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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天休假”如何成为现实的权利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近日在2016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表示,国家要推动各级政府把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纳入议事议程,制定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细则或实施计划,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引导职工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推动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在保证每周法定40小时工作时、不影响群众办事的前提下,创造条件让员工错峰休假、弹性休息,探索夏季“2.5天休假模式”。
李金早局长提到的推动落实带薪休假和探索夏季“2.5天休假模式”,都是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其中要求优化休假安排,激发旅游消费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此后,河北、江西、重庆等地相继出台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实行“2.5天休假模式”。
国办文件和一些地方的意见下发后,舆论对实行“2.5天休假”普遍持欢迎态度,但对这一政策能否落实、如何落实,却不敢过于乐观。人们主要提出了两个问题,一个是中央文件和地方出台的意见都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进行“2.5天休假”安排,这里的“鼓励”只是一种引导性的态度,不具有普遍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一些单位特别是非公单位和私营企业,很容易以“不具备条件”为由拒绝实行。另一个问题是,据人社部去年的调查数据,全国单位带薪休假落实率约为50%,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落实情况不佳,连带薪休假都难以得到充分保障,“2.5天休假”作为“小短假”,前景只会更加黯淡。
或许正是鉴于舆论提出了“先落实带薪休假,再谈2.5天小短假”的问题,此次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将推动落实带薪休假与探索“2.5天休假”并列,给人的印象是,要将这两个问题予以同等的重视,采取措施推动同步解决。实际上,在国家旅游局的工作职责中,或者说从开展和加强旅游工作的角度看,这两个问题的性质和地位是有所不同的。
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职工带薪休假的条件和具体安排,并规定了对违反者的处罚办法,包括“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从中可见,对职工带薪休假负有监管职责的是各级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而不是旅游主管部门;尽管《条例》对带薪休假安排和罚则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8年时间过去了,带薪休假的落实率却只有50%,相当于被打了一半的折扣,那些没有严格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实际上已经涉嫌违法,却未见有谁因此受到了处分处理,或者被追究了法律责任。
当然,李金早局长在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说的是国家推动各级政府把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纳入议事日程,制定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细则或实施计划等,而不是说国家旅游局要推动这些工作,否则,国家旅游局就有“越权”之嫌了。至于探索夏季“2.5天休假模式”,则属于旅游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范畴无疑——去年国办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提出“改善旅游消费环境”、“新辟旅游消费市场”、“优化休假安排,激发旅游消费需求”等6项政策措施,探索夏季“2.5天休假模式”,属于“优化休假安排,激发旅游消费需求”的政策之一。这就是说,旅游主管部门对推动实行带薪休假也许起不到多少作用,但对推动探索“2.5天休假”应当履行重要职责,发挥关键性作用。
尽管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作为正式的法规依据,带薪休假的规定仍未能得到严格执行,而“2.5天休假”目前只有国办文件作为政策依据,要成为职工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权利,谈何容易?国务院能否为此专门制定一个条例,目前看来不大可行。
最“省事”也最有效的办法是,国务院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夏季“2.5天休假”确定为一种法定假期(或增设一个集中休假的“避暑假”),与新年、春节、劳动节等并列为国家法定节假日。若能这样,实行“2.5天休假”就具备了比带薪休假更过硬的法规依据和更加刚性的法律约束力,落实起来也就相对容易了。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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