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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民晚报
前不久在《您吃不吃?》一文中,讲到便利店鲜牛奶的保质期问题。随后收到宝山区一位朱姓读者的来信,谈“福利牛奶”的保质期问题。来信不长,不妨实录如下。
“我今年7月已满90周岁,蒙政府关怀,每月获赠一箱光明牌牛奶(24盒),使我心中充满感激和温暖。但万万未料到的是,领到手中的牛奶,竟是已生产了三四个月的宿货(7、8月份领到的是4月份生产的,9月份领到的是5月22日生产的)。众所周知,牛奶是最讲究新鲜程度的,对老年人尤其如此。对于这种生产了三四个月的牛奶,虽然尚未过6个月的保质期,但已过了三分之二的时间,岂可再发给耄耋老人饮用?我也很想问问牛奶公司负责发奶的同志,假如你们的双亲也已达到享受“福利牛奶”的高寿,你们是否也发给他们这种牛奶?
“这件事憋在心中已久,看了您的文章心中产生了共鸣。今天写信给您,一方面与您聊聊心中的不快,一方面也想借记者的力量,能向有关方面反映反映,加以改进,真正造福于民。”
读了这封信,我心中五味杂陈。
生产了三四个月的常温奶,能喝吗?能,因为没过保质期。拿这样的牛奶作为政府给予高龄老人的福利,有错吗?似乎没大错。可是,一箱牛奶24盒,如果一天一盒,喝到最后一盒,又是一个月快过去了。如果有怨言,似有“拎不清”之嫌——政府送给你喝的,还要挑三拣四?朱老先生只能“憋在心中”。
然而,朱老先生每次拿到牛奶,原先心中的那份感激和温暖,便慢慢消失了。看样子,他是不会喝这牛奶的,那么,政府的一片关爱,也就落了空。
正是由于没有注意细节,导致“好事没有办好”,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出现这种情况,关键还在于办事的人没有“换位思考”。只要想一想,同样两箱常温奶,一箱刚出产的,另一箱三四个月前生产的,如果放在超市,你会选哪一种?送自己家里的老人,哪一种更合适?
敬老爱老,敬字当头。如果没有一份敬意在里面,给老人送再贵重的东西,意义都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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