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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尔石油勘探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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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8 00: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商务部

    尼日尔的石油勘探始于1958年,勘探地点在尼DJADO和TALAK地区(尼日尔东北部和北部)。尽管石油的勘探工作进行了5年,但只有DJADO地区的一口井显示有油的迹象。

    从70年代开始,尼日尔潜在的石油能源引起了世界各大公司(CONCO、ESSO、TEXACO、SUNOIL等)的关注。只是到了90年代,国家划定了石油勘探区块、出版了尼日尔石油发展的有关资料、1992年又修订并通过了石油法、1996年还成立了石油资料中心、保存勘探区块的相关资料等以满足投资者对石油勘探所需的咨询服务,尼石油勘探才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石油储量

    尼日尔石油储量集中在两块盆地中,占据了尼90%的国土,这两块盆地为西部盆地和乍得东部盆地。

    目前,在尼日尔已获得石油勘探权的有两个区块,AGADEM区块和TENERE区块,分别由国外两家公司经营。

    从1960年到1999年近40年的时间里,各国石油公司在尼日尔国土共打了38口石油勘探井,进行了22000公里的波线测定,其中21口井显示有石油迹象,6口井探明尼日尔石油的储量为3亿桶,天然气储量为100亿立方米,这些储量都集中在AGADEM区块,有关公司可与这家已有石油勘探权的公司进行联合经营,以继续勘探储量,利于石油经济开发。

    目前,石油勘探开放的区块还有:

    KAFRA,面积23337平方公里,在东部盆地;BILMA,面积60884平方公里,在东部盆地;TAMESNA,面积26400平方公里,在西部盆地;TOUNFALIS,面积146000平方公里,在西部盆地;DJADO,面积142437平方公里,在DJADO盆地。

    KAFRA区块分别在1973年和1974年由ROGERS公司和CGC公司进行了2177公里的波线测定,此区块共打了两个勘探井,1974年由TEXACO公司完成,井深3148米。1975年由TEXACO公司完成,井深3740米。

    BILMA区块在1973年和1974年、1982年分别由MABDREL、ROGERS、CGG公司进行了1328公里的波线测定;TAMESNA区块1962年由CEP公司打三口石油勘探井,井深分别为814米、1150米、1148米。

    TOUNFALIS区块1971年、1974年由SUN OIL公司进行了687公里长的波线测定,1975年由SUN OIL公司打一口井,井深为1187米。DJADO区块1961、1963年由PETROPAR公司进行了3863公里长的波线测定,1996年ENAGEO公司进行了1020公里长的波线测定,还打了7口石油勘探井;1961年PETROPAR公司1口井,井深1993米,有石油迹象。1963年PETROPAR公司1口井,井深1248米。1963年PETROPAR公司1口井,井深1108米;1964年PETROPAR公司1口井,井深1858米;1999年CELDCO-FORAGE公司1口井,井深1833米;1999年CELDCO-FORAGE公司1口井,井深1585米;2000年CELDCO-FORAGE公司1口井,井深2456米。

    尼日尔石油勘探、开发的有利因素:

    1992年和1997年尼日尔两次修订了石油法,石油勘探与开发方面的主要法律规定有:

    石油勘探权(H类勘探权)期限为4年,可延长两次,每次年限为3年

    在第二次延长期限后可再次延长,直至5年。

    尼日尔石油经营权为15年,只能延长一次,期限为15年。

    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H类石油勘探协定给企业一定的税率优惠,

    税收方面的优惠有:

    在勘探阶段免去所有捐税

    用于石油活动所需的仪器、设备、工具、零部件免去进口关税

    石油产品进出口自由

    资金兑换转让自由

    有利于石油勘探、开发的还有以下几点原因

    1999年以来的民选、透明政府保持了政局的稳定

    矿业能源部专设一窗口,专门为投资者进行有关石油勘探咨询

    周边国家为产油大国(尼日利亚、阿尔及利亚、利比亚及以后的乍得),为尼原油的输出提供了便利。

    如想获得更多信息,请与尼日尔能源矿业部联系,联系地址:

    BP 11700 NIAMEY NIGER

    电话:227 723851

    227 734582

    传真 227 732759

    尼日尔石油法选译

    (1992年9月16日颁布,1997年12月11日修订)

    总论

    尼日尔国土地面及地面以下的已探明或未探明的碳氢化合物资源为国家所有

    碳氢化合物的勘测、勘探、及开采只有在行政机构授权后进行

    碳氢化合物的管道运输在国家监督下进行

    国家可通过隶属于矿业能源部的公共机构销售自已份额的石油产品,经营者也可对自已份额的石油产品拥有支配权,但对于液体碳氢化合物,经营者应交纳其总价值百分之一的一次性费用;对于气体碳氢化合物,经营者应交纳其总价值百分之零点五的一次性费用。

    对于碳氢化合物的勘探、及开采相关设备的安装和基础设施建设在国家的监督下进行

    碳氢化合物的液体、气体、或固定矿层、油井为不动产

    矿业所有权也视为不动产,同时被当作不动产的还有:房屋、炼油厂、机器、设备及用于矿层的开发、储存、提炼、运输的工具。这些不动产可作为抵压。

    可动产有:石油产品和企业用于碳氢化合物的勘测、勘探、开采、运输所持的股份、所得的利益。

    贸易公司的勘测、勘探、开采及碳氢化合物的运输被视为贸易活动。

    公共机构》是指尼日尔国内公司或企业受国家监控的、带有工贸性质的机构。

    《石油公司》是指法人代表公司有必要的技术、资金能力进行石油的勘测、勘探和开采。

    《协议》是指一家或多家石油公司与国家签署的协议,该协议对矿业所有权的执行的条件、企业与尼日尔国家各自的权力和义务都做了规定。《协议》要经部长会议审议,最后由共和国总统颁布同意。

    《勘测》是指利用勘测技术对地表碳氢化合物的存在迹象进行的探测准备工作,但不包括探井。

    《勘探》是指在地表下,或利用探井来探明碳氢化合物的矿层,勘探也包括勘测。

    《开发》是指开采碳氢化合物的活动。

    《运输》是指管道碳氢化合物的的运输

    勘测权

    所授予的勘测权并非独家经营

    勘测权并不意未着勘测者的勘探权和开采权

    勘测权由矿业能源部部长颁布法令授予,期限为六个月,可延长一次

    勘测权不构成矿业所有权,不能转让

    行政部门可授权勘测权持有者与他人联合实施勘测工作

    勘探权

    勘探权持有者可独家经营,在规定的区块内进行碳氢化合物的的勘测和勘探

    勘探权构成矿业所有权,可进行转让

    勘探权期限最多为四年,在矿业委员会同意后授予

    勘探权授予持有者在勘探和生产试验时对所提取的碳氢化合物及相关成份自由支配权

    协议里国家与石油公司在勘探阶段规定:

    勘探权持有者在期限内的每年预算

    公共机构可参与勘探的可能性

    勘探权持有者接受监督的义务

    矿业所有权的类型

    法律所给予的保障

    使用雇员及分包的规定

    勘探权授予持有者在探明碳氢化合物后,认为具备商业开采时应尽快划定矿层范围

    在确定了具备商业开采的矿层后,勘探权授予持有者可申请经营特许权

    勘探权的期限在持有者提出申请后可延长两次,每次最多三年

    勘探权的延长由矿业能源部部长颁布法令授予

    勘探权的的区块面积在每次延长一次后要缩小一半,但勘探权持有者的投资费用不减少,至少与第一次持平

    在第二次勘探期延长后,根据持有者的申请,勘探期可继续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5年,在这种情况下,勘探区块面积不再缩小,延长期限由矿业能源部部长颁布法令授予

    如勘探权授予持有者不履行协议有关义务或不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矿业权证将被收回

    勘探权授予持有者在申请后可获得临时开采权

    矿业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需行政部门授权同意

    部分转让时,转让者与经营者就协议的相关义务应达成一致

    部分转让时,经营者与勘探权授予持有者享受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相同,如为全部转让时,经营者可另签署一份协议

    勘探期过后,所剩的钻探、安装管、井头应留在原地,归国家所有,但国家并不给予补偿,已不使用的地质及物理相关资料也归国家所有。

    开采权

    尼日尔共和国国土上碳氢化合物的开采需要临时开采授权或特许开采权



    在勘探期,勘探权特有者可提出申请,经过矿业能源部部长的授权,可给予临时性开采生产,最多期限为两年,但应支付特许开采权费用

    开采经营权构成矿业所有权,可以转让

    在勘探权特有者提出开采的申请后,经矿业委员会审阅,可给予其在勘探范围区块内15年的开采期,并可延长一次,期限为15年

    勘探权特有者可独自或与其它石油公司共同开采石油

    在此情况下,经营者在提出审请时应将它与其它公司所签的联合协议一同上报,以上联合协议需矿业能源部部长颁布法令同意

    根据协议,石油开采经营者对属于自已份额的石油可自由支配,剩余部分为国家所有

    根据协议,石油部分从属、连带物质也归经营者所有

    石油公司与国家报签协议中对于开采时期的规定有:

    石油公司接受监督的义务

    国家公共机构参与开采的方式

    国家拥有的石油比例转让开采者的条件

    经营者对使用雇员及分包工程的规定

    给予经营者的法律保障

    用于国内市场的碳氢化合物的规定

    行政机构在生产方面的监督权

    石油开采部分转让时,转让者与经营者之间应达成协议规定的有关义务的协定

    如为部分转让时,经营者与转让者所尽义务与享受权力一致

    如为全部转让时,根据经营者的申请,可另签署新的协议,以替代以前协议

    石油开采经营者可部分或全部放弃经营权,由矿业能源部部长颁布法令同意后生效

    在开采权到期后,开采权持有者的设施归国家所有,国家不给予补偿

    碳氢化合物的运输

    经营者可与第三者或与国家公共机构一起进行管道安装运输

    所签有关协议由矿业能源部部长颁布法令同意

    如没有不可抗拒的因素,经营者在项目同意一年后仍未动工,则运输授权失效

    如已完成的工程或正在执行的工程不按照项目有关规定,矿业能源部部长可要求经营者改正,如不执行,则下令停工,并对不符合规定的工程予以拆除

    在所有的矿业所有权到期后,设备、管道设施等归国家所有,但国家并不给予补偿

    碳氢化合物的销售

    石油经营者可根据规定销售自己份额内的碳氢化合物

    在同等条件下,属于尼日尔共和国部分的碳氢化合物经营者可优先获转让,在国际市场上销售

    尼日尔共和国可选择最适合本国需要的原油质量

    在尼日尔共和国国内销售的液体、气体碳氢化合物的价格事先需征得矿业能源部部长的同意

    根据矿业能源部部长的请求,如国内经济条件允许,经营者可研究在尼日尔建炼油厂的可能性,并能使之运转

    行政监督与环境保护

    隶属于矿业能源部的有关职能部门的工程师、公务员、行政人员根据矿业能源部部长的授权及石油法有关规定,对石油活动进行行政和技术监督,他们有权力可随时监督石油矿层及石油迹象,也可随时进入工地,经营者应向他们提供所要相关资料,所有相关资料、数据在确立后十年内在未得到国家、经营者的授权后不得公布与众、告知他人。

    持有勘探权和开采权的经营者保证工程及设施不对尼日尔共和国的文化及自然资源遗产构成危害,特别是有毒的废弃物、污染物不对城市及附近居民造成危害。

    为此,所有勘探、开采、及管道运输的申请应附一份对环境影响的报告,并指明减少或避免造成环境影响的具体措施,这份环境影响报告转交矿业能源部部长审阅。

    经营者对保护环境所提建议及矿业能源部部长的建议在协议中有专门说明。

    税收规定

    在石油公司与尼国家所签协议中规定,石油公司应支付一定费用,在尼日尔共和国土地上所从事的碳氢化合物的矿层勘探及开采,应交纳矿业特许权固定费、土地特许权费、利润直接费等。

    对于液体碳氢化合物,矿业特许权征收总价值的12.5%

    对于气体碳氢化合物,矿业特许权征收总价值的5%

    对于生产直接所需的碳氢化合物,矿业特许权费不包括在内。

    根据矿业能源部部长的意见,矿业特许权费可用实物或现金支付。

    矿业特许权费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天支付,如不按期支付者,则按推迟一天支付的费用增加千分之一。

    土地特许权费按每平方公里征收,在协议中有规定,为现金支付。

    一次性利润直接费为其在尼日尔共和国土地上进行碳氢化合物矿层开发活动纯利润的45%罚则

    对没有勘探权、临时开采权或特许经营权而擅自从事上述活动的任何人将处以1个月到5年的监禁和处以50万到100万西郎的罚款,或执行其中一项处罚

    对持有矿业权者,但不在其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的,或在其规定范围内的,但违犯了所规定条例的,特别是违犯环境方面的规定的将处以3年到10年的监禁和五百万到五千万西郎的罚款,或执行其中一项处罚。

    驻尼日尔使馆经商处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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