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分享| 关注中国| 逆耳忠言| 不平则鸣| 情感天空| 健康生活| 流行时尚| 保险理财| 讽刺幽默| IT与游戏| 信息交流| 华发移民| 华发工作| 摄影美图

社会聚焦| 旅游天地| 娱乐八卦| 音乐视频| 校友互动| 网络社区| 房屋安家| 教育培训| 中医瑰宝| 专栏作者| 科技文化| 华发留学| 华发红娘| 关于本站

华发网China168.info海外中文门户网站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897|回复: 1

23岁男子与11岁女孩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判4年9个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4-11 06:4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一23岁男子与11岁女孩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罪

  中新网惠州4月11日电(严初 卢思莹 ) 广东惠州一名23岁男青年通过手机电话、微信及QQ方式,与11岁女孩聊天并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11日,惠州市惠城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9个月。

  2015年7月,被害人小丽(化名)11岁,某小学学生,在一公园游玩时,认识被告人黄某(男,23岁,务工人员),并相互留下电话、微信及QQ等联系方式。之后,双方经常通过手机电话、微信及QQ进行聊天,并一起外出玩耍。2015年8月至10月初,被告人黄某趁被害人父母外出之机,先后3次来到被害人家中与被害人小丽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黄某被抓后辩称,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都是对方自愿的。

  根据刑法规定,基于幼女的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状况的特点,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交的,就构成奸淫幼女罪,而不论幼女是否同意,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惠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完)



发表于 2016-4-14 01:46:14 | 显示全部楼层
xiexie!!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用户须知|小黑屋|法律申明|隐私通告|华发网海外版china168.info

GMT-6, 2024-12-18 13:59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