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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平稳推进农村土地改革 农民利益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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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00:5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人民日报

      解读人:国土资源部部长 姜大明 采访人:记者 高云才  

  日前,中央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试点工作将在2017年底完成。这一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土地制度改革、关系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的重大制度改革,受到了各界广泛的关注。记者为此采访了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

  守住底线,试点先行,平稳推进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中国特色土地制度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姜大明认为,从完善土地制度的角度来看,随着实践发展和改革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破解。从塑造经济发展动力来看,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有利于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机制,有利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

  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这三项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明确任务。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国土部开展了以土地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和宅基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试点改革,各地也结合实际进行了积极探索,为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积累了经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重要法律修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涉及农村集体经济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重要制度的完善,必须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按照守住底线、试点先行的原则平稳推进。

  “具体来说,一是把握正确方向,紧扣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任务;二是坚守改革底线,坚持试点先行,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是维护农民权益,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四是坚持循序渐进,既要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又要鼓励试点地区结合实际,大胆探索;五是注重改革协调,形成改革合力。”姜大明说。

  探索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

  对于三项改革试点要达到的目标,姜大明详细描述为:探索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制度。通过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科学立法、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具体来说,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同时,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此外,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历史原因形成的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合理提高个人收益,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重大利益关系调整,“要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姜大明认为,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坚定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兼顾效率与公平,围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目标,以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权能为基础,以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关键,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为目的,发挥法律引领和推动作用,着力政策和制度创新,为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提供实践经验。

  姜大明指出, 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是试点的大前提,决不能逾越。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条件和范围要严格把关,不能侵犯农民利益,同时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审慎稳妥,在改革试点上,要恪守小范围试点、依法改革和封闭运行。”姜大明强调,改革要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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