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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独分子及反对派政客曾有种迷信与幻想,以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尚未立法,所以港独的言行可免於法律制裁。该迷信使港独组织肆无忌惮纷纷成立,并与台独、藏独、疆独、蒙独相勾结,形成「五独合流」之势。
不仅港独分子和反对派政客有这种迷信和幻想,过去政界亦有一种观点认为,香港原有法律无法维护国家安全,换言之,只有完成二十三条立法才能保障国安。这观点有意无意地为二十三条立法前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开脱,与「一国两制」保留原有法律的设想背道而驰。
香港保安局考虑首引《社团条例》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即现行法例根本可以处理港独问题。这亦意味着尽管二十三条仍未转化为本地法律,并不代表当局对港独言行束手无策,只能采取妥协放任的态度。
其实,本港於回归後的原有法律经法律适应化,并不欠缺对付港独的撒手鐧。处置港独的法律体现在《香港回归条例》、《刑事罪行条例》、《社团条例》、《官方机密条例》等条例中,足够涵盖大部分港独的罪行,当局可援引相关法例检控港独组织和分子,以往是不为也,非不能也。
当局引用现行法例禁止港独是拨乱反正,禁独任重道远,须老虎苍蝇一起打,不能抓小放大。当局对港独及乱港最大金主和推手黎智英、戴耀廷等人不应再姑息纵容,必须尽快对他们予以法律制裁,以彰显法治,切实承担维护国家主权、保护香港一国两制。
【来源:大公报 作者:葛佩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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