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曾在街头派「港独」单张,市民都避之则吉
最近一段时间,「香港民族党」及其召集人陈浩天自知大限将至,突然心急火燎的在各种场合粉墨登场,大肆鼓吹他那一套毒害香港的理论。陈等小丑能够这样肆无忌惮,其中固然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也不乏一小撮魑魅魍魉为其违反基本法分裂国家行径或铺桥修路或摇旗呐喊。
即便有这样的曝光度,「香港民族党」及「港独」也绝无生存空间—因为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民情、不合实际。试问这样一个企图将香港社会发展用於置换个人政治利益和筹码的事情,大家怎麽会同意呢?
各位先看其包装得道貌岸然的六条「纲领」其实都是些什麽祸心。
第一条「建立自由而独立的香港共和国」。自由的共和国?陈浩天等人无视法纪,高叫废除保护香港繁荣稳定的基本法,这样的人追求的是什麽样的自由?一个连Freedom和Liberty都分不清的人,恐怕要的是自己为所欲为的自由、欺男霸女的自由、权倾一方的自由、任意摆布民意的自由、超越法律约束的自由、将香港广大市民作为自己棋子的自由。
反对「港独」扞卫港人利益
第二条「扞卫港人利益,以香港民族利益为本位」。高叫口号谁都会,可是以「港独」乱港,让社会分崩离析,实在看不到和港人利益能够扯上分毫关系。试想如果骚乱四起,又或因为「独立」导致经济动荡,物价飞涨,失业高企,这种行径如何能扞卫港人利益?实际上,扞卫港人利益需要做的第一步非常简单,就是坚决反对「港独」,维护香港的法治与繁荣稳定。(说到这里,笔者不禁忍俊不禁,陈及其党徒混用概念之低劣水准一不小心暴露了其黔驴技穷。)
第三条「巩固香港民族意识,确立香港公民的定义」。香港是一个多元化包容的社会,就常住人口比例看有不少各国籍人士,但区内的华裔人口肯定占大多数,而这其中中国人又占大多数。从广义的「民族」属性看,这些人都属於中国人,或者大家常说的华人(狭义的民族可能有汉有其他少数民族),民风民俗语言无一不是。笔者看一般香港市民向外国友人介绍自己是哪里人,若要说到「我是香港人」,顶多含义就是「我在中国的香港这个特区」,和一个美国友人说自己是「得州人」或是「我来自俄亥俄」,并无二致。若说Texas或Ohio是一个民族,那恐怕是「国际玩笑」了。至於陈浩天自己,用着汉字的姓氏,说着中文,祖上都是中国人,现在自己跑出来想另立一个「山头」,大有数典忘祖之势。不知其父母亲人作何感想。
第四条「支持并参与一切有效抗争」。「一切」这两个字充分反映了这些所谓「抗争」可能是不择手段、不计後果的—纵火、暴乱、暗杀、卖港卖国、出卖市民利益换取外国势力支持,无所不用其极;而且一定是为反对而反对的,现行政府施行的,不论是什麽,都是「民族党」反对的。如果「港独」行为发展下去,由於其无视法纪无法无天的逻辑,必然成为亡命暴徒聚集的团夥,社会动乱的诱因。所以在现阶段予以取缔,实为保护社会安宁的做法。
第五条「废除未经港人授权的基本法,香港宪法必须由香港民族制定」更充分暴露陈及其党徒无视法律体系、无视法理精神的思想。在一个成熟稳定的法治社会里,现有法律作为社会成员之间约定的规定权利义务、规范行为、保障权益的体系,即便要对其进行修订调整,也必须遵循一定的途径。否则,今日一个山大王跳出来要立一套「法」,明日一个匪首跳出来要修一套「例」,岂不是连黑社会社团都不如?说废除就废除,说制定便制定,估计陈等小丑在他的「民族党」内就是这麽玩的。要是由陈来带头制定法律,估计他就要给自己度身定做一套劫掠民众後宫三千的闹剧了。
第六条「建立支持香港独立的势力,在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成立以香港为本位的组织和政治压力团体,奠定自主的势力基础」。且不论「民族党」有没有政治、经济上的智慧做到这一条,以最近的西班牙加泰罗尼亚试图「独立」的过程看,当时加泰罗尼亚一公投,该地区第一大银行(西班牙第三大银行)凯克萨银行以及第二大银行(西班牙第五大银行)萨瓦德尔银行,以及其他的企业便纷纷出走,从2017年10月1日到该年底,已有超过3000家企业搬离加泰罗尼亚。大家可以想像,如果按着「民族党」这个「政纲」来玩,香港可能会变成什麽样子。
把这「纲领」稍稍一剖析,就可见这个违法团体根本没有生存空间。那麽香港生存不下去,把这出闹剧往外演一演,有没有市场呢?
各国均会维护国家领土完整
假如陈浩天这件事是在欧盟区域内做,就着上文提到的加泰罗尼亚案例,虽说今年七月西班牙法院暂时取消了该地独立运动的领导人的国际通缉令,但他们仍然不能回国,否则会被逮捕。而欧盟内的国家政府纷纷表态支持西班牙现政府—这是很容易理解的,因为每一个欧盟国家都清楚,假如自己不表态支持西班牙政府在这次事件上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那麽下一次轮到自己的时候其他国家也有可能同样的落井下石。所以「民族党」这种勾当,在欧盟区域内也一样会被取缔。
那麽如果回到美国那里去弄弄(嗯?为什麽要用「回」字?),这样以自由标榜的国家,应该不怕了吧?如果在美国成立一个「民族党」,首先迎接陈浩天的恐怕会是《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俗称《外国代理人登记法》。这是为保障美国国防、内部安全及对外关系而制定的联邦立法。「要求凡为外国政府、外国政党或外国领导人进行宣传或其他活动的人,必须公开其身份,以便美国政府和人民知晓这些人的身份,并对其活动和言行作出监察」。依照美国的联邦法律,仅仅是进行「宣传」就需要被严格审查监督,剩下的就不一一列举了,「其他活动」一概包括。「民族党」总是耍赖说自己现在是「宣传」而无实质行动,美国友人可是早就想到了有人会玩这些文字游戏呢,在香港这样温和的环境习惯了,在美国耍赖可不行呢。所以陈在美国也许连组建「民族党」都要填700页质询文件,而不是组建之後再有人给你这麽一份。笔者斗胆揣测,估计最难填的两部分是「背後这些人的身份」和「资金来源」吧。(写到这里,也许会有读者善意指出,《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毕竟是针对外国人的—是啊,陈可能就是奔着美国身份去的呢,那如果他代表的是美国的利益,当然就不受这条的限制了。)
这麽一梳理,「民族党」的生存空间看来在地球上都非常渺茫了。
【来源: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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