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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作出限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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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04: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谁有权作出限行规定

谁有权作出限行规定


  相关部门作出行政限制行为的时候,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把握好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在合理范围内做到二者的效益最大化。

  近年来,以“限行”为代表的交通管制措施频繁出现。目前,单双号限行措施已经在北京、武汉、广州、烟台、昆明等城市有限度地实施。从地域范围看,单双号限行措施成为越来越多城市的交管部门治堵的重要备选方案;从频度看,限行措施也表现出从“节会限行”走向“频繁限行”和“常态限行”的趋势。

  单双号限行措施是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并以行政惩戒为保障而对相对人的机动车使用权的强行性限制,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性行政行为。交通管理部门是依据交通方面的法律来行使限号权的,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根据授权,交通管理机构对交通实行限号限行是有行政权力保障的。

  然而,“权力——权利”的关系结构,实质上可转换为“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利益结构。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基于对道路畅通、环境美好等公共利益的追求;而对自由驾车出行等个人利益的限制,也可理解为,被限行者将个人利益让渡给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以促成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相关部门作出行政限制行为的时候,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把握好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在合理范围内做到二者的效益最大化。

  限行属于对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使作出的限制,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只有地方性法规,即省级、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才有权作出,而规章没有这样的权力。对于政府作出的不合法、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上级政府有权予以撤销或改变,作出决定的政府也可以自我改正或撤销。

  立法限制公民权利,必须在制定法律、规范和措施的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保障公民参与。制定限行政策时,应按照调研论证、征求意见、讨论决定、公布实施等程序进行。其中包括广泛听取公民意见,对限行的方式、处罚办法、补偿机制等事项,应举行听证会。

  担负交通管理职责的各部门要相互协作,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制度。制定机动车尾号限行方案,明确此方案的具体内容与实施原则,并给予被限制人补偿。例如,可以在车辆折旧费、车船使用税、换乘公交车出租车的相关费用、养路费等方面加以减免或补贴等。

  我本人明确反对用限行、限号这类简单粗暴的管理手段,来缓解交通拥堵或降低空气污染。单双号限行,可能会刺激本来一辆车就够用的家庭购买两辆车,不仅增加了车位的紧张度,还会加剧交通压力,造成更严重的环境污染。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一定要牢固树立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通过多种合法有效的方式,来达到现代化城市治理的理想效果。

  单双号限行措施确实缓解了城市巨大的交通压力,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根源在于它本是以临时性措施提出解决交通问题的,若常态化,则可能存在一些法律层面的问题。此外,在该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应该充分依据行政法规,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来,使其真正能够服务公众利益。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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