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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拟规定社团车友会等召集出游须获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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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3 00:3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荆楚网 
  今后,以社团、俱乐部、车友会的名义召集游客组队出游,要先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记者昨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悉,针对旅游业发展新动态及由此产生的问题,《湖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介绍,近年自驾游、房车营地、拓展旅游、网络旅游等旅游新业态蓬勃发展,在满足人们消费需求的同时,也引发一些新问题。如以社区、俱乐部、车友会等名义召集游客从事经营,规避市场监督;追求刺激的高风险旅游项目增多,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督;旅游营地、农家乐等新业态的标准建设滞后,缺乏行业规范等等。《湖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非营利性组织、社团、俱乐部、车友会及其他召集游客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如违反,由旅游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楚天都市报记者 陈凌燕  通讯员 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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