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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首次规定:改革创新宽容失败 两类情况豁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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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4 01:5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成都晚报


      为解决改革创新工作中的思想顾虑、制度障碍、机制缺陷等问题,《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日前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昨日对社会公布,并开始施行。这是市人大常委会首次为改革创新出台《决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不仅提出促进改革创新的原则、改革创新的法治路径等,还首次提出在两种情况下“宽容失败”,并强调“原始创新”的重要性。

  鼓励本土高校“从头到尾”自主创新

  “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根据发展需求开展组织、管理等改革创新;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发挥知识创新、原始创新作用,促进科技成果与就地有效转化和产学研协同创新发展……”《决定》第十一条对相关单位、组织、团体等的改革创新,明确将鼓励和支持,其中专门提到“原始创新”。

  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所谓“原始创新”,是指前所未有的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原理性主导技术等创新成果,“我们提出这个,就是要鼓励本土高校‘从头到尾’的自主创新,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领域取得独有的发现或发明,实现创意的产生、技术的研发以及产品的生产等全链条本地化,而不仅仅满足于借鉴他山之石进行二次创新,也是对本土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视。”

  两类情况在绩效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

  《决定》第十五条颇为引人关注,提出的责任豁免相关规定,属于成都首次。什么情况下可“责任豁免”?《决定》划分了两类:改革创新工作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实施,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未损害公共利益、未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有关个人的相关责任;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者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改革创新工作未实现预期目标的,决策、实施单位和个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此项规定,是为解决改革创新主体的后顾之忧,破除束缚改革创新的桎梏而诞生。”上述相关负责人说,这借鉴了深圳、上海、杭州等地经验,同时也结合成都实际,在一定条件内明确将宽容失败,未达到改革创新预期目标且满足条件的,在绩效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有利于激发和增强全社会改革创新的动力。记者 刘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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