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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参考报
我国湿地10年“丢掉”一个海南
湿地保护亟待立法
□记者 许正 李建平 哈尔滨报
10年间,我国湿地面积减少了339.63万公顷,接近于一个海南省的总面积。记者走访的湿地管理部门、基层保护区等认为,我国湿地资源面临严重退化,保护形势异常严峻,其中全国性湿地保护法律缺失、经济社会发展与湿地保护长久“失衡”已成为湿地生态保护中主要障碍。他们建议,我国当尽快出台全国湿地保护法,在着力修复湿地、严防湿地过度开发利用同时,提升群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10年丢掉一个海南人为“争地”成最大威胁
国家林业局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表明,作为国家重要生态资源的湿地,在10年间减少了339.63万公顷,这已经接近我国海南省的总面积。而湿地生态快速退化的后果则是,其重要的生物多样性保持、水源涵养、气候调节等功能大幅丧失,对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农业生产安全、自然灾害防护等构成威胁。
记者近日走访黑龙江省近20个重要湿地发现,由湿地面积萎缩、功能退化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正在显现。在小兴凯湖湿地,由于长期受到支流污染,水体已经呈现初步富氧化状态,这对兴凯湖整个水体功能、湿地自然生态带来严重影响。目前,国家正在投入大量资金治理兴凯湖的水域污染,但小兴凯湖湿地仍“久治难愈”,“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代价沉重。
国家林业局湿地管理部门表示,湿地资源面临的威胁呈增长态势,人类活动和改变湿地用途是主要原因,湿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林业部门的调查表明,威胁湿地生态状况的主要因子为污染、过度捕捞和采集、围垦、外来物种入侵和基建占用,其影响频次和面积都在增加。
记者采访了解到,人与自然“争地”现象目前在湿地保护区域普遍存在。目前,不仅湿地保护区内私建滥建的行为仍未阻绝,许多农民在湿地边缘区域“拱地头”的行为更广泛存在,对湿地生态构成威胁。
“护湿”法律缺失和利用“失衡”成主要阻碍
记者采访的国家、地方各级湿地管理部门共同反映,缺乏全国性湿地保护法律和开发利用矛盾突出是目前阻滞湿地生态保护的主要障碍。
首先,全国性的湿地保护法律长久缺失造成基层执法“疲软”,难以对破坏湿地行为形成有效约束力。目前,我国已有多个省份出台了地方法规,国家林业局也于去年执行《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对各地破坏湿地行为产生一定作用。但黑龙江省许多基层湿地管理部门表示,当前基层对改变湿地用途、“拱地头”等行为依照《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处理,处罚力度十分有限,难以对违法者产生震慑作用。
国家林业局湿地管理中心主任马广仁说:“国家林业局去年公布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作为行业性规定,在林业部门可以起到作用,但对其他部门约束力较小。当下,湿地保护急需一部全国性湿地保护法律的出台,消除多部门在湿地资源中的利益考虑,依法对湿地自然生态进行保护。”
其次,湿地利用与保护矛盾突出,科学规划缺乏诱发多地出现“争地”冲动。专家指出,目前湿地仍在我国的国土分类中被列为“未利用地”,尚未被列为单独的可不开发利用的土地类型。马广仁表示,当前我国湿地利用方式有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和生态旅游业,“在很多情况下,我们的利用是过度的,超出了环境本身的承载能力,所以使得湿地退化”。
记者走访多地了解到,目前多地湿地保护区域内的开发利用已超出“有效利用”的范围。部分地区在接近湿地核心区开辟的旅游景区使其逐渐失去宣教功能,大量游人涌入产生的垃圾对湿地自然生态造成破坏。在黑龙江三江平原腹地一处湿地自然保护区,因附近农业生产对流经河流的过度利用,保护区内湿地正逐渐呈现“旱化”趋势。东北林业大学湿地保护专家于洪贤说,如不能及时破除这些人为影响因素,那么脆弱的湿地生态将有可能很快消失。
专家呼吁湿地立法保护和有效利用
湿地保护专家和湿地管理部门表示,国家应尽快出台全国性法律让湿地保护“有法可依”;同时应尽快采取措施化解当前突出的湿地利用与保护矛盾,探索“有效利用”湿地资源,避免湿地自然生态遭到破坏。
一是尽快出台全国湿地保护法律,将湿地用途、规划、保护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马广仁等认为,国家林业局此前出台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规章已为湿地立法做好铺垫。我国在湿地立法过程中,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实行“每占一亩就恢复一亩”的严格保护机制,着力加大对破坏湿地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和执法强度。
二是制定科学的湿地开发利用纲领,严防过度开发利用。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湿地利用情况详尽“摸底”,叫停已经显现或者存在对湿地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项目,修复出现衰退迹象的湿地生态环境。
三是着力提高群众湿地保护意识。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各级湿地管理部门充分挖掘和发挥湿地保护区的宣教功能,突出公益性,吸引群众的广泛参与。同时多层次开展湿地宣教活动,增进群众对湿地资源的认知和保护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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