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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郑州12月4日电 (记者 李志全)河南省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凡是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4日表决通过了《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该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有上述行为的,除了给予处分外,还将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此外,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对本地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都将受处。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四川说,过去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次对条例予以了补充完善,违反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内地一些地方为了夸大政绩,往往在统计数据上造假。不少人抱怨“工资比GDP跑得快”,质疑“统计数字掺水”。
河南在这项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开的统计资料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查询,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发现弄虚作假,地方统计局长或者市长将被约谈。条例规定,省辖市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约谈下级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问题涉及范围广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约谈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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