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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一带一路”法治化水平的创新性司法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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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7 07:4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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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构建进程中,中国法院将会不断探索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路径,与沿线国家深化司法领域的密切合作,共同为“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2019年4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发表重要主旨演讲指出:“面向未来,我们要聚焦重点、深耕细作,共同绘制精谨细腻的‘工笔画’,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沿着高质量发展方向不断前进”。人民法院作为改革、开放事业的坚决维护者、坚定推动者,在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意见二》),这是人民法院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采取的又一创新性举措,该意见的发布和实施必将对“一带一路”法治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重要司法文件和改革措施,大力推动中国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向高水平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实施《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意见一》),该意见根据“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借鉴国际法治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涉外审判工作实践,在刑事司法合作、公正高效审理涉“一带一路”案件、司法管辖权、国际条约和惯例的适用、外国法查明、国际司法合作以及支持国际仲裁等方面提出了诸多创新性司法举措。2015年和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两批共18件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19年2月发布了6件涉“一带一路”建设的涉外商事海事指导性案例,统一相关裁判尺度和裁判标准,进一步推动各级人民法院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海事审判工作。2018年6月29日,根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西安成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提供了先进、高效的崭新平台,赢得国际社会普遍赞誉。

此次发布并实施的《“一带一路”意见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一带一路”意见一》的基础上,总结人民法院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成功经验,将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新目标、新举措与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最新实践相结合,借鉴国际法发展最新成果及国际民商事审判先进理念,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合同效力和合同责任认定、国际海运、中欧班列、陆海新通道等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机制、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项贷款、丝路基金等法律问题、涉共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联合实验室等案件、“一带一路”环境保护司法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商事法庭机制完善、域外法查明平台建设、扩大中国法适用等方面做出新的规定。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最新进步,再次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司法不断开放和提升国际公信力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一带一路”涉及的法律领域更加广泛,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法律体系更加多样。《“一带一路”意见二》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进一步创新完善涉“一带一路”案件法律适用机制规则、创新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推动最终形成更广范围以规则为基础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全球性重大经济合作发展规划,“一带一路”无论是从建设规模还是影响力等方面都是空前的,这就决定了“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的构建必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复杂系统工程。“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与世界各国开展经贸合作的百年大计,这也决定了其法治化体系构建必然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进程,是一个随着时代变化和“一带一路”深入推进的实践不断丰富、完善的探索过程,不仅没有先例可循,也绝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中国与沿线国家密切跟踪“一带一路”建设实践,不断推出创新性举措,及时化解难题、应对风险和挑战,持续夯实法治化体系的根基。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出台《“一带一路”意见二》令中外法律界人士有理由相信,在“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构建进程中,中国的法院将会不断探索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路径,与沿线国家深化司法领域的密切合作,共同为“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带一路”参与国虽然发展程度、地域、文化、法系特征不同,但法治社会的一些基本特征是可以共享的,例如,法律体系的完善与普遍适用,社会主体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获得,裁决结果的可执行等,这就为进行法治合作提供了基础。“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一套完备的规则体系。从规则体系的层次看,首先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律体系,遵守现有的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其次,根据“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根据各参与方的实际情况协调和整合各参与方的规范,不断发展和建立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同时,完善各参与方国内法相关立法规则,构建灵活多样的法律冲突解决模式,尽可能消除或减少各方法律规则体系间的冲突现象。从规则内容来看,既要有规制各合作领域的实体法,如贸易、投资、金融、税收、交通运输、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劳工、反恐、跨国犯罪等;还要共同维护多边贸易及投资体制,减少或消除贸易壁垒,促进贸易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国际协调法。

二是构建健全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各参与方在积极运用现有国内、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基础上,积极研究探索符合“一带一路”需求的争端解决机制,设立多方政府认可、各国法律人士广泛参与的“一带一路”纠纷解决中心,建立诉讼、仲裁、调解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是深化参与方司法执法行政领域合作。首先,加强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司法文书送达、调差取证方面的合作;其次,搭建“一带一路”法律领域的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服务平台,为开展合作提供更好法律咨询服务。

四是推进参与方法律文化和法律教育的交流。各参与方应开展多元化的法治交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建设和法治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为各参与方的政策制定、经贸投资、法治发展、交流合作提供充分的法理支撑和人才支持。

“一带一路”法治合作的意义可以归结为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

从宏观看,以规则为导向、开放包容、民主透明的法治合作,不仅是建立新型国际关系的现实需求,更是国际关系保持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作为一个开放包容的合作平台,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参与方会越来越多,“一带一路”法治合作不仅可以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为国际政治秩序更加公正合理贡献正能量;也可以促进世界经济更加有序开放,在维护世界贸易组织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同时,完善发展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新体系新规则。除此之外还可以维护地区和平稳定,各参与国对一些存在分歧和不同看法的问题,本着互谅互让,通过规则与协调寻求最大公约数,实现共赢。

从微观看,“一带一路”法治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顺利推进的必要保障。“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文化传统不同,法律制度各异,横跨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世界几大法系,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各种深层的纠纷矛盾会不断付出水面,处理不好会阻碍“一带一路”的推进,也会影响各方的参与。法治合作首先为“一带一路”构建稳定、公正、透明、非歧视的规则、制度框架,为各参与方提供了行为准则,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或减少纠纷,创建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其次,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带一路”保持长期、稳定发展的第二道保障。即使出现争纷,通过构建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化解争端,平等保护各参与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第三,高效、便捷的司法执法合作与协助机制确保争端解决过程的顺利,使争端的最终成果落到实处,进而使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落到实处。第四,通过“一带一路”各参与方的法治交流,实现法治信息共享,法治经验分享,共同培养法治合作人才,提高彼此的法治能力。

根据 人民法院报等采编【版權所有,文章觀點不代表華發網官方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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