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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地产业务员再遭投诉 存在诱导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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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0 23: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原地产业务员再遭投诉 存在诱导价格欺诈

中原地产业务员再遭投诉 存在诱导价格欺诈


  本报3月7日刊发报道《中原地产业务员被指吃差价》,引起较大反响,也引起有类似遭遇消费者的共鸣。近日,家住宝安区的邓女士向记者讲述其在购买二手房时,提供居间服务的中原地产业务员存在诱导和价格欺诈行为。

  2015年12月27日,邓女士和卖家在中原地产宝安区天悦龙庭店多名业务员的主导下,签署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以598万元的合同价格购买卖方位于宝安区新中心片区一小区的二手房。随后,邓女士通过一些“内部消息”了解到,她和卖家签合同前,卖家和中介先以590万元的价格签了一份单边合同。邓女士称,交易中业务员反复向其灌输“价格压不下来,最低只能598万元”,并反复强调只收邓女士一方佣金,598万元就是业主实收的房款等。

  对此,记者向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中原地产”)核实求证,同时咨询了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二手房律师团律师张茂荣。

  问题一、业务员涉嫌价格欺诈?

  邓女士向记者出示了她通过多名经纪人拿到的她所买房子经纪人内部跟进信息。

  在邓女士出示的从另一家中介公司拿到的该房跟进信息里,有条序号为19的跟进记录,内容为“跟中原签单边了,590签的。”跟进时间栏显示“2015-12-18 15:57:46”,而在邓女士称是中原地产内部跟进信息里,记者看到,其中一份资料的一条记录是“此房已签单边合同198325,资金监管协议0166883,佣金承诺书及整套资料。”署名为陈俊,日期为“12-17”。邓女士称,陈俊就是中原地产天悦龙庭店业务员。

  在邓女士提供的另外一家中介内部房源跟进材料里,有条记录为:“跟中原签了10天的单边,这段时间看不了房”,时间为2015年12月19日。

  邓女士在与业主沟通时,业主表示这笔交易中,她会给其中一名中介一些钱。并说“没有签佣金支付,我只签了单边,期限10天。”

  知道“内部资料”后,邓女士推测,中介与业主签订的单边协议有效时间为2015年12月18日至12月27日,签订价格为590万元,而自己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单边合同还有效。

  而邓女士曾在2015年12月23日向业务员咨询过房价,业务员回复称600万元。并表示该房源为“独家委托”。此前,记者也以卖家身份到中原地产了解,签“独家委托”一般会将佣金“捆绑”在房价里。对此,邓女士质疑中介人员存在价格欺诈和“捆绑”佣金行为。

  当记者转述邓女士的质疑,需核实单边合同的起止时间和当时签的房价时,对方回复称该份协议的法律主体为卖家与中介方,最终解释权归协议法律主体所有,并表示这就是记者提问的明确回复。

  中原地产:我司未得到卖方独家委托授权,只签订了单边合同,有效期为一周,业主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放盘价,并对房产价格享有唯一定价权。单边合同在签订三方购房合同前已过有效期,在法律上为无效协议。

  对于房产买卖这种价格一直处于波动的大宗交易,我司作为经纪方,以双方签署的最终买卖合同为事实法律依据。在没最终签署买卖合同前,卖家有权向经纪方表达房子售卖的意向价格,并委托经纪方进行售卖。此套房产的最终交易价格,是在卖家提出价格需求买家同意后,于2015年12月27日当面签订具有法律意义的购房合同,其中并不存在任何价格欺诈行为。

  律师意见:判断中原地产业务员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关键看单边合同里规定的房价和有效期。

  如果单边合同标明590万元,即590万元为“放盘价”,而在单边合同有效期内,中介人员如向买家报价600万元,那么这就是价格欺诈行为。所谓单边合同,实际上就是《二手房买卖合同》里卖方先签了字,如果在单边合同有效期内,中介促成交易,那么买方直接可以以单边合同上约定的价格签字,“为什么要签署另外一份合同呢,这是明显帮业主提价”。

  按照深圳市政府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督办法》第41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地产交易价格等信息,同时也不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误导、欺诈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

  问题二:多出的担保费和短期利息谁承担?

  邓女士向记者介绍,其过户手续一直没办完,因为卡在了担保费和短期利息上。邓女士说,早在看房时,业务员就向她介绍“该房源满五年、家庭唯一、欠款200余万元、担保费用1%”,但这些均未作为合同重要条款予以书面说明。

  签合同时,卖家也表示该房银行欠款200多万元。卖家后来在给邓女士的短信里明确是260万元。不过在手续办理中,中介忽然告诉邓女士该房银行贷款实际是360万元,并且卖家还有其他银行欠款。

  同时,一开始业务员并未向其预估交易中将产生的税费清单,直到合同签完一个月后,她向业务员索要收费项目和款项,业务员才以短信的形式发给她。

  对此,邓女士又觉得被中介的“低水准”服务“坑”了,以至于现在交易流程中出现诸多争议,并且涉及担保费用超出预算和可能的税费调增风险。这些多出的担保费和短期利息该由谁承担?

  中原地产:卖方对银行的欠款问题,在签署买卖合同过程中,经纪人多次与卖方落实该物业欠款额,卖方反复确定,欠款为260万元。卖方做完买卖公证,担保公司赎楼时才知道业主欠款360万元,原因是卖方当时做了消费贷为360万元,但有100万元是放在银行做理财产品拿不出来消费,银行只放款260万元,故卖方以为只欠银行260万元,也基于此原因,卖方愿意将该欠款260万元以上多出的赎楼费及短期利息由卖方自行承担。

  律师意见:出现上述情况,根源是业主欺骗,而中介没有进一步核实情况,买家疏忽,三方都有责任。

  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房地产交易的大致成本应有所了解,应要求卖方到银行打印还款清单或者对账单,确定最终的欠款数额。不论合同是否约定,法律是否规定,作为居间机构,中介有及时解答买卖双方相关咨询的义务,尤其是费用。所以,签约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时候,中介要列明相关的交易费用清单,同时让业主签字确认。

  问题三:中介定金收取比例违规?

  记者在邓女士提供的其与卖家、中介三方签订的“资金托管协议”了解到,买家和卖家均同意将定金40万元委托给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托管。据了解,按照相关规定,中介机构收取的托管费应低于成交价的5%,按此比例计算,中介最多只能托管29.9万元的定金。

  中原地产:关于资金监管,是买卖双方协商后,同意我司做资金监管的情况下,与我司共同签署了资金托管的三方协议。

  律师意见:之前有过一些中介机构倒闭,将定金骗走,所以政府出台相关规定,限制中介机构托管资金的比例。按照《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督办法》第39条有规定,经交易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代收或者监管不超过交易价款总额5%的交易款项。同时,第74条有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超过规定限额代收或者监管当事人交易款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超出部分款项,按超过限额代收或者监管交易款项行为每次罚款5万元。

  问题四:违规收取“按揭服务费”?

  在邓女士看来,二手房交易时,买家所付佣金已包含中介服务的全部费用,应涵盖从前期销售到后续服务全过程。并指出在其签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业务员在“税费承担”栏备注了“按揭服务费”。据了解,一些中介公司早在2011年就取消收取“按揭服务费”。

  中原地产:按揭服务费是由经纪方提供了按揭服务,在对此项有事先说明,并在买卖双方共同协商愿意接受的情况下,写入合同后由第三方收取,可提供相关票据。

  律师意见:按揭服务费是没有法律规定收费依据的,是不该收的,并且按揭服务就是房地产经纪服务之一,不该单独作为一个收费项目,现在有些中介机构还在收取这一费用,这明显是违规收费。

  来源: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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