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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高专:存在严重缺陷的埃及《抗议法》必须得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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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09: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联合国新闻网

埃及临时总统曼苏尔日前正式签署了一部全新的《抗议法案》,规定所有游行和抗议活动必须提前向内政部门告知,同时给予地方执法部门更为宽泛的权力,可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联合国人权高专皮莱11月26日就此特别发表声明,称该法案存在严重缺陷,有可能侵犯民众和平集会的自由与权利,必须得到修正。

  人权高专办发言人科尔维尔(Rupert Colville)26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记者会上引述人权高专皮莱的声明指出,埃及此次出台的新法案赋予地方公安机关广泛的权力来禁止集会游行和抗议活动。例如法案第7条将可被禁止的抗议者行为列举为:“威胁安全和公共秩序”、“扰乱公民的利益”或妨碍司法公正等。然而,法案并未依据国际法对上述被法律禁止行为的具体细节进行明确定义或解释。

  科尔维尔说,“埃及的公民社团及人权捍卫者在该法案尚处于草案状态时就提出了众多关切,但令人遗憾的是并未得到当局的顾及。特别让人权高专办深感忧虑的一个问题是该法案对有关执法人员可以使用武力以及严厉制裁的规定,其中包括对那些被发现违反本法的人员实施巨额罚款以及监禁刑罚等。新法案还规定了一系列升级措施,允许执法机关在发出警告无效后、为驱散不服从的示威者时采用,其中包括可以使用催泪瓦斯、高压水枪、烟雾弹、鸣枪示警、橡皮子弹甚至真枪实弹……”

  人权高专皮莱就此强调,法律应该绝对清楚地表明,按照国际法准则,只有为保护生命而确实不可避免的时候才可能被允许使用致命武器。而埃及此次颁布的新法案很容易被地方执法部门错误地解读为在任何情况下过度使用武力都是被允许的行为。个别示威者的暴力行为将使得大批真正的和平抗议者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

  此外,根据《抗议法》规定,任何游行和集会的组织者必须提前三天向游行所在地区警察局提出书面告知,写明集会的原因、地点、口号等,并提供组织者的详细信息。皮莱在声明中指出,此举明确侵犯了《世界人权宣言》及主要国际人权条约所规定的基本人权,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保障的自由集会权,并就此促请当局修订或废除此类存在严重缺陷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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