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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胜诉后再遭起诉 公司指原告滥诉将应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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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 06: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26日,在苏州和南京起诉永安行专利侵权并被苏州中院一审宣判败诉的顾泰来,在北京召开“单车可以共享,专利不可共用”共享单车法律问题新闻发布会,并称已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再次起诉永安行。

  对此,永安行于6月27日凌晨在官网回应称,有充分法律和事实依据证明,顾泰来先后在三地向永安行提起诉讼,涉嫌滥诉,是对处在上市静默期的永安行的纠缠,其目的是阻止永安行上市。

  同时,永安行方面明确表示,“将保留对别有用心损害我司商誉和恶意阻挠我司正常发展的个人及机构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实际上,顾泰来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承认,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阻止永安行上市。不过,对于选择在永安行上市静默期提起诉讼的原因,顾泰来方面表示,一是让共享单车行业在爆发式的发展中关注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二是如果在永安行IPO成功后提起诉讼,将影响永安行的股价,并最终损害股民的利益。

  不过,记者从ofo等共享单车企业处了解到,这些公司的技术方案,也与顾泰来的专利权要求保护的范围不同。

  “顾泰来和永安行的专利权纠纷,背后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有业内人士称,“永安行一旦上市,不但影响整个单车行业的估值(永安行估值远低于摩拜和ofo)、融资,甚至可能打破目前两家独大的局面,而之所以目前共享单车这么受资本青睐,实际上是大家对于线下支付入口的争夺”。

  此外,有业内人士指出,从目前的情况看,未来一段时间一、二线城市将由ofo和摩拜主导无桩,三、四线及以下城市因城市规模较小、有效需求不足、管理难度较大、运营成本较高等原因,会继续由永安行主导有桩单车。相对来说,永安行向上攻的难度较小,毕竟共享单车与有桩单车相比,门槛低了很多。

  三地起诉

  2017年4月14日,二度冲击IPO的永安行,终于如愿拿到了证监会的上市发行批文。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这是一个可以让老板、员工开心好久的事情。不过,永安行董事长孙继胜的好心情却仅仅持续了3天。

  4月17日,美籍华人顾泰来以永安行侵犯其持有的“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专利为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天,顾泰来以相同的专利、相同的被告、相同的诉讼请求再次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月28日,顾泰来又向中纪委举报证监会,要求暂停永安行上市。

  迫于舆论压力,孙继胜在公司网上路演的前夜(5月5日),按下了IPO暂停键。

  6月7日,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侵犯专利权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永安行的共享单车系统和公共自行车系统不涉侵权。

  在此期间,双方仍动作频频。顾泰来于4月20日向苏州中院提出撤诉,但苏州中院于5月15日作出“不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而在顾泰来于南京诉永安行案中,永安行向南京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也被驳回。目前双方均已向江苏省高院提出上诉。

  在江苏省高院审理这两宗上述案的同时,顾泰来又以永安行在北京地区有新的侵权行为为由,将永安行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已受理了该案件。

  兜底承诺的底气

  面对顾泰来一波又一波的攻势,永安行始终对外表示,自己并没有侵权行为。

  永安行方面表示,“就顾泰来起诉我司发明专利侵权案,我司早已正式委托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李佳铭律师和王芳律师全权处理应诉事宜,经过专业分析对比,我司坚信永安行的技术方案与顾泰来的专利权要求保护的范围不同,不构成侵权”。

  根据苏州中院的判决书显示,原告顾泰来在本案中未有充足证据证明被诉的无桩共享单车租赁运营管理系统、有桩公共自行车租赁运营管理系统使用了被诉专利,依据被告永安公司的证据可以认定前述被诉租赁运营管理系统均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故驳回原告顾泰来的诉讼请求。

  技术出身的孙继胜也颇为自信的向记者表示,永安行的技术和顾泰来的不一样,不会涉及侵权,这也是自己敢于向证监会做出愿意承担全部风险承诺的原因之一。

  据悉,该兜底承诺的条款是,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因其产品侵害顾某拥有的发明专利,导致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等损失,孙继胜无条件全额承担赔偿责任;或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保证不因上述费用致使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公司未来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被告指责原告滥诉

  永安行代理律师王芳认为,顾泰来的诉讼中有两点蹊跷的事实,一是在明知永安行的主要业务是有桩公共自行车,其共享单车规模远小于摩拜、ofo的情况下,仍然以无桩共享单车专利起诉永安行;二是其提供的侵权证据根本没有达到专利侵权诉讼证据的基本要求。

  招股书显示,政府付费投资的有桩公共自行车系统业务是永安自行车最大的收入来源。目前,永安行业务模式主要包括公共自行车系统销售、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营服务、用户付费共享单车、骑旅业务四种。2016年上述四项业务的收入分别为2.39亿元、5.33亿元、36.8万元和96.5万元,占总营收的比重分别为30.9%、68.9% 、0.05%和0.12%。

  其中,前两者统称为销售和运营公共自行车系统业务,后两者则是用户付费的共享单车业务,即大家口中的“共享单车”。而前两者占到永安行整体收入的99%以上。

  实际上,自2010年成立后,永安行的主营业务一直是有桩自行车租赁系统的出售,和当下火爆的“共享单车”完全是两个概念。现阶段,永安行主要布局在中国的三、四线乃至五线城市周边地区,通过与地方政府签约,垫资建设并运营当地的市政自行车租赁服务。

  因此,对于“共享单车第一股”的说法,孙继胜内心并不认可,“我们和共享单车的商业模式完全不一样”。

  而相比尚处于商业模式探索阶段的ofo和摩拜,永安行在最近3年均实现了盈利。

  永安行的招股书显示,2014年—2016年,永安行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830万元、9336万元、1.16亿元。期末总资产从2014年的7.59亿元增长到2016年的13.08亿元。而这一切,全部来自于有桩公共自行车系统业务,和用户付费的共享单车业务毫无关系。

  不过,正是这不足营收1%且需要烧钱的“副业”,让孙继胜不得不暂缓了公司的IPO。对于永安行来说,不甘心是一件显而易见的事情。

  此外,让孙继胜不满的还有顾泰来撤诉的理由。

  据悉,5月11日,苏州中院就原告撤诉事由进行听证,顾泰来及永安行的代理律师均出庭并各自陈述,顾泰来的代理律师承认撤诉是因为“之前提交的证据缺乏系统性”,“起诉时候的证据不完善”,“需要继续补充证据”,“是否在南京撤诉这要看后续的证据收集情况“。永安行则认为,“原告是以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作为工具行阻挠被告首次公开发行之实,因此坚决反对原告的撤诉请求”。最终苏州中院没有同意原告的撤诉申请。

  但顾泰来方面表示,撤诉事实上不需要理由,因此申请撤诉时便随意拟定了理由。

  同时,对于苏州中院不予撤诉的问题,在顾泰来方面召开的研讨会上,绝大多数专家认为,起诉与撤诉是专利权人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当事人均可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

  永安行称应诉到底

  “从目前的情况看,双方肯定是要打到底了,而时间拖得越久,对于永安行来说越不利。”上述业内人士称。

  不过,永安行方面表示,公司一定会应诉到底。

  其在最新声明里指出,顾泰来选择在永安行发行上市的关键时间点,频频动作,在苏州起诉后又撤诉,又在南京重复起诉,派专人到保荐机构、律师机构、证监会等单位投诉、举报,连续不断进行媒体报道,意图终止永安行上市。考虑到永安行的共享单车规模远小于摩拜、ofo等,顾泰来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专利维权的常理。另外,其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不充分(其代理律师在5月5日庭审听证中已经确认),根本没有提供我公司侵权的任何实质证据和比对。通过顾泰来立案本身及随后的行为,其利用法院诉讼程序达到阻扰我公司上市的目的昭然若揭。

  “公司作为国内最早涉及公共出行领域的企业,一贯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公司目前的被授权专利数量,在所有共享单车企业中名列前茅。我们坚信法律会证明自身清白,同时将保留对别有用心损害我司商誉和恶意阻挠我司正常发展的个人及机构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永安行方面称。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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