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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因残疾儿子恋爱遭拒讨要23万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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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4 04: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

  原本想以优厚的物质财富吸引女孩,为身有残疾的儿子寻找另一半,结果事与愿违。

  2008年1月,姜阿姨儿子李某与厉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8年7月5日,姜阿姨从银行取出20万元,交付给厉某用于购买汽车。同日下午,厉某在另一家银行以本人名义开户后,将上述现金存入该行,同月中、下旬,厉某以上述存款拍得汽车牌照并购买小汽车一辆。今年1月后,厉某与李某因故终止了恋爱关系。

  审理中,姜阿姨说台湾代办注册公司,因限于儿子的条件枣庄代办营业执照,自己曾向介绍人及厉某承诺为厉某购买小汽车一辆,并和儿子陪同厉某到银行取款人民币20万元,当场交付厉某。2008年10月,厉某又以过生日为由索取礼金,儿子从她的银行存折中取款1万元交付厉某。去年7月2日,厉某又向姜阿姨借款2万元。后因厉某多次提出非分的经济要求,与儿子发生矛盾,今年1月,厉某不再与姜阿姨儿子交往。

  姜阿姨认为,上述23万元系她为促成儿子与厉某的婚姻而给付厉某的彩礼,因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故要求厉某返还上述钱款。

  厉某辩称,未收到过姜阿姨所称的上述23万元公司

  说法

  法院认为,原告曾向介绍人及其他人做出过愿为被告出资购车的意思表示,而原告确于2008年7月5日自银行取款20万元,同日下午,被告亦在银行开户并存入同额钱款六盘水代办注册公司,时间前后相符。结合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和原告之子的实际状况,上述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原告确有为其子恋爱而给付被告20万元用于购车的事实。

  被告虽表示存款系从其母亲处所得,但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佐证。原告给付的20万元非传统意义的彩礼,因双方未能成婚,对于较为大额的赠与,应当酌情予以返还。法院判决,厉某归还姜阿姨人民币15万元。(韩根南肖琼彭至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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