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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一带一路法治建设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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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5 20: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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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多年前,先辈们怀着友好交往的朴素愿望,开辟了人类文明史上的大交流时代。2000多年后,积淀了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的丝路精神,在绵亘万里的丝绸之路上又重新焕发了新的生机。”在9月14日举办的2021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第二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发布了《“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合作机制》(以下简称《合作机制》),期待为共建“一带一路”和全球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构建进程中,中国法院将会不断探索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路径,与沿线国家深化司法领域的密切合作,共同为“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2019年4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发表重要主旨演讲指出:“面向未来,我们要聚焦重点、深耕细作,共同绘制精谨细腻的‘工笔画’,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沿着高质量发展方向不断前进”。人民法院作为改革、开放事业的坚决维护者、坚定推动者,在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意见二》),这是人民法院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采取的又一创新性举措,该意见的发布和实施必将对“一带一路”法治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2019年11月,贸仲与8家全球知名仲裁机构共同举办了首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圆桌论坛,40余家国内外仲裁机构领导人汇聚北京,共同发布了《“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为落实《“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携手擘画发展前景,让共建“一带一路”法治建设走深走实,贸仲与国内外主要争议解决机构达成一致,形成了《合作机制》。

“共建‘一带一路’离不开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沿线国家和地区加强法治合作。”王承杰介绍说,截至目前,172个国家和国际组织与中国签订了200多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实践由理想变为了行动,由愿景化为了现实,在世界范围内广受欢迎。

来自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至2020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货物贸易超过9.2万亿美元;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超过9400亿美元;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累计直接投资达1360亿美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实际在华投资达到约600亿美元。

“在共建‘一带一路’的过程中,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贸易投资等方面的差异,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类纠纷,尤其是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主要涉及基础设施领域、能源开发领域、工程承包领域等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收益回报缓慢的领域,且相当一部分流向了风险比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沈红雨说,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中的作用不可或缺。

根据商务部统计,今年前7个月,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保持增长,承包工程市场稳定。1至7月,我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12.9亿美元,同比增长9.9%,占同期总额的18%,较上年同期上升1个百分点。在沿线国家新签承包工程合同额644.2亿美元,完成营业额452.6亿美元,分别占同期总额的52.3%、57.6%。

中国进出口银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蔡俊锋同样认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多属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水平整体比较高。此外,部分境外项目近年还受到了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国际环境的复杂多变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离不开法治合作的持续深化,也离不开国际仲裁定分止争的服务保障。”蔡俊锋说,对于支持“一带一路”资金融通的银行而言,国际仲裁在解决“一带一路”争端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沈红雨表示,从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解决争议的现状来看,三多三少的特点比较明显,即以仲裁方式解决多,通过诉讼纠纷解决少;选择境外仲裁机构多,选择境内仲裁机构少;选择建设项目所在地法院多,选择中国法院解决纠纷少。因此,增强中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竞争力、优化“一带一路”法治营商环境任重而道远。

近年来,我国仲裁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根据《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0—2021)》,2020年,我国各大知名国际商事仲裁争议解决服务机构新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增加,其中,国际贸易类争议的比例大大增加。此外,建设工程、航空、金融等行业领域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

相关机构的调研结果还显示,在全球90多个备选仲裁地排名中,北京和上海已跻身最受欢迎的仲裁地前列。

更可喜的是,今年5月,由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Queen Mary)发布的业界权威《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中,贸仲获评全球最受欢迎的五大仲裁机构之一。

沈红雨建议深化“一带一路”的国际法治合作。她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构建了“一带一路”条约保障体系,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缔结了贸易投资、司法协助、民航税收、社保等领域的协定,与东盟、日韩等国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最高法已与14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监管组织建立了友好交往关系,与国外司法机构签署了70多个合作协议和合作备忘录。下一步,最高法将继续加强与世界各国国际商事法院、法庭的交流合作,增进国际法治认同,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营商环境。

《合作机制》发布是凝聚各国仲裁界合力、推动“一带一路”法治建设走深走实的一大举措。王承杰介绍说,截至目前,《合作机制》共吸引来自亚洲、欧洲、美洲、非洲的32家国际仲裁机构和有关争议解决组织,以及15家国内仲裁机构参与。未来,《合作机制》将继续敞开大门,欢迎更多国内外仲裁机构加入,蓄积合作共识,丰富合作理念,共享合作成果。


在全球化时代,制度的需求从国内和国际两方面产生,法律制度供给须考虑全球化与本土化的融合。“一带一路”的法律供给也要兼顾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既要完善国内对外经济贸易法律体系以推动对外经贸关系法治建设,又要通过参与国际经济规则制定来推动国际经济法治来实现。“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化务必注意统筹兼顾我国的国内法治与全球治理的有机协调,这不仅是中国70年法治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反思与升华,而且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基本要求。改革开放以后,不仅我国的国内立法与法治进程加速,而且通过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对全球治理不断贡献中国智慧与方案。

一、“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法律供给路径

当今世界的经济全球化重心从多边主义转向了区域主义。“一带一路”实际上是中国通过区域经济合作参与全球化、推动形成新的开放格局的重要举措。“一带一路”的区域合作方式不同以往。传统的区域合作要经历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一体化和政治一体化五个阶段,“一带一路”显然不同于其中一种,而是多元化的合作机制,包括以自贸区为基础,涵盖次区域合作、互联互通合作、产业园合作机制等。在现阶段,“一带一路”还不具备构建一个统一涵盖沿途各国的自由贸易区或构建一个排他性国际组织的条件,但最终演变成为何种治理模式并无确定答案。但当规则化贸易、规则化投资已经成为当代国际经贸领域的主流时,还是应该在合适领域和合适时间内制定规范。

(一)国际贸易投资法律供给

“要创造条件,力争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BIT,为相关国家之间的贸易投资活动构建宏观框架”,任何跨越国境的投资活动都是在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的政策法律空间运行,相比其他的经贸活动,投资对资本输入国的法律环境要求更高。资本输入国给予外资的准入待遇、准入后管理措施都对投资有很大影响。国际投资领域的法律供给应成为重中之重。中国对“一带一路”区域的大规模资本输出也更凸显出投资法律供给的必要。在国际投资领域需要制定新型或完善已有的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以满足“一带一路”对国际投资法律规则的需要。形成良好的国际投资环境的重要做法就是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签订BIT,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目前,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已经达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也在加速升级。中美双边投资协定、中欧双边投资协定正在进行。在投资法律供给时,应该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预防与应对投资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生态、利益诉求、文化习性各异,因此政治、经济、信用等风险普遍存在。首先是风险的预防,要求明晰风险种类,引入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发挥其专长进而对中国海外投资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保障,还可利用其数据、风险管理和技术的优势,为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跨境合作提供各方面的参考。其次是风险的应对,利用现有的海外投资保险或担保机制,为中国对外投资企业提供政治风险理赔,创新险种以应对更多新情况新风险。还可以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构筑或健全投资风险预防机制。再次是保险服务对外输出,打造中国保险业的海外基地,如此既让跨境投资的中国企业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又有利于中国保险业更加国际化。

第二,增强交通与基建投资项目的保障力度。“五通”是“一带一路”的建设方向。中国对区域内投资的重心是道路联通,这一内容构成了“一带一路”沿线经贸关系流通的枢纽。

第三,在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供给上,将劳工条款、竞争中立条款等新兴议题纳入讨论范围,力图使投资立法和环境条款之间达成平衡。21世纪以来的投资政策开始着眼于考量投资对环境及社会发展的良性影响,不再局限于促成和保护投资的领域。新一代投资政策的改变致使立法开始以国际投资条约为核心。政策与立法的变更推动了司法与仲裁实践的调整。投资与环境的和谐,是真正达成人类全面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无法回避的关键。于我国而言,协调投资与环境的关系,把握两者动态平衡是基本国策“坚持绿色发展,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党的第十八届五中全会的精神所在。中国企业应当紧跟“一带一路”建设的步伐,更多地利用国际规则保障自身权益。

(二)加强保护海外中国公民权益的法律供给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开展,中国公民和企业进入周边国家数量激增。当前国际事务的复杂性和“一带一路”所涉区域安全形势的特殊性,使得中资企业的安全风险、中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面临的安全风险和挑战不断增加。保障海外中国公民人身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中国政府的目标和责任。一国能否及时、充分、高效地保障本国公民的海外权益也成为衡量该国综合治理水平的要素之一。

我国在加入保护海外中国公民权益的相关条约方面有所不足,一方面加入的条约数量有限,相关双边领事条约仅四十多个,另一方面,部分重要条约没有加入,或已签署加入但却还未获得立法机关批准生效。因此,要加强海外华侨安全的领事保护机制,与此同时,进一步深化国际合作,扩大区域和国际司法保障机制的利用。

二、“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内法律供给路径

首先,完善现有的国内贸易投资法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为使该国策合法推进,我国先后制定出“外资三法”以及海关法、商检法、对外贸易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诸多构架性的涉外法律法规,充分保障对外开放有序、合法进行。加入WTO前后,中国对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措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规模最大的立、改、废工作,初步建立一套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契合WTO规则体系的对外投资和贸易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初建难以尽善尽美,出现了诸如对外投资、口岸、开发区等领域法律空白或效力层级不够以及内外资法律法规标准各异、政策性法规透明度有待提升等问题。前述问题不同程度地制约了对外开放的进程,制约了“一带一路”建设的全面推进。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要求更高标准和水平的新生国际经贸规则,要求中国更高程度的对外开放,还要求将更科学的理念、更贴合中国国情的内容带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供给研究当中。

第二,创新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律供给。

“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环节是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新一代国际经贸规则和标准的试验田,其在市场准入、投资服务和外资待遇等方面表现出进一步开放和更加宽松的势头,其存在价值是为“一带一路”区域合作提供借鉴与积累经验。

上海自贸区是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供给创新的集大成者,其经验可为其他自贸区复制、借鉴。上海自贸区的成果具体归为如下五个方面:第一,生成投资负面清单,逐渐扩大投资自由和开放水平。第二,变革投资准入备案制。第三,初设外资安全审查。第四,简化通关程序与强化贸易法规的透明度并行。第五,变革人民币跨境使用、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及外汇管理、金融服务开放等内容。

根据 一带一路网等采编【版權所有,文章觀點不代表華發網官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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