劫犯罪需要以暴力压制被害人,并对其形成心理威慑,犯罪人往往结伙作案,一般是在来京同乡人员或同事之间进行犯意交流和犯罪谋划。近三年因抢劫造成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中,41%为入户作案,其中,有5起是以快递、咨询、售后服务等名义进入室内进行抢劫。同时,小区安保措施欠缺,治安环境差也是造成入户抢劫的原因,入户作案中,有3起是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入户抢劫的被害人一般为女性及老年人。
此外,犯罪人前科、累犯情况突出。近三年因抢劫造成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中,44%的犯罪人有前科劣迹或属于累犯,29%的案犯曾多次作案。抢劫案中犯罪人普遍体现出暴力凶残、放任自流、轻视生命的特点。在大多数抢劫案件中,犯罪人抢的金额一般不超过万元,很多情况下仅抢几百元,犯罪人还倾向通过连续作案满足自己的经济需求。
未成年人犯命案 常团伙作案
在发布会上,法官还介绍了,未成年人犯罪造成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的特点。据统计,2012年12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北京市二中院少年庭共审结涉嫌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一审案件17件,其中,故意杀人3件、故意伤害6件、抢劫5件等。涉案未成年人24人,因犯罪侵害死亡14人。
首先,在此类案件中,结伙犯罪或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多。未成年人单独实施犯罪的能力相对弱于成年人,尤其是预谋性犯罪中,大多由三人以上共同实施,他们一方面相互借力完成犯罪行为,另一方面通过与年龄相仿者或者成年人结伴实施犯罪,从而在心理上相互依附。上述17件案件中,13件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案件比例高达76%。其中,8件共同犯罪案件系成年人纠集、带领未成年人共同实施。这一特点在聚众斗殴、抢劫等犯罪中尤为突出。
第二,低学历“北漂”未成年人引发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比重较大。部分在京外地未成年人由于缺乏必要的谋生和劳动技能以及家长正面引导教育,容易走上犯罪道路。此外,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孤身在京,心理上缺乏归属感和安全感,容易通过“同乡”等关系结识其他有恶习的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从而在他人引诱下走上犯罪道路,甚至出现“抱团犯罪”的现象。上述24名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中,非京籍未成年人占75%。
第三,从文化程度看,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大部分人仅完成了义务教育,还有部分未成年人未完成义务教育即辍学外出打工或流浪。24名未成年被告人中,高中学历2人、职高学历1人、初中学历14人、小学学历7人。第三,未成年犯罪人身心不成熟,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缺乏认知。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其对于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往往缺乏足够认知,对于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缺乏足够的控制能力。有的未成年人为了追求犯罪目的,对行为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后果采取了放任态度,导致犯罪损害后果进一步加重。
年轻母亲杀婴案 量刑较轻
据统计,2012年12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北京市二中院还审理了3件年轻母亲杀婴案件。法官介绍,这3起案件中,有两起案件的被害人是初生婴儿,有一起是母亲杀害2岁半幼儿。母亲杀害婴儿的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比较低,且基本上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量刑较轻。
经济处境和生存状况是发生犯罪的主因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介绍,犯罪的发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经济处境和生存状况是影响犯意萌发和犯罪行为发生的两大重要原因。共同的经济处境和生存状态容易形成共同的犯罪动机,引发共同犯罪。许多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于没缺少生活保障和经济来源,成为城市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相当一部分进京务工人员工作不稳定,经济拮据,面对城市的高消费环境,容易萌发犯罪意图。相当一部分进京务工人员离开原本居住的家乡,脱离了原有的社会环境,同时又未能适应城市环境,成为 “边缘群体”,他们既不能遵守原本的生活规则,又不愿遵从城市新的社会规范,出现许多失控、失范行为。此外,各种社会矛盾大量产生,人们之间的纠纷与冲突也日益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倾向。近三年来,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中,有多起因家庭纠纷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而引发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的;也有因邻里矛盾逐步积累直至激化引发极端犯罪的;还有因为劳资关系无法调和,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
法官还介绍,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法制观念淡漠、价值观偏差是导致其犯罪的重要内因。家庭监管缺位、家庭教育失范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重要外因。“问题家庭”对于青少年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家庭破裂容易给孩子造成心理阴影;二是家庭教育不当容易适得其反;三是家庭监护不力导致孩子“有养无教”。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乡之间、城市之间的人口流动速度日益加快,身在异地的未成年人大多面临着就学、就业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很多人没有一技之长,缺乏相应生存能力,客观上很难真正融入城市生活。这些未成年人难以纳入社会管理网络中,部分人长期混迹于网吧、车站等场所,缺乏经济来源时极容易萌生犯罪念头。此类未成年人遇到问题得不到正确及时指导,转而采取简单方法处理,容易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