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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怒只代表“庸恶”不代表正义
一家之言
日前,广东中山“路怒司机撞车”视频在网上广泛传播。7月28日下午,赵某驾车途经中山市小榄镇某路口时,违规轧实线变道,与后方彭某的车辆发生碰撞。赵某下车后踩踏彭某车辆的引擎盖,继而驾车从路口违规掉头逆行,连续多次撞击彭某车辆,致双方车辆损坏。
无论是出于一时路怒,还是此前二人有积怨,赵某的行为足够恶劣,性质足够严重,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而此前二人希冀通过互不追究而和解,不免有些“法盲”心态——既然涉嫌公然触犯法律,就应由法律来定纷止争,而非私了可以解决。
此案是否有隐情有待警方进一步侦查,单从路怒这一现象来讲,有必要厘清其中的善恶。随着各地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社会生活中曾经分散于各种空间的人与人之间的摩擦与矛盾,越来越集中于公共交通的路面上,于是“路怒族”现象逐渐明显。与之相对应的则是“造怒者”:他们通常有强行超车、随意变线等种种不文明驾驶行为。
在“路怒族”看来,“造怒者”是恶劣的,而自己则代表了规则和正义,于是,谩骂、别车等反制行为时有发生。然而,“路怒族”忽略的是,之于“造怒者”种种反制行为,本身也是不文明的。同是行为不文明,不是首先发生在“造怒者”身上就是应该被教训的恶,而其后发生在“路怒族”身上就代表着正义。以法治思维看,即便“造怒者”违章,处罚权也在交警手中,而不是开车上路的“路怒族”。
汉娜·阿伦特曾指出:“平庸的恶”最大的危害在于,当恶的链条足够长,长到每个环节的人都看不到这个链条的全貌时,每一个人似乎都有理由觉得自己无辜。事实上,“造怒者”也好,“路怒族”也罢,无不处在这个“庸常之恶”的链条上,本质上都对法律与规则缺少应有的敬畏。由此惯养的“庸常之恶”,说不定哪天就变成了“极端之恶”,沦为新闻中的赵某而为千夫所指。这才是公共层面需要反省的问题之一。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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