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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拒载权力还须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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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6 08: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使拒载权力还须审慎

行使拒载权力还须审慎

  包括机组和机长在内的任何在飞机上拥有权力的人,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都应当秉持审慎、节制原则。

  日前,厦门航空公司一架航班由于一名12岁乘客辱骂乘务长,遭到机组拒载。事后,厦航对机组发出处罚通报。很快,有民航自媒体质疑厦航“惯坏了熊孩子,伤透了民航心”“旅客无故辱骂乘务员,航空公司是否应忍气吞声,助长旅客嚣张气焰”,并强调,机长拥有拒载的最终决定权(8月11日中国航空新闻网)。

  首先,必须承认,尽管是未成年人,该乘客(按厦航最新声明,该乘客应是10周岁儿童)辱骂乘务长的行为也是完全错误、不可取的,而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长也确实拥有飞机上的最终决定权。如依据民用航空法,“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

  然而,接下来进一步的问题又是:面对乘客辱骂乘务长,机组所作的拒载决定是否足够恰当合理?或者说,机组的拒载决定,之于乘客辱骂乘务长的过错,是否完全罚当其罪?从目前现有的相关信息来看,其中明显存在不少值得进一步斟酌推敲之处。

  其次,在这起拒载事件中,机组明显没有充分考虑辱骂乘务长的乘客身为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以及航班已长时间延误起飞时间的辱骂背景。据厦航通报,航班关舱门时间是“15时30分”,而因无法确定起飞时间要求乘客下机时间是18点。这意味着,航班已延误起飞2.5小时。这种背景下,尽管乘客辱骂乘务长确实不对,但也并非像民航自媒体所说的那样,完全是无故辱骂。这诚如厦航最新声明中指出的,“机长要求旅客中止行程的决定存在考虑不足之处,未综合考量航班长时间延误的特殊情况以及旅客未成年人的身份”。

  再者,机组和机长固然拥有拒载的决定权,但机组和机长是否真正严格审慎地使用了这一权力,是值得质疑推敲的。一个十来岁孩子的辱骂行为,是否够得上民用航空法中所规定“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甚至“危及飞行安全”情形?机组以此拒载相关乘客,是否有上纲上线、过度使用权力之嫌?这正像厦航在声明中指出的,“希望飞行员今后能够更加谨慎地行使权力,慎重作出中止旅客行程的决定。”

  很明显,包括机组和机长在内的任何在飞机上拥有权力的人,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都应当秉持审慎、节制原则。这也就是说,有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使用权力,更不意味着可以滥用权力,尤其是当这种权力的行使是以处罚的形式出现,涉及他人切身利益之时,更是如此。除了审慎用权,还应坚持必要的比例原则,确保处罚与相应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罚当其罪。

  因此,对于这起民航拒载事件,笔者以为,航空公司所作的处罚通报,强调“飞行员今后能够更加谨慎地行使权力”并不存在什么不妥。反倒是一些民航自媒体的所谓“惯坏了熊孩子,伤透了民航心”“助长旅客嚣张气焰”说法明显不妥当,显得引喻失义。试想一下,如果今后面对航班延误,乘客一有不满情绪,哪怕是未成年乘客,机组都可随意任性拒载,是否同样也会伤透乘客心、助长机组人员的嚣张气焰?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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