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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罚款可否适用“有利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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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4 09:3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孩罚款可否适用“有利追溯”

二孩罚款可否适用“有利追溯”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去年12月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全面二孩”从2016年元旦起开始实施。据此,广东省率先完成了计生条例修订,根据新条例,元旦前抢生二孩属于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因此,一些怀二孩即将临盆的孕妇为了不违法,想方设法“憋”到元旦后生宝宝。(1月3日《信息时报》)

  以今年元旦为时间节点,提前一天生是“政策外”,须缴纳社会抚养费;推后一天生就是“政策内”,即为合法二孩。正是这种新老政策转换,让许多预产期在2015年年末的孕妇们纷纷采取措施稳住肚子里的孩子,尽全力让二孩诞生在元旦零点红线之后。但即便如此,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譬如在泉州,去年12月31日中午出生的孩子须缴纳约10万元社会抚养费,而在今年元旦凌晨出生的合法二孩,就“为他爸赚了8万元”。

  国人历来有钻政策空子的习惯,比如,当年各地房地产限购政策出台,引发了一波波“离婚潮”。婚姻变故都可以用来当作钻政策空子的工具,更何况是生孩子。然而,正如新闻报道中的编辑点评:孩子的出生就像天要下雨娘要嫁人,有自己的生长规律,强求不得,如果憋坏了孩子就得不偿失了。这个道理其实不用舆论去呼吁,为人父母者有几人不知道?只是,早生几小时就要缴“罚款”,晚生几小时就能省去几万块,孕妇们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

  按照广东省卫计委有关负责人的解释,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违法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照此法治原则,二孩合法的政策利好,是不能溯及到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

  然而,在法治原则框架内,作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还有一条“有利追溯”原则。《立法法》在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时,补充规定“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这为“有利追溯”原则奠定了法律基础。在我国民法中,“有利追溯”原则体现为,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者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但依照现行法律是合法的,并且对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照新法承认其合法性并且予以保护。即使在刑法中,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即“从新兼从轻”原则。

  回到“政策外”二孩罚款问题上来,既然“全面二孩”政策已经落地,且孩子出生的时间节点并不以孕妇的意志来确定,从孩子的生长规律上讲,早几个小时出生和晚几个小时出生都属正常,所以不妨启动《立法法》的“有利追溯”的补充原则,对新计生条例通过后、正式实施前出生的二孩,依照新法承认其合法性并且予以保护,免缴社会抚养费。事实上,这是法律良善的一面。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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